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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宪法论文 > 【关于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正文 2019-11-23 07:32:30

    【关于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关于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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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论文范文篇一:《浅谈高校道德修养与法律课程思考》 【摘要】分析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面临的问题与困 难,从“课程教学目的——为什么教”、“课程教学内容——教什么”、“课程教学 方法——怎么教”三个方面对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进行思 考,以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关键词】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 在特色职业发展新形势下,作为高职院校德育工作开展主要途径之一 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面临着新的挑战。由此,课程改革需要重新思考和定 位课程教学的初衷。本文试基于课程教学面临的问题与困难,从课程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一步探讨课程为什么教、教什么与怎么教,以求提 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一、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不是一个新问 题,尤其是课程教学实效性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2012年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 中心研究所发布了《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之路——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报告》, 报告中提出:高职学院要深入推进教学改革,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和 改进德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由此可见,在特色职业发展新形势下,德育 工作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高职院校德育工作开展主要途径之一的思想道 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面临着新的挑战。目前,课程教学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与困 难: 第一,因“不实用”而受轻视。高职院校主要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 顶岗实习的学生培养模式,注重专业技能的培养,学生定位紧扣生产、服务、管 理第一线。高职学生培养模式导致高职教育容易成为工业生产与市场的工具,即 只重视知识与技能的实用性,思想、道德、法律等教育因“不实用”而受轻视。这 样的观念也反映在学生的表现中,大多数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思想 政治理论课程不够重视,接受积极性低,认为是政治说教、无用之学。如何转变 学生观念,这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第二,因学生生源复杂而教学费力。高职院校学生主要来自普高招生、 单独招生、中职对口招生、“3+2”五年制招生等四个方面,生源较为复杂。因此, 大部分学生具有文化基础与自控能力较差,自觉性不足等特点。在实际教学中, 存在部分教学课堂纪律散漫、学生缺课现象严重、教师教学费力且教学效果不理 想等现象。如何针对学生特点、能力组织开展教学也成为课程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三,因课程改革而课时缩减、教学内容变化。从2011年开始,高职 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课时缩减,由原来的56个课时,缩减到38个课 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2013年修订版与2010年修订版也有所不同, 部分篇章内容有所删减,其中法律知识部分,实体法律制度与程序法律制度篇幅 减少甚至删除,增加了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等内容。解析领会新教材与新内容, 将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相结合也成为课程面临的问题之一。综上所述,高职院校 以求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效性,任课教师就不得不重新思考和定 位课程教学的初衷,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理念是什么所谓 教学理念就是课程到底为什么教、教什么与怎么教。本文试图从教学理念的视角 介入,探讨分析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等方面内容,从而实现课程的有效教学。

    二、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目的——为什么教 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什么教,即课程的教学目的 是什么其实不外乎三个目的。从政策层面看,是政治文化宣传的需要。思想道德 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 课程性质中的“政治性”其实就表明了课程服务国家政治文化的功能。通过思想道 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传播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等内容。从教育层面看,是德育与法育的需要。理工科高职院校除思想政治理论 课与选修课外,人文类课程几乎没有。类似道德修养、法律知识等内容的教学一 般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主。课程德育部分,目的 主要在于提高学生道德素养,包括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水平,认识了解社会现象, 培养学生在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是非判断与行为选择的能力。课程法 律部分,与法律专业课不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不是法律专业知识的 传授,法律专业条文的解析,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知 法、懂法、守法。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2013年修订版可以看出, 教学目的更侧重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律精神的培养。从现实层面看,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迫切需要。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直处于尴尬 又讽刺的地位。尴尬在于无实用性而受轻视,讽刺在于高职院校学生在道德素养 与法律素质方面的确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有:人格缺陷,即情感和意志品质薄弱, 承受能力、挫折容忍力差;自我能力、品德缺失,礼仪、公德意识较差;法律意识 淡薄,学生违法行为、违法现象不断涌现。既然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 础课程教学目的有三个层面,那现在的问题是,三个层面有没有主次,如果有, 三个层面以哪个为主其实,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类似的课程一直都有,但 是大学生道德修养和行为仍是不尽如人意,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症结就在于教 学目的没有分清主次。要么教学过于强调政治倾向,导致政治化,要么过于强调 教育性,导致脱离现实的假大空、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其实,高职院校思想道德 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以现实层面为主,教育层面、政策层面为辅,以社会相关 道德、法律问题现象为切入点,在不脱离实际的基础上开展德育与法育,同时把 政治文化作为常识性、陈述性知识进行宣传。这样的结果会怎么样一是可以更好 地将理论与实际结合,二是避免教学过于政治化,教育成为政治、意识形态的工 具。明确教学目的是为了帮助教师更好地理解应该教什么与应该怎么教。

    三、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教什么 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存在教学效果差与学生 接受积极性低的现象,导致该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教学内容设计的一元化(源于 教学过于强调政治性或教育性,导致教学内容脱离现实甚至违背现实或单一灌输 与政治倾向相统一的教学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学内容与现 实环境存在反差,传授的内容与现实不符,甚至违背现实,或传授的知识不能解 释或说明现实环境。另一方面,内容的价值导向单一,与现实社会的多元化价值 导向存在反差,并将这些价值导向与原则作为多元化利益下的普遍要求或社会的 制度性原则。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那 么,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什么简单来说,教学内容主要有两 方面:一是道德修养,即为人处世,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 是非善恶判断能力与行为选择能力;二是法律,包括法律精神、法律基础知识、 社会公共规范等内容。在具体操作、教学层面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 到底教什么,或者希望学生学到什么呢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是社会客观 事实或客观现象,即社会存在的与道德、法律相关的客观事实、现象和过程。任 课教师在讲述这部分内容时,切记不要添加个人主观成分,尽可能客观地讲述, 避免脱离现实或违背现实。让学生通过对社会事实、现象的观察获得对社会现象 的正确认识,了解社会道德、法律问题现象并学会分析社会现象。教学内容之所以选择社会客观事实或客观现象,目的在于贴近时代、贴近学生生活,着眼于解 决社会实际问题。其次是知识,即在分析社会事实、现象基础上与道德、法律等 相关知识。具体包括哪些知识呢一方面是陈述性知识,这部分包括一些概念的分 析与理解,还有一些常识性、基础性知识的宣传。另一方面是操作性知识(方法 论),即理论知识的具体运用。可行性、操作性知识的讲述,有利于思想道德与 法律基础避免课程教学内容的空洞、抽象、脱离实际,这也是课程改革的重点。

    例如,在理想与信念课程教学中,教育者向学生传授理想与信念的概念同时,可 以利用目标为切入点,向学生教授一种可具体操作的方法:写成文字的目标更具 有威力,将树立理想与信念从高层次的要求转化为与学生密切相关同时容易操作 的具体要求。最后是规范与价值观念。规范包括基本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教 育学生社会共同的观念和最起码的要求,道德的底线与法律的基本要求,将道德 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所谓价值观念,即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应该的,应该做 什么、选择什么。通过任课教师的观点和行为,发挥对学生的导向作用,引导学 生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在设计教学内容的过程中,应该设计多层次的教 学内容。在引导学生高尚品德的同时,是不是应该让学生了解社会现实环境中存 在的其他声音呢从而将坚守道德底线与追求高尚情操相结合。

    四、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怎么教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怎么教的问题上,高职院校课程教学 过程中应该始终贯穿以适合学生特点、能力的方式组织并解释教学教材这一原则。

    高职院校学生生源复杂,传统、单一的理论教学或本科院校的教学方式已经不能 适应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需求。针对大部分学生文化基础 与自控能力较差、自觉性不足等特点,教学课堂应该活起来、学生应该动起来。

    首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充分利用多种信息化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辅助教学,包括PPT教学课件、新闻网页、微视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分 析,制作信息化教学资源列表、教学资源库。鼓励任课教师使用微视频教学,建 议选择5-10钟的微视频资料,通过微视频对一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重点、难点、 疑点)开展针对性的讲解。任课教师可以微视频为介入点,引入社会事实或社会 现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描述情景、叙述事实、解释概念,或通过微视频,围绕 视频反映的某一种中心问题展开讨论,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或是将方法 论、做法以微视频的方式导入课程设计,引导学生学习。微视频讲解方式与传统 的理论教学方式相比,更具有鲜活性、直观性,是学生比较喜闻乐见的教学方式。

    其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将案例教学引用到实际教学过程中。在 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需合理的选取教学案例,既要符合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还要具有真实性、典型性,贴近学生生活。除此之外,案例的选取还要具有时效 性和系统性。在引入案例后,教师将相关问题列出来,随后学生就问题对案例进 行讨论和交流。值得注意的是,讨论结束之后,教师的教学总结非常重要,教学 总结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帮助学生理清思路,对学生进行价值观 念的引导。

    五、结语 最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组织学生对教学内容进行戏 剧化的模仿表演和情景再现,以达到学习交流和娱乐的目的,促使课堂活起来, 促进审美感受和提高学习兴趣。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可以增加朗诵、情景剧表演、 唱歌、小品等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活动,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拜摆脱枯燥乏味单 纯的理论讲课方式,让课堂真正活起来,实现寓教于乐。

    法律论文范文篇三:《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方式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迅猛发展,我国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也随之规模不同程度的 扩充。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需要有大量后备资金增援。而中小企业融资根本无法 满足公司上市的基准条件,同样也无法满足国家金融机构融资借贷资金的基准条 件。在这种情势下,中小企业只得依附于民间借贷这种调动资金灵活、融资条件 相对便利的融资渠道。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在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投 融资交易会新闻发布会上称,截至2012年底,民间借贷市场的总体规模已超过4 万亿元,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超1300万户,其超过1/3的融资来自民间 借贷。

    二、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在解决企业资金链资金 需求问题、经济市场上获取更多的利润从而市场占有率扩充起到了积极正面效应。

    但是另一方面,民间借贷高额利率、借贷手续简单无规范操作、中小企业民间借 贷纠纷逐年递增,直接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甚至导致中小企业高比率的破产 清算,扰乱了正常化经济市场秩序。1、中小企业作为借方资质条件弱化 民间借贷往往贷方出让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于借方,借方向贷方出 具收据,经双方签字认可所借款项,借贷关系这种诺成、双务合同即告成立。

    在新型民间借贷关系中,作为借方的中小企业需要大量的融通资金实 现产业升级换代、规模扩大创新,但是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达到证券市场的融资需 求,也无力满足国家金融机构放贷资金严格复杂的审批程序。因此,大量的中小 企业只得诉求除国家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资本市场中,确实存在大量拥有资金、需求实现融资利润增速的贷方。

    他们与借方无实质上依存关系,或者经过中介机构,或者经过熟人介绍,借贷双 方并无严格借方资质审查,也无严格放贷程序。双方合作签署一份往往贷方自制 的格式合同(有些甚至口头约定、打借条的方式),完成对中小企业的放贷。

    可见,民间借贷中小企业作为借方,资质条件弱化,只要有“介绍”, 形式上配合完成借贷流程,实现资金借贷相对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容易”得多。

    2、民间借贷高额的贷款利率 按照正常流程,中小企业按照约定的款项使用用途实现目的,于合同 约定还本付息的期效还贷,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解除。但是,造成中小企业无 力按照约定贷款利率还本付息,最终“跑路潮”的出现或者借贷双方融资纠纷出现 对簿公堂,其中的主要原因:民间借贷高额的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指居民个人与企业、居民个人之间借贷的利息率。其 特点就是当资金紧缺时,利率提高,需求疲软时,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场自 发调节。

    P2P机构微金所披露全国16个省、直辖市的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情况:
    据《中国民间利率市场化报告》显示,2014年9月份,调研地区的民间借贷平均 利率达27.14%,持续居高不下。其中,福建省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28.81%, 浙江省和山东省次之,分别为28.58%和28.48%。北京则相对处于较低水平,为 22.26%,其余各省从27.89%到24.86%不等,地区间差异明显。报告显示,民间 有息借出资金规模7500亿元,平均利率36.2%。农村地区无论是民间借贷利率还 是银行利率都会比城镇更高,分别为25.7%和7.3%。据中国经济网深圳2015年8月9日讯,2015年8月1日至7日中国民间借 贷市场利率指数如表1所示。

    而相对同期,2015年9月6日起执行的最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如表2所 示。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左右。

    通过两相对比,不难得出结论:民间借贷高额利率远远超出国家金融 机构的贷款利率。国家虽屡次出招改变现状,但对于巨大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仍 然杯水车薪。中小企业在资金链断裂,急需资金却无力获取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 情况下,只有获取高额息的民间借贷资金。

    3、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显性递增趋势 首先,作为借方的中小企业资质弱化,和贷方之间基于信赖、情面松 散签署融资合同;高额的贷款利率,无疑为后续中小企业按照约定偿本付息留下 重大隐患。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贷方也逐步严格要求中小企业提供适宜的抵押品, 但是抵押品的估价认定、价值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妥善处置。

    其次,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过程监管无力,甚至很多方面监管“留白”, 这也是造成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递增的原因之一。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往往 “暗箱炒作”,高额贷款利率、融资款项用途合法性及其专款到位后使用过程、逾 期还贷或者无法偿债的情势下贷方追偿的手段等等,完全依赖借贷双方自我“约 束”,任何中间环节的纰漏,都会引起双方融资纠纷。

    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情况显示,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 宁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案件诉讼标的金额翻倍增长。统计数 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宁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 2252件。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数逐年上涨,从2013年审结652件增至 2014年的1052件,年均增速61.35%,2015年上半年增速68.1%。民间借贷纠纷结 案标的额也在逐年增加,从2013年的1.79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8.07亿元,年均增 幅为350.84%。

    三、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理依据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无可抑制的增长,仅仅依存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活动取缔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远远不足。立法,只有有法可 依,才能切实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国家实施有效监管。特别值得一 提的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已经施 行。这是最高院时隔24年后,重新发布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1、民间借贷主体认定 《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 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 律保护。2015年8月最高法《新规定》第1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 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 适用本规定。

    因此,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只要主体适格,双方没有欺诈、胁迫、乘 人之危等主观意思表示,应该确认民间借贷合法性。

    2、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规定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除原有的民商法原则性规定外,2015年最高法《新 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 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 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被看作是《新规定》最有亮点的内容,重新定义了民间借贷 的合法利率范围。

    3、民间借贷合法性认定 根据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第14条,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 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 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法运用排除法明示了当然包括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合法性认定。

    四、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建构设想 1、我国民间借贷法制规范存在弊端 结合我国既有的司法法规和最高人民银行工作指南,最高法2015《新 规定》又在很大程度上明晰了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这些无疑对于规范和调整中 小企业民间借贷 “向阳”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笔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方面,仍有以下完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 看法和建构设想。

    (1)中小企业之间民间借贷规范探析。商业实践过程中,中小企业之 间拆借屡见不鲜。在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颁布之前,基于央行2006年《贷款 通则》第2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 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 相借贷融资业务”。此部门规章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遵守。企业间借贷合同一般 都被认定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而无效。这次司法破冰无疑对于中小企业直接拆借 这种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明确认可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的企业间借 贷合同的效力。其规范意图显而易见:中小企业之间民间融资希望破除中小企业 短期由于资金困难又急于生产、经营、流通等实体环节的困境。

    但是事实上,中小企业短期资金融通往往存在于上下游企业之间、关 系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上下游企业之间、关系企业之间借方为了尽快便利 获取融资资金,贷方为了资本市场获利;联营企业基于税收、整体集团利润考量, 会计记账方式、融资资本是否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从现实中都无从监 管。这对日后融资资本还贷、融资纠纷的产生埋下伏笔。

    (2)民间贷款利率的“新红线”。2015年《新规定》对于民间借贷贷款利 率作出了重大调整。《新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 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项废弃了长期以来“四倍利率”为界的两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 为界对约定利息的法律效力划出了“两线三区”,即《新规定》分别划定了年利率 24%与36%两条红线,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 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区间。其中,24%~36%贷款利率依靠借贷双方自愿履行, 是属于司法不强制保护的范畴。大部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会归于此档范畴。

    笔者认为,24%~36%民间贷款利率形成的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 属于相对于法律债务对称的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依赖借方自愿履行,债务人(借 方)如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债务人(借方)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要求返还;
    债务人(借方)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贷方)无法获得胜诉权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毫无疑问,在此融资利率期间范围的中小企业,贷方债权实现完全取决于借 方“意思自治”。这种“自由但不保护”是否会成为日后融资双方争议纠纷的“导火 线” 2、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建构设想 笔者认为,我国既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毋庸置疑的规 范和保障了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但是仅仅只是依靠法制规范约制中小企业民间 借贷远远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应该从以下方面完善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

    (1)加强中小企业自身规范建设。中小企业是民间借贷中的融资主体, 应该着力加强自身规范建设。财务做账、民间借贷融资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民 间借贷融资资金的附属担保(担保人、担保物)规范、民间借贷贷款利率的考量、 民间借贷融资合同签署及履行等一系列问题都应全盘规划、严格规范,致力于将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2)加强国家宏观监管。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弱势,很难从证券市场上 融资,也很难从国家金融银行业成功获取融资资金,更无从谈起中小企业续贷、 短期快速筹资扩建。正是因为这样,中小企业才涌入民间借贷的高息洪流中。

    国家应该从宏观金融政策上实施“偏袒”中小企业措施,帮助中小企业 资金流顺畅充足。比如对于资信良好的中小企业可以以自身资信担保或者象征性 担保、适量担保;对于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加快审批程序流程,缩短企业贷款融 资时间成本,帮助企业尽快资金到位;对于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中,按照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的24%~36%贷款利率的融资担保,加大监管力度, 着力政策解读、加强市场引导,使其规范化;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的市场监 管,在融资项目在建过程中提供相关部门合力帮助等等。

    五、总结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依赖某一个部门或者机构、 某一项规范出台、某一家企业都无法使其正常化、规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台引 导企业良性运作,只有这样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才可以逐步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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