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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会计审计 > CPA行业论文 > 关于刑事案件和解法律意义研... 正文 2019-12-10 07:25:59

    关于刑事案件和解法律意义研究论文|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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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刑事案件和解法律意义研究论文

    关于刑事案件和解法律意义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拟从刑事和解起源及背景出发,兼比较各个近似概念,阐述刑事和解制 度的概念及其对于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
    刑事调解;
    辩诉交易;
    恢复性司法 近年来,刑事和解等近似字眼屡见诸报端,它作为一种创新制度被我国多个 地区所采用,并以各式框架和模式在不同的地区发挥着相应的社会管理作用,这种 新的化解被害方与施害方矛盾的方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也因各媒体对 刑事和解制度的不甚了解或出于其他考虑,对刑事和解的描述混乱不清或与其他 概念相混淆,导致不少群众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就此,笔者拟从刑事和解起源及 背景出发,兼比较各个近似概念,阐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刑事和解常常又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 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是指犯罪发生后,在特定机构的主持下,受害方 与加害方进行商谈、协商,达成双方和解,从而有效地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有不同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现 于我国。但就当前各国相关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来看,现代刑事和解制度源起于 刑罚功能的变迁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较为突出的一起事件为1974年加拿大 安大略省基陈纳市的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第一起刑事和解的案例。当时,基秦拿县 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 的被害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 的条件。数月后,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以履行法院 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 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它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 动。美国律师协会于1994年认可了刑事和解,被害人援助组织也于1995年批准了 恢复性社区司法模式。至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已有45个以上的州建立了刑事和 解制度,适用的项目达300余种。在欧洲,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 纷纷行动,建立起各富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以芬兰为例,1983年,芬兰首先在赫尔 辛基的万达市推行刑事和解计划,之后逐步推广到100多个自治市,仅1995年,各地 采用“刑事和解计划”调解的冲突即有3000起,涉及4600名犯罪嫌疑人。

    近些年来,我国也开始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引入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引入, 主要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代表。200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对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学生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出台 《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以纪要的形式对司法 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进行规范。2004年5月,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共同 制定《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安徽省公 检法机关共同出台《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也都做出了类似的 规定。就此,我国的刑事和解逐渐出现在公众面前。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辨诉交易、恢复性司法以及民间通 俗所称的“私了”等概念有着不同程度的相似性,我们要正确认识刑事和解制度,就 必须将刑事和解与这些相似概念区分开。

    1.刑事和解有别于刑事调解。

    当前不少人将这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混为一谈,认为和解与调解的区别仅 在于角度的不同,就事件而言,是同一回事。这种看法在一定的刑事和解模式中是 正确的,但若就此将和解完全等同于调解则是错误的。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虽有 着很大的关联并只有着一字之差,但他们之间区别是明显的:刑事和解有着比刑事 调解更广泛的涵义,就目前我国的刑事和解实践来看,我国的刑事和解主要存在被 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模式、司法机关调解模式、人民调解模式、联合调解模式等四 种模式。

    2.刑事和解有别于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 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 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刑事和解与辨 诉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两者都是为了达成双方的合意,都是为了节约司法资 源提高诉讼效率。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刑事和解是施害人 与被害人之间的合意,而辩诉交易,顾名思义,便是刑事诉讼中辩方与诉方达成的 合意。其次,合意双方的具体目的不一样,虽然在两者均有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目 的,但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侧重于有效弥补既有损害,施害人侧重于罪刑的减免, 而在辩诉交易中,辩方侧重于罪多罪少,罪刑轻重,诉方则侧重于节约司法资源。

    3.刑事和解有别于恢复性司法。

    所谓“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Justice),是指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西方兴起的刑事司法运动。按照普遍接受的看法,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做出的系统 性反应,它着重于治疗犯罪给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会所带来或所引发的伤害。

    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而言,恢复性司法将重点放在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被害 人与犯罪人关系的修复以及被害人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不少人将我国的刑事和 解视为是“中国的恢复性司法”。但其实两者还是有区别的。首先,“恢复性司法” 属于偏法学理论的概念,而刑事和解则是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概念,两者有着质的 不同。此外,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对社会的整体“治愈”,而刑事和解制度虽然也关 注社会矛盾的化解,但更侧重于对被害人的补偿。就这两者的关系来看,这两者的 关系可以表述为:恢复性司法可以为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化与完善提供有效的理论 帮助,而刑事和解制度虽非从恢复性司法理论中产生,但却确实可以在一定的程度 上完成恢复性司法理论拟达成的目标。

    我们看到,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的社会管理制度,它的实施,有效地体现了 刑法的谦抑理念,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实现了“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转 变,其在维护社会正义及保证被害人、施害人权利义务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 社会的稳定,更好地实现了刑法对社会管理的作用,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前,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但我们同时还必须清醒 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 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 个在刑事诉讼中,缓和有效的社会创新管理模式,它符合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 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尤其是我国近年来各地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引 入及尝试,已经为我国进一步全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打下初步基础。刑事和解制 度应当在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形式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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