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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发展战略论文 > 【小议单位出资培训员工需要... 正文 2020-01-20 07:27:55

    【小议单位出资培训员工需要注意的问题】员工出资入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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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单位出资培训员工需要注意的问题

    小议单位出资培训员工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 某公司为发展需要,从职工中精选五人前往某学院进修MBA课程。公司 担心该五名员工接受培训后不回公司工作,要求该五名员工在培训前与公司签署 (培训合同书》,主要内容为:职工两年进修期间的学费4万元由公司报销;
    职工 脱产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进修完毕后必须回公司工作,并至少为公司服务5年;

    5年服务期届满前职工不得提出辞职,否则属职工违约,职工除退还公司所支付 的全部培训费用外,应向公司承担违约金5万元,等等。

    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有效7在签订此等合同中应注意那些问题值得深入 分析和考虑。

    二、需要注意的若干重要问题 1、明确《培训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培训协议书》对劳动期限、待遇、岗位进行约定,也就对单位与职工所 签的《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作了调整。(培训协议书》无疑是聘用合 同的组成部分。所以,《培训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一样,其内容要遵守(劳 动法)和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培训协议书》一般均由单位起草, 如果不注意协议书具体约定的有关事项,导致合同无效,则单位应按照(违反“劳 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 任。即使不产生赔偿的后果,也将对单位管理制度的构建和有序运作产生不良的 影响。

    2、培训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考虑到职工参加培训要花费精力和时间,采取扣 发部分工资和奖金的做法。按照(劳动法)第46条“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如果职 工脱产学习,或者因为参加学习而不能或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工 作t和考核标准,适当调整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由于现在许多MBA课程都在周 末上课学习,如果职工参加学习培训但并未脱产,且完成了单位核定的工作任务, 符合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扣发部分工资奖余的作法就会失去根据。

    3、职工单方解约时培训费的承担问题由单位选送职工参加培训进修,并由单位支付培训的费用,是目前的通常 做法。在操作上也可以先由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等培训、进修完毕后,再由单位 据实报销。为维护单位的利益,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教材费”的 范围和标准,在《培训协议书》中要作明确约定。但在实际中,有些单位对所支 付的款项用语不统一,采用‘’培训费用”、“补助金”、’‘培训补贴”等,有些事业单 位甚至使用“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的名义,这样无疑将造成混乱和争议。按照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 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 位的损失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 训费用;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2002年11月20日实施的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44条也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 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如果单位 担心职工接受培训后不回单位工作,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就应将单位所支付 的费用明确为“培训费用”,并在发放条件和时间上给予严格规定。单位对相关的 发票、收据等要进行规范管理、界定清楚、标注明白。在培训协议书中明确培训 费承担和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单位交纳,可以保证企业对该笔培训费的 返还请求权,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如果对培训费用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职工接受培训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则可这样处理:聘用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 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这种处理方式已经为1998年7月16日 实施的(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和2000年10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 府颁布的《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所明文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单方解约而向单位支付培训费用仅适用于单位出资培 训的情况,如果经单位同意而由职工个人自己出资参加培训,则不存在向单位支 付培训费的问题。在培训期间的工资,乃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并无理由要求职工 归还。

    4、服务年限的约定问题 为保证职工接受培训后安心在单位工作,用所学技能和知识服务单位,达 到单位出资培训职工的目的,而在《培训协议书》中规定“5年”、“10年”的服务 期限,是现实中经常采取的方式之一。而按照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这种约定实 际上是没有多少实际效用的。无论是《劳动法》的规定,还是劳动部制定的《劳动合同书》格式以及人事部门制定的《聘用合同书》格式,均对职工的解约权有 充分保障。按照规定,职工单方解除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可。

    当然这种情况在事业单位中有所不同。人事部2002年7月3日《关于在事业 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规定:
    除了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 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 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 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当然单位和职工可以这样作“培训后为单位服务多少年”的“君子约定”,可 以在心理上和道义上对接受培训的员工有约束作用。这种“君子约定”必须有其他 制度配合,才能达到这样约定的实际效果。

    5、职工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任何合同,签署后均应严格履行,这是诚信的要求,也是经济活动正常进 行的保证。签订合同的是具有自由选择权的人,签署合同并非签署永不变更的卖 身契;
    法律对合同双方的维护,仅限于要求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这种责任 又不能有悖常理。

    职工在接受培训前,即使签订了约定有服务年限的劳动合同,但并不能据 此剥夺其解约的基本自由。那么,职工单方解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1995年8月4 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劳部发〔1995〕309 号)23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 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 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规定。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损失的存在是赔偿的前提,为保护 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而使这种原理在《合同法》中有所体现,有损失才有赔偿 的原理在劳动法制度中依然存在。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 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才承担 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资任,并明确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录用该职工其 所支付的费用;
    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该职工单方辞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双方约定的赔偿费用等。这些损失均有可以计t的标准,且单位提出索赔时要提供损失的证据。如果(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没有约定, 则职工承担的赔偿责任更小。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和《沈 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职工单方解约后,单位仅 能就培训费用要求职工支付,并按照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 费用20%的比例计算的标准来计算。

    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是一个单位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企业发展 而培训员工,为留住人才而签署培训协议,是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但在签署有 关合同、协议等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尤其注意本文所述的几个重要 问题,使单位和职工在诚信、合法基础上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因此在情感上、 待遇上、制度上、工作机会上给予全方面充分考虑,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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