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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欧洲文化一体化的新进程透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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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文化一体化的新进程透视论文 幽灵,一个一体化的幽灵在欧洲大地徘徊。翻开欧盟的发展史,就是其一体 化进程不断扩大、不断深入的历史。从1946年英国首相丘吉尔提出建立“欧洲合 众国”设想算起,欧洲一体化便成为欧洲许多政治家矢志不移的理想,从“欧洲煤钢 联营”到“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从欧共体的六国到欧洲联盟的十二国、十五国、二 十五国,从统一的政治外交政策到欧洲统一货币欧元的发行,再到《欧盟宪法》的 制定,欧洲一体化就像一艘将欧洲各国集结在一起的战舰,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中, 勇往直前地行驶着。

    一、文化理念的调整 社会的发展,必然涉及到文化因素。缺少文化因素的介入,欧洲一体化必将 是不完整的。文化一体化首先意味着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一体化。但 长期以来,文化被分为主流(或官方)文化和流行文化,被看成是巩固与加强阶级权 力和文化/审美差异的工具。而目前欧洲文化发展趋势正在远离这种文化等级观 念,将文化看成是日常生活的中心环节。他们秉承法国著名理论家布尔迪诺所倡 言的艺术与生活的内在关联性,认为文化就是提升生活质量的源泉。他们正在逐 步放弃主流文化与通俗文化的区分,也不在意大众文化理念会导致无批判性的文 化现实,不再倾听少数文化精英的意见来主导文化发展。他们认为,文化创新的目 标是全面反映人民的实践经验,帮助他们将这些经验转化成有意识的思想行为和 审美行为。在此语境下,文化成为简单有序的装置,它向社会创造行为提供认知结 构。正是通过文化的审美性,人们才可以获得复杂人生经验的意义。

    当代社会的急剧变化迫切要求文化理念做出调整。例如,绝对的道德判断 标准正在被一种道德市场新概念所取代。国际交流、大宗数据传递和信息基础设 施全球化的需要在极大地改变着当代文化的形态。高科技、交通、旅游的发展也 在改变着人们的视野及思想观念,这些都无形中改变了人们对文化的传统认识。

    2000年6月,英国著名文化理论家安东尼・艾沃瑞特(AnthonyEveritt)在由英 国文化理事会举办的爱丁伯格国际研讨会上,援引以往的国际文件,正式提出三种 文化划分的理论,这三种文化包括: A-文化:“从广义上讲,文化现在可以说是人类独特的精神、物质、智力、情 感特征总和,并为一个社会或社会团体打上深深的印记。它不仅包括艺术和文字, 而且也包括生活方式、人类的基本权利、价值系统、传统和习惯。”[1]B-文化:所有的创意性产品,尤其是在上个世纪左右得到发展写作论文,并 以机械、电子形式得以复制的、得以传播给大众和市场的创意性产品。“艺术这 个术语包括(但不仅仅只限于)音乐(器乐和声乐)、舞蹈、戏剧、民间艺术、创意 性著作、建筑及相关领域、绘画、雕塑、摄影、形象艺术和工艺、工业设计、服 装设计和时尚、动画、电视、无线电广播、磁带和录音、与表达有关的艺术、表 演、制作、和主要艺术形式的展览和研究,以及对人类环境的应用。”[2] C-文化:大体相当于在西方社会中被称之为高雅艺术的东西,通常是指过去 的艺术或在欧洲框架之内的社会遗产,它包括歌舞、芭蕾、观点音乐、戏剧和美 术。

    艾沃瑞特认为这三种文化是互相联系的整体,其中B-文化和C-文化是A-文 化的附属品,或者说是更广泛价值观念的特殊表达,三者均为创造性、道德评价和 社会批评的源泉。不管西方社会承认与否,他们实际上都在执行这三种文化战略, 并越来越认同以下原则:第一,为所有居民提供参与社会的、政治的创意活动;第二, 促进文化认同,在目前,更精确地讲,由于民族文化差异,或者由于旅游者的流动,特 别需要促进多元文化认同;第三,承认和鼓励当代社会中的差异性;第四,不仅鼓励 艺术领域的个人创造性,也鼓励其他领域的个人创造性。

    欧洲的文化理念是,文化必须与个体和人民的自由息息相关,必须发展他们 的全部潜能,维护他们所有的价值观念。21世纪欧洲文化的中心概念是致力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他们制定文化政策所遵循的原则是充分认识文化的民主化要求, 并以此方式来避免文化的不良倾向。

    当然,在强调文化的大众化和民主化的同时,艺术家的作用也并没有被忽视。

    2001年在瑞典维斯比举行的有关“创造性的艺术家”的研讨会认为,从事文化活动 的艺术家在促进表达自由和民主进程方面,在维护欧洲大陆文化多样性方面,都扮 演着重要的角色。大会协议强调每个国家都应该发展社会网络,促进文化前沿信 息和经验的交流。维斯比会议还关注公众、个人和社团之间的互动,强调政府在 支持文化研究与发展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这将营造有利于创新活动的 社会环境。

    二、文化政策的制定 关于“文化政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7年召开的“24国文化圆桌会议”上曾给出一个最低限度的定义:“文化政策应该是指一个社会为了满足某些文化 需要,通过在给定的时期内最优化地利用可以取得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来制定 有意识的、特定的措施,以及采取干预的或不干预的行动的总和。”①但在当时东 西方冷战、政治意识形态对立的形势下,各国对文化政策的理解和制定存在着巨 大的差别。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苏联和东欧解体之后,在经济一体化和文 化多元主义的全球化趋势之下,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政策与文化行政都有趋同 的倾向。这种倾向终于导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5年10月20日达成《保护和促 进文化表现实行多样性公约》,而就是在这个公约中,文化政策和措施被更加明确 地定义为:“指地方、国家、区域或国际层面上针对文化本身或为了对个人、群体 或社会的文化表现形式产生直接影响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包括与创作、生产、传 播、销售和享有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相关的政策和措施。”[3]无疑,与美国相比, 欧盟及欧洲各国在制定文化政策和措施方面表现得尤为积极与主动。

    首先,欧盟在文化立法方面做出一系列的举措,试图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共同 的文化理念确定下来,以为文化政策的制定奠定法律基础。这包括1992年签署的 《马斯特利赫特条约》、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2000年通过的《欧 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以及2003年制定的《欧盟宪法》中有关文化的法律条款, 以及许多专门的文化方面的法律,如“文化专业人员和艺术作品的自由流动”、“促 进文化的财政措施”、“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实际上,直到1992年马斯特利赫特条约签署之前,欧洲共同体并没有文化方 面的任何真正权力。尽管如此,欧共体还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开展一系列活 动来体现其文化价值取向。早在1974年,欧洲议会就敦促欧洲共同体在制定了经 济与社会一体化发展政策之后,应该考虑文化问题。从1985年开始,欧共体理事会 的文化部长会议定期召开。1993年,欧共体更名为欧盟,马斯特利赫特条约进入具 体实施阶段,这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①。根据该条约第128款, 欧洲共同体被赋予一些包括文化领域在内的新权力,从此开展文化合作便成了欧 盟在法律框架下许可的行动目标。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将欧洲文化向 前推进了一大步。由于这个条约第128条款的有关规定,文化成为非常有活力的领 域。从此欧洲文化的发展主要建立在两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文化的差异性原 则和辅助性原则。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第151款除了写进这一条款的内容外, 还明确提出:“欧盟将在文化方面采取实际行动,以尊重和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文 化差异性。”2000年通过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2款规定:欧洲联盟将尊 重文化、宗教、语言差异[4]。《欧盟宪法》在第五章第三节第181条款中也做出 关于文化的规定:1.欧盟将致力于成员各国文化的繁荣,尊重各国民族和区域文化差异性,并 同时共享文化遗产。

    2.欧盟将采取行动,旨在鼓励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必要时,支持帮助在下列 领域开展合作:(1)增进知识,传播欧洲人民的历史文化;(2)保存和保护欧洲文化遗 产;(3)非商业性文化交流;(4)包括影视领域在内的文化艺术创作。

    3.欧盟和成员国将加强与第三国及文化领域国际组织,尤其是欧洲理事会 的合作。

    4.欧盟将在宪法的其他条文中考虑在文化方面采取行动,以便尊重和增进 文化差异性。

    5.为了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1)欧洲法律或框架法律将建立激励机制,不 强求在各成员国之间实行同一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经过各地区委员们协 商之后才可以采用;(2)部长会议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采用建议。

    尽管《欧盟宪法》目前尚没有被全部欧盟各国通过,但上述条文却反映了 欧盟长期以来有关文化的基本指导思想。而且,这些规定其实就是《马斯特利赫 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有关文化条文的翻版,并没有增加许多新的内容。

    其次,制定共同的文化政策框架模式,将欧洲各国的文化政策置于同一平台。

    1998年,欧洲理事会②文化指导委员会决定,将建设“创造性的欧 洲”(CreativeEurope)当作自己的战略目标。为此,它在欧洲文化政策比较研究中心 的学术支持下推出了欧盟文化政策的框架模式。该框架包括八大部分,并在每一 主题下包括确定数量的子题。这八大部分是:①历史回顾:文化政策和手段;②立法、 决策和行政机制;③制定文化政策的一般目标和原则;④文化政策发展方面的问题 争论;⑤文化领域的主要法律条款;⑥文化资助;⑦文化体制和新的合作关系;⑧对 创造性和参与性的扶持。依照这一框架,欧洲各国在1998年后相继推出自己的官 方、半官方的文化政策。它们通常由各国负责文化、艺术或遗产的政府部门委托, 由自治性的文化委员会中的专家集团来起草。所颁布的文件每隔一段时期还会进 行修改和更新。目前,出台文化政策的欧洲国家已达36个,其中不仅包括英、法、 德这样的发达国家,还有俄罗斯、波罗地海三国和匈牙利等原苏联东欧地区的国 家;此外,希腊、爱尔兰、马其顿、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斯洛伐克和乌克兰也 将在近期颁布自己的文化政策。有趣的是,连加拿大这个传统上属于英联邦、地理上属于北美的国家也接受了欧洲理事会的这种文件框架,从而加入到“创造性 的欧洲”的行列。

    三、文化项目的实施 在制定并细化各种文化政策的同时,一系列旨在加强欧洲大陆文化合作的 文化项目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和进行之中。1990年7月,欧共体委员会发布了参与 加入“欧洲平台”(“PlatformEurope”)的标准和条件。在此基础上,1991年形成了第一 个为至少涉及三个成员国的文化艺术发展提供支持的《欧洲万花筒纲要》。为了 使之更有效地支持文化活动,这个文化发展纲要在1994年经过修改调整后继续实 施,以鼓励艺术创作、文化合作。从1990年到1995年,共有大约500个文化项目获得 欧盟(欧共体)的支持。1990年到1996年间,欧共体(欧盟)委员会还组织实施了一系 列与翻译和图书出版有关的实验性项目,为500多个相关项目提供支持。1996年到 1999年间,这些实验性项目发展成为三个主要规划项目:《万花筒 (Kaléidoscope1996-1999)》旨在鼓励文化艺术创作及在欧洲范围内开展合作,总预 算金额为三千六百多万欧元;《埃瑞阿纳(Ari-ane1997-1999)》支持图书翻译、出 版与阅读,总预算金额为一千一百万欧元;《拉菲尔(Raphal1997-1999)》旨在完善 成员国的文化遗产政策,保护欧洲文化遗产,总预算金额为三千万欧元。所有这些 项目(被称之为欧盟第一代文化项目),都以加强欧洲大陆的文化合作为宗旨,并将 文化创造和传播看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为后来实施《2000文化发展 纲要》(被称之为欧盟第二代文化项目)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2000文化发展纲要》(简称《文化2000》)是2000年2月14日根据欧洲议 会和欧洲理事会2000年508号决议确立的5年项目。第508号决议提出,文化既是经 济因素,也是社会居民的综合因素之一,基于这一理由,“它在迎接诸如全球化、信 息社会、社会凝聚力和创造就业机会等社会新挑战时,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 2004年3月3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2004年626号决议决定项目延长 至2006年。这样2000文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期限为7年(2000―2006),总预算金额是 23亿6千5百万欧元。与以前的财政手段不同,文化2000是为整个艺术文化领域的 文化合作项目提供资助,这些领域包括表演艺术、雕塑视觉艺术、文学、文化历 史遗产等。其目标是为欧洲人民建立一个文化共同区域,既强调文化遗产的共享 性,又强调文化艺术的差异性。具体来说,就是鼓励整个文化领域的文化创作、文 化艺术的传播、跨文化对话,丰富欧洲人民的历史文化知识。另外,这个发展纲要 也将文化视为社会整体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文化本身的固有价 值可以加强社会联系,创造经济财富,并规定欧盟委员会在执委会的帮助下负责具体实施该发展纲要,并根据独立专家小组的意见选择实施项目。

    到目前为止,共有30个国家参加了该项目,包括25个欧盟成员国,三个欧洲 经济区域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和两个欧盟申请国(保加利亚和罗马尼 亚)。上述每个国家都签署了备忘录。为了促进文化艺术合作、形成一个共同文 化区域,《文化2000发展纲要》支持文化艺术的创作、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支持 的活动包括艺术节、重要培训课程、展览、游览、翻译和研讨会。有三种文化活 动是《文化2000》优先支持的:第一,特定的短期文化活动;第二,长期(三年)的文化 合作活动;第三,具有欧洲标志性的文化项目,像欧洲文化城市、文化奖、文化大事 等。支持的对象既包括文化艺术工作者,也包括广大的听众观众,特别是年轻人和 那些社会经济弱势群体。大多数项目都包含多媒体形式,都创有因特网站和论坛, 就在《文化2000》实施的同时,欧盟理事会接受欧盟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实施《媒 体追加项目(MediaPlus2001-2005)》[5],其主要目标包括:支持欧洲影视作品的发展、 传播和推销,发展新技术,增强和提高欧洲影视企业在欧洲及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帮助促进欧洲影视作品的流通;尊重欧洲语言与文化差异性;发扬光大欧洲影视传 统,尤其是数字形式和网络形式;帮助在影视领域低生产能力和受语言地理限制的 国家或地区的影视发展,加强中小企业的跨国合作和网络联系;采用新技术,促进 新型影视内容的传播。后来,这个媒体追加项目延长至2006年。

    现在《文化2000发展纲要》和《媒体追加项目》的实施已进入收尾阶段。

    欧盟委员会也在同时考虑2006年以后欧洲文化合作问题,而一系列准备工作也早 已开始。2003年,欧盟委员会组织了多次专家评估与研究、大众咨询活动。2004 年3月,委员会采纳题为“公民在行动”(Citizenshipinaction)咨询建议,开始着手起草 “未来新一代发展纲要指导方针”,以代替将要结束的2000文化发展纲要。在这些 准备性工作的基础之上,欧盟委员会提出决定《实施2007文化发展新纲要》(简称 《文化2007》),并于2004年7月14日将这一提议提交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根据共 裁程序进行讨论、表决。

    四、文化前景的规划 文化发展新纲要仍然坚持其建立欧洲共同文化区域的总体目标,鼓励文化 合作,加强基于草根文化的欧洲文化认同。与前两代文化项目相比,新纲要特别强 调为欧洲各国多边文化合作提供连贯的、全球性的和完备的方式和途径。其中包 括:第一,为可持续性的、探索性的特定合作项目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第二,整合欧 盟活动项目,以提高欧洲组织机构在文化领域中的主动参与性;第三,支持信息分 析活动,以便为文化合作提供有利的环境。新纲要的特定目标是,支持文化业界的工作人员的跨国界流动,鼓励艺术作品和艺术文化产品的跨国界流通,促进跨文化 对话。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新纲要将为文化项目的申请者提供更开放、更便捷的 准入手续,并希望更广泛的申请者参与。参与者可以是行政管理者,也可以是网络 设计者,可以是文化组织,也可以是文化企业,以确保文化合作的广泛性。此外,新纲 要也将对来自第三方国家(即非欧盟国家)的参与者更加开放,以便使文化项目的 影响能够达至欧盟国家的疆界之外。这些第三方国家包括:欧洲经济区域(EEA) 成员国中加入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的国家;欧盟申请国;遵守参与欧盟项目框 架协议的西巴尔干国家。另外,新纲要也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欧洲理事会这 样的国际组织合作,并采取联合行动。//www.gwyoo.com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文化2007》的实施期限将从2007年的1月1日至 2013年的12月31日。项目总预算为4.08亿欧元。其中项目支持费占77%,组织支持 费占10%,信息分析费占5%,另外项目管理费占8%。

    与《文化2007建议书》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向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提交 了《关于实施支持欧洲影视项目的建议》,简称《媒体2007(Media2007)》[6]。这 份建议书的《解释性备忘录》中指出:“影视传媒是表达欧洲公民文化价值观念的 重要因素,在建立欧洲文化认同(尤其是青年人的文化认同)方面发挥着基础作 用。”[6]这显然是在强调影视传媒的政治文化价值。但仅仅是这一点,尚不足以促 使欧盟委员会投入如此大的精力和财力来支持欧洲影视传媒的发展。在其政治文 化价值的背后,影视传媒显然还蕴藏着巨大的社会经济潜能。正是由于文化价值 与经济价值的结合,才使得欧盟在2001年媒体追加项目2006年12月30日到期之前, 紧接着提出实施媒体2007的建议。

    根据这份新建议,欧盟将拿出10.55亿欧元的项目经费来支持《媒体2007》 从2007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的实施。其资助的目标包括从影视传媒生产前 的技术培训、生产过程中的企业投资、作品制作、市场定位,到生产后的作品传 播、推销的全过程。在技术水平的确认和提升方面,主要资助的对象包括:编剧水 平,以提高欧洲影视作品的质量;欧洲影视作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财政、商业管 理;欧洲影视作品的生产、后期制作、传播、市场、归档的数字技术。在培训方 面包括:支持欧洲专业培训(特别是欧洲电影学校、培训协会、专业领域的合作伙 伴)的网络化和灵活性;对培训者的培训;支持个体培训计划等。在生产阶段,《媒 体2007》的特定目标是:支持独立生产企业为欧洲和国际市场提出的生产发展项 目;支持企业财政计划的经营,也包括对合作生产的财政支持。在流通传播阶段的 特定目标是:通过鼓励传播发行者投资非国有的欧洲电影的联合制作、收集和推销,通过鼓励发行者建立起协作的市场战略,来促进欧洲电影作品的传播;通过建 立鼓励出口的机制和办法,并利用媒体和影院,来改进非国有欧洲电影在欧洲及国 际市场上的流通;通过鼓励独立生产者、发行者与各大广播公司的合作,来促进独 立生产企业生产的欧洲影视作品的跨国传播和流通;鼓励欧洲影视作品的数字化, 并探讨其数字化传播的可能性。在推销阶段的特定目标是:促进产品的流通,确保 欧洲影视产品能够进入欧洲及国际市场;促进欧洲及国际观众对欧洲影视作品的 接受;鼓励民族电影界和影视推销组织采取共同行动;鼓励推销欧洲传统影片和影 视作品。

    五、文化产业的发展 关于“文化产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是:“大家普遍认同文化产业这 个术语适用于那些能够将本性上是无形的并属于文化的内容的创意、生产和商业 化结合在一起的产业。这些内容得到著作权特定保护,并以商品和服务的形式出 现。”“文化产业的概念包括印刷、出版和多媒体,影视、录音和摄像产品,以及工 艺和设计。对有些国家而言,这个概念还包括建筑、视觉和表演艺术,体育、音乐 器械的制造,广告和文化旅游。”①根据这个定义,欧盟委员会关于媒体项目的建议, 对于文化产业而言显然是不完整的。

    尽管影视媒体在文化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却不是全部。在文化领域,所 有的活动和参与者对一件文化产品的制作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文化作品从创作 到提供给观众是一个整体。而文化活动的绝大部分都属于文化产业或称之为创意 产业。文化产业在艺术作品的制作、传播和推销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且也可以体现文化差异性。鉴于欧盟委员会有关2007文化新项目的提议并没有 为非影视文化产业提出一个类似媒体附加项目(电影和视听产品)的特殊项 目,2005年4月20-21日,欧盟轮值主席国卢森堡,协同欧洲音乐办公室(EMO)和欧洲 出版联盟(FEP),共同组织召开了题为“支持文化产业的欧洲政策”研讨会[7]。在这 次研讨会上,来自书刊、音乐领域的代表们呼吁欧盟能够加强对非音像文化产业 的支持。

    会议代表一致认为,在未来的经济中,文化产业将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 这方面,欧洲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而且,文化产业也将有助于25个欧盟成员国的 经济发展。他们提出,在里斯本议程框架之内,欧盟应该支持下列行动:建立有利于 企业的法律法规框架;建立资助担保抵押基金和特定的预防基金;在教育和专业培 训方面采取行动;实施适合文化企业特殊性的文化项目。这次会议指出,在2007欧洲文化新项目的框架之内,欧盟委员会并没有采取 实际行动,支持图书和音乐产业,尤其没有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跟2000欧洲文化 项目一样,目前的新提议并没有把项目规划与文化产业联系起来,因而所选择的程 序是不合适的。干涉的方法、补助金的数量以及合作资助的规则都不适宜于将文 化项目规划与文化产业挂钩。虽然欧盟委员会已经做出辅助性决定,在2004年、 2005年、2006年对音乐产业和图书产业进行资助。但这些资助更应该提供给专业 贸易培训、跨国合作项目,例如参与国外图书事业、目录联合权利、欧洲游览支 持、市场信息交流、国际音乐产品推销等等。这并不意味着要将新提议彻底放弃, 而是仍然采用2007欧洲文化新项目的方式,来资助非音像文化产业(如图书和音乐 等)。

    实际上,在过去的10年间,欧盟就图书和音乐问题召开过许多次研讨会,其 中包括1996年爱尔兰恩尼斯会议,1997年卢森堡鲍格林斯特会议,1998年哥本哈根 会议,1999年卢森堡和芬兰库奥皮欧会议,2001年布鲁塞尔的“欧洲的音乐”会 议,2001年布鲁塞尔的“文化合作论坛”,2003年的雅典会议,2004年都柏林的“创意 产业财政研讨会”,2004年基拉尼会议等等。

    这次研讨会要求调整欧盟委员会关于《文化2007》项目的提议,以便照顾 到非音像文化产业的特殊利益,加大对与这些产业相关的多年合作项目的资助力 度。对每个项目的资助,应该根据参与组织的合作伙伴的数量和成员国的数量,包 括小成员国和新成员国的项目,每年不应该低于50万欧元。评审委员会应该由来 自文化产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以便提供必要的专家意见。为这些项目提供的预算 应该限制在整体项目预算的10%。

    六、一点理论上的思考 综上所述,欧盟及欧洲各国在促进文化一体化过程中的确采取了许多详尽 的政策和措施。有关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效果目前尚需时日的验证。从其内涵而言, 我们可以看到欧洲文化一体化有三个显著的表征:1.强调文化与社会发展的一体 化;2.凸现欧盟这一国际组织在促进一体化方面的作用;3.一体化并非同质化,而仍 然强调各成员国的文化差异性,是将不同文化的整合。

    从理论上讲,欧洲文化一体化进程必然涉及到国家权力问题。康德在1795 年发表的《永久和平论》一文中提出三级公共权利学说:国家公民权利(iuscivitatis, 民法),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国际权利(iusgentium,国际法),世界公民权利 (iuscosmopoliticum,世界公民法)。“三级权利说”的整体目标是将已经在单一国家内部实施的法治原则延伸到国与国之间和各国人民之间,以自由国家的联盟为基 础逐步导向一个全球性的法律秩序[8]。

    基于康德的“三级公共权力学说”,法国著名理论家德里达则进一步提出了 “主权让步”的思想。他认为:欧洲联盟半个世纪的历史正是逐步地、有限地放弃 部分国家主权的过程,例如欧洲十五国取消内部边境的琛根协定,欧盟十二国统一 货币,2004年6月欧盟扩大为二十五国后首次普选产生的欧洲议会,未来欧洲宪法 规定选举的欧洲理事会主席,设立欧盟外交部长的职务,主管欧盟的外交及共同安 全政策,还有2000年3月欧洲理事会在里斯本制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战略, 所有这一切都是分享和出让主权的举措(由于事关边境、货币、立法、外交、防 御及科研等主权事务,这些决定遂成为欧盟国家内部争论的焦点和主权派的主要 反对理由)。

    德里达的这一思想一方面顾及政治运作的传统形式,如国家、民族、主权 等范畴,另一方面要求政治根据现实的演变容纳更大的异质性。在永远结束一切 战争,而不是仅仅结束一场战争的总体思路上,德里达的“主权让步说”与康德的 “和平联盟”思想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康德主张的“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 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 由”[9],而德里达基于欧盟的实践,看到主权让步是联盟的必然结果,只有使联盟部 分获得国家的权力才能保证联盟的成功。

    德里达基于欧洲的特殊情况所提出的“主权让步学说”自然不能被无限制 地夸大到普世性的地步,这是由欧盟这一组织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从组织形态上 讲,它既不同于联合国,也与美国的合众国形态明显有别。但这显然是一个非常迫 切的研究课题。文化与国家、民族、主权等范畴的关系究竟应该置于何种平台来 考量,对于那些不结盟的国家,如何保证在文化国际交流的同时不失自己的民族自 尊心,这恐怕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个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仔细探 究欧盟文化一体化进程中的得与失,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对于一个多民族的统 一国家而言,不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欧盟文化的一体化政策和措施则可以为之提供 许多借鉴。要做到这一点,首要的当然是要对这一文化进程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 解,这是第一步,但却是至为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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