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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 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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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为了适应当今经济环境,配合激励投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抵扣范围随之扩大,必然影响固定资产计价和相关会计处理业务。本文举例对该涉税业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 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我国自198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了很少被其他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具有重复征税、抑制企业资产更新等弊病,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国家先后在东北三省八大行业和中部六省八大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至此,我国增值税统一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本文举例说明消费型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扣税凭证,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包括改扩建、安装)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项税额中抵扣。有效的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指的是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1] A企业于2009年1月3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支付运输费2万元,运费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5 0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 400

       贷:银行存款5 870 000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2] B企业于2009年2月4日接受甲企业捐赠卡车一辆,当天办妥手续。甲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34 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3] C企业于2009年3月5日接受乙企业投资转入设备一批,经双方确认价值为8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为136万元。机器已交付使用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C企业 9 360 000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4] D企业2009年4月6日用一批材料换入新设备一台。该批材料售价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02万元,换入的新设备公允价值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19万元。D企业支付补价1.34万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借:固定资产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9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银行存款 11 700

      (五)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5] E企业2009年1月1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丙企业,价税合计10万元,当即收到一张面值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09年5月7日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议拟进行债务重组。丙企业以设备抵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公允价值8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借:固定资产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营业外支出 6 400

       贷:应收票据 100 000

      (六)自制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6] 2009年6月8日,F企业购入自制设备用物资一批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0.85万元,货款已支付。7月9日,F企业开始自制设备,领用上述购入的物资。8月1日,领用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款2万元,增值税额0.34万元,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批,产成品按售价计算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8月16日,F企业将自制完工的设备交付生产使用。

      1. 6月8日,购入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2. 7月9日,领用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50 000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50 000

      3. 8月1日,领用原材料和产成品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4. 8月16日,自制设备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170 000

       贷: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170 000

      

      二、固定资产减少的业务处理

      

      固定资产减少时涉及增值税的业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涉及进项税额转出,一类涉及销项税额。

      (一)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处理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了(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三种情形时,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这里的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7] 2009年7月10日,G企业将4月5日购进的生产设备一台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残值率为4%,预计使用6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

      =6-6×96%×3÷(6×12)= 5.76(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5.76×17%=0.979 2(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7 600

      累计折旧2 400

      贷:固定资产60 000

      借:在建工程67 392

       贷:固定资产清理57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 792

      如果企业将所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应跟据固定资产净值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 及其他有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等科目。

      (二)涉及销项税额的业务处理

      涉及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业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8] A企业于2009年8月11日转让1月3日购入的生产用设备一台(见例1),原值5 018 600元,进项税额851 4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售价6 000 000元,增值税额1 020 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 968 600

      累计折旧50 000

       贷:固定资产 5 018 600

      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7 02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020 0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31 400

       贷:营业外收入1 031 400

      2. 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并且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9] H企业于2009年9月12日购入电脑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009年12月25日,企业将该批电脑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捐赠给希望小学,批该电脑已提折旧2万元,捐出时支付清理费2 000元。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980 000

       累计折旧 20 000

      贷:固定资产 3 000 0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计算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6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6 6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3 488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488 600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有关科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并结转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红,李继志. 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J]. 中国农业会计,2009(8):55-56.

      [2]张译文.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问题探讨[J].新会计,2009(8).

      [3]余蓉蓉,孟澌. 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浅析[J]. 财会通讯:综合版,2009(6):111-112.

      [4]郭瑞娜.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12):137-138.

      [5]王红,李继志.新规定下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的思考[J]. 国际商务财会,2009(10):22-24.

      [6]李文美,朱学义. 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J].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9(5):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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