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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哲学论文 > 国学论文 > 法律诊所制度 法律诊所教育... 正文 2019-12-08 07:27:15

    法律诊所制度 法律诊所教育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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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诊所教育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诊所教育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一、 法律诊所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 式。现已成为世界法学教 育改革的趋势。其最大特点是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 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学生通过模拟 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身份办案,从 而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

     北大、清华、人大、复旦、华政、武大、中南政法七所法学院于今年 秋天开设了法律诊所学 课程,尝试运用此种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我国的法学教 育多年来强调学历教育而非执业教育 .近年来,法学教育界对教学改革的呼声越 来越高,有的院校开设了如案例教学等课程,逐 步尝试法学教育从理论走向实 践。法律诊所学无疑是一样新生事物。它将实体法、法学理论 、实践、技巧、 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对我国法 学 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代理法 律援助案 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 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 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 的目标。

     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能成为法律援助的补充力量,为我国法律援助 事业增添新鲜血液。对 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入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二、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普遍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与此相适应,切实有 效的保障公民平等实现法定的各项权利,成为现代国家的 一项基本义务。要履行此项义务, 国家不仅应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设 立有效的司法程序,而且必须保障所有公民、特 别是社会贫弱者不受经济状况 所限得以顺利进入这一程序,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 护。于是在1495 年的英格兰,出现了法律援助制度——承认穷人享有以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 权 利,迄今为止已有500余年的历史了。法律援助开始是以穷人为援助对象,援助 的主体是律 师,其行为是一种自发的慈悲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一种社 会道义现象的初始法律援 助日益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逐步演变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从民间行为变成国家行为,从 分散、个别的救济到公民权利保护机制 的完善,迄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 分和国际通行的法律救济 制度。

    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刚起步,但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人们对法律 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创 造了前提条件。同样,由于下列因 素,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也具有可行性。

    一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借助法律 专业人员的帮助而产生的对法律 服务意识的需求庞大。近年来,由于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 公民的法律意识不 断增强,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已是平常事。但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有差 异, 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人人皆知,但对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相对弱小 群体 ( 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来说,要将观念上的平等演化成实质上的平等, 需要法律援助。二是 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法律援助的建立有了物质基础。如 果说法律援助单靠律师个人的慈悲 心怀来操作,毕竟不现实,试想,如果我国 经济发展水平仍停留在10年、20年以前,政府是 无力资助的。三是提供法律援 助的人才有保障。近年来,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提供法律援助 的人才包括公证 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内的众多法律服务人员。四是有法律保障。《刑事诉 讼 法》、《律师法》对法律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既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也 是同国际 法律制度接轨的必然要求。

    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1995年11月9日,全国第一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 中心开业。至1999年上 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0多个。然而这 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 1、供需矛盾突出。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之后,社会对此项制度的 需求到底有多大量,目 前尚无权威性的统计。但可作一些预测,据统计,我国 城市贫困人口有2000万,农村贫困人 口有6500万,共8500万。如果按贫困人口 中千分之一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8.5 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共青 团中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按 万分之一需要法 律援助计算,每年有3万多件。另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查结果,我国残疾 人6000 万,按千分之三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18万件。另外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 的 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约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9240万,按千分之一计算需 要法律帮助,有 9.2万多件案件需要办理。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8.7万件 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 上计算方法有交叉,但仍属于极为保守的数字。因 为以上的计算比例可能大大低于世界的比 例(据美国一个法律援助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在美国,满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标准是 ,每万名穷人中需2名专 职法律援助律师,按这个数字,我国单贫困人口一项就需专职律师1 .7万名)。

    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2件案 件计,现有的 10万多名律师只能办理10万-20万件案件。

     2、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主体——律师不大愿意从事此项工作。根据 《律师法》和司法部的 《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规定,参加法律援助的主 体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且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在实践中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 律师。立法上明确规定律师在 维护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 来,律师通过各 种途径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律师已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律师 的 性质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国家不再负担律师 的工资、 保险、福利等,因而,谋生已成为律师的第一需要,有偿服务便成为 必然。律师行业同社会 其它众多行业一样,要接受市场法则的调节。现在各地 都明文规定每个律师每年要承担1-2 件法律援助案件,一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 人受同业竞争和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愿 承担法律义务。

     3、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如前所述,我国有大量的贫弱群体需要 法律援助,但律师的无 私奉献仅解决了一部分案件,更有大量的案件需要有偿 服务,为了追求公正,保障公民在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宗旨的实现,需要 大量的经费来充实办案主体的各项支出,按照司法 部的规定,法律援助资金的 来源由财政拨款,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业务收费中 提取一定比例, 社会捐赠。我国和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政府投入占主 要 比例。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总体偏低,政府的财政拨款绝对不可能达 到发达国 家的水平,因此,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现在除上海、广东等少 数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财政拨款较多外,其它地方得到的 拨款寥寥无几。但即使是上海也是捉 襟见肘,上海现有区县法律援助中心20家, 其中12家还处于无经费状态,其余的仅仅是初步 解决了经费问题,事实上,都 是律师在自掏腰包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一般来说,律师办一件 案子的平均成本 为4000-5000元,但援助中心仅能补助每件300元。办案期间,不包括交通 费等 其它各项费用,仅仅到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就要遇到种类繁多的收 费项目 ,查阅一下材料收费100元,取走一页材料要80元,敲一个图章10元等。

    凡此种种,使政府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未能在经费上得以充分 体现,而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另 两个渠道即社会捐赠和行业奉献,其能量和潜 力也极为有限,经费问题也是法律援助工作实 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三、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法律诊所教育这一新兴教学模式,能弥补或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 分问题,成为我国 法律援助的辅助力量。这一点需要得到法学界和国家有关部 门认同和支持,使其发挥应有的 作用。

     1、能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为援助力量补充新鲜血液。今年在 中国首次开设此课程的 七所院校,大都依托本身已存在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 为诊所课程学生提供大量参与法律 援助活动的机会。在校的法学院学生,尤其 是高年级的学生已掌握相当的法律知识,在教师 的指导下,在诊所课上办理法 律援助案件,在培养学生执业技能的同时,也为当事人解决了 法律问题。如借 鉴国外的经验,每个法学院都有自己的诊所,为学校所在的社区弱者服务, 中 国的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社会弱者法律服务的队伍能迅速 壮大。社 会的资源能有效的发挥利用。

     2、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是法律援助的有效保证。他们不象 专业律师有许多法律事 务在身。他们无经济利益的驱使,但有学分上的要求, 办案的态度和质量与学分挂钩。学生 在办案中教师不仅教授执业技能,还培养 他们的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应该说诊所课的这 种教学方式起到一举两得的 效果。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3、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和定位问题。原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 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主要以公民代理为主,且仅限于民事代理。社会和有关 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的代理,未采取积 极配合的态度。如调查取证时由于没有专 业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许多单位不予接待,调查 取证困难重重。司法机关由 于没有专门的条文规定,同样是法律援助,律师和学生的权利会 有所差别。实 践中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正在默默的开展,而且有的已经确实为当事人争取 了很大的权益。事实上它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力量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但 是学生在法 律援助中的身份和定位一直没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证。在我 国法律援助尚不发达的情 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诊所课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产生的后果由指导 的诊所教师负责,且用相应的法规加以 规范。这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有力的促进。

     4、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由于法学院本身的经济状况 不可能承担诊所学生办 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被确定后,各地法律援助 中心将法律援助案件交给诊所课学生办理, 每件补助300元,就能基本解决办案的交通费、 查阅材料等相关费用。

    许建丽 牟逍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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