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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哲学论文 > 科技哲学论文 > [谈论缓刑犯的考察工作]缓刑犯 正文 2019-12-19 07:26:21

    [谈论缓刑犯的考察工作]缓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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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论缓刑犯的考察工作

    谈论缓刑犯的考察工作 我国刑诉法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 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司法解释又对缓刑犯的改造、考察、工资、工龄 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对缓刑犯的考察中尚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教育,预防其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 一项重要内容,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因此有必 要建立较完善的对缓刑犯的考察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 工作。

    一、强化考察措施,促其自觉改造 缓刑作为我国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是对原判刑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有条 件的不执行。有关单位及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缓刑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的学习, 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化必要的考察措施。要建立得力的帮教 组织和严格的劳动、学习、汇报、外出等考核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 针对性地开展帮教活动。缓刑犯一般具有忏悔、感激、进取等有利于改造的积极 心理,应该利用这种心理,因人制宜地实施帮教,引导他们深刻地反省自己,挖 掘犯罪的根源和危害。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法纪观等方面,帮 助他们克服消极心理,实现犯罪心理从量到质的根本转变。另外,要注意提高他 们的文化素质,在所调查的缓刑犯中,文化层次一般都比较低。应该给他们提供 一定的文化补习和技术培训的机会。通过文化技术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 育的有机结合,使他们调整认识角度,扩大知识范围,转变社会态度,矫正不良 品德。

    二、创造改造环境,加强群众监督 对宣告缓刑的罪犯必须进行考察,因为考察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原判刑罚是 否需要执行的问题。所以,是给缓刑犯创造必要的改造环境,把他们置于方方面 面群众的监督之中。一是尽量安排缓刑犯工作。企事业单位一般帮教能力比较强, 所以,在本单位接受考察是较为有利的。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关单位应从社会稳 定这个大局出发,以改造罪犯、造就新人的高度责任感,对缓刑犯的工作安排适 当优先。二是对缓刑犯适当限制。对缓刑犯的考察具有法律强制性,他们的人身 自由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保证罪犯接受考察的连续性,一般不应准予缓刑 犯调转工作;
    对缓刑犯外出要加以控制,特殊情况,应报请公安机关批准;
    缓刑 犯迁居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提出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区辖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三是各方面协调配合。

    缓刑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院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实 行综合治理,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帮教工作。HttP://wWw.GWyoo.Com 三、落实政策,实行同工同酬 缓刑犯实际存在的困难不帮助解决,就会失去思想转变的条件。在对缓刑 犯进行考察的同时,也要关心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特 别是在工资待遇的掌握上应适当从宽。缓刑犯回到单位后,一般另行安排工作, 如果实行同工同酬,一般低于原工资待遇,已体现了对他们的处罚。一些缓刑犯 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抚育的年幼子女,如果仅发给他们个人的生活费用,不利于 他们家属生活的稳定,也不利于他们本人的改造。因此,对缓刑犯实行同工同酬, 至于各种政策性补贴,则均应一视同仁。

    四、开展延伸服务,发挥缓刑作用 对那些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有 诸多积极作用。为发挥缓刑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在宣告缓刑时适当考虑把罪犯放 到社会上是否有较好的客观改造环境。对罪犯所在单位和居所地考察能力较差、 治安状况不好的,或者罪犯暂住本地谋生期间犯罪的,要慎重适用缓刑,可以在 幅度刑内从轻判处实体刑。在宣告缓刑之前,要征求罪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 意见,了解罪犯的一贯表现。单位或基层组织认为不适于缓刑的,一般也要慎重 判处。对缓刑犯进行考察,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法院在宣判后,除把刑事判 决书副本送达公安机关外,还应同时送达罪犯所在单位和住地派出所,并指导有 关方面落实考察措施。法院内部落实考察责任制,实行“谁主审谁负责”。主要任 务是指导有关方面落实考察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与罪犯所在单位、派出所、居 委会或村委会联系,接触罪犯家属和本人,进行回访考察,填写考察档案等,协 助解决考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社会改造效果的提高。法院要有计划地召 开缓刑犯法制教育会或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汇报会等,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促进缓刑犯学法、懂法、守法,有效地发挥缓刑作用,尽可能地减少重新犯罪, 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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