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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论文6000字死亡赔偿_有关民法的论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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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命权的内涵和外延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权。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生命价值都是一 样并且无价的。这不分国籍、不分男女、不分老少、更没有三六九等之分。所以 每个人所享有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生命健康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特别人格权,是一项特别的权利。生命权是 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侵害而得以维护其利益的特别人格权。生命权包括以民事主 体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客体、生命权以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 以及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为保护对象三项基本法律特征。

    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三个内容。生 命权的内容主要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即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实际的危害或威胁 时,其得据以对抗危害或威胁性行为,维持其生命的正常延续,保护其生命活力的 权利。包括依法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法,排除或避免危险与威胁的权利;
    向有救助义务的个人或组织请求救助或保护的权利。所以说生命是无价之宝,是 人类赖以存在的前提。以个人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生命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居 于最高且最后的一项人格权,是个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同命不同价的缘由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是民法并未对同命是否同价做出规定,侵权 责任法也没有对其进行详述,所以法学界对其讨论甚是热烈。我国目前实行的死 亡赔偿金制度是引起同命不同价的直接原因。纵观我国立法历史,我国对侵权死 亡赔偿问题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赔偿金的性质、内容及标准等方面并不统一。2010 年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这被视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依 据,同时也被批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2013年的赔偿标准规定,(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 入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8055元/年和9967.2元/年),同样情况下, 一个城镇居民受到伤害所得的赔偿额近乎是一个农村居民受到伤害的三倍,具体是城镇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限额是28055元0年=561100 元;农村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限额却是9967.20年 =199344元;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标准也是不一致的,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为18593元0年=371860元;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却只有7401.92元0年 =148038.4元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样受到伤害,一个农村居民能得到的赔偿数 额比一个城镇居民所得的赔偿数额的一半还低。有的笔者主张同命不同价观是因 为城镇与农村的消费水平本来就不一致,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但笔者支持 同命同价观,理由笔者从以下内容分析。

    三、对同命不同价的几点批评 (一)同命不同价不符合立法精神 首先,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命不同价违反了宪法的这项规定,是 对户籍的歧视。其次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作为私法体系的核心内容, 其首要任务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有些学者认为这不应该归民法调整的范围内, 如果不属于民法调整,那幺该归谁来管理公民的权利找谁伸张。平等民事主体之 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范畴,所有的公民之间是平等的,不分 条件的平等,在生命权同时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同样得到平等的救助和保护权。

    《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应涵括所有的民法价值追求, 其核心在于平等的保障私权,主要功能是救济与预防,故对死亡赔偿规定可以适用 统一标准。

    笔者也赞同这样的观点,实行同命同价,才能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社会 的进步,对****的重视。

    (二)同命不同价不符合公众的心理平衡感 民众对生命平等的追求是同命同价法心理产生的根本原因。2007年重庆学 生交通事故案件备受人们关注,再次将同命是否同价的质疑点推到顶峰。同样都 是学生,为何差距如此之大,一个农村家庭培养一个孩子比城里人培养一个其实是 更艰难的,甚至有的全家人的指望都在这孩子的身上。生命的消失,也就意味着希 望的破灭。这不都是人正常的心理感应吗。不仅只有这样的一个案例,类似的侵 害生命权的赔偿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些案件中,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得的赔偿 数额相差的倍数更多。事实的案例会引起人们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落差感,法律适 用的不公平,不平等也油然而生。这是人们产生了不信法的思想。我们党要求走群众路线,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我国的基层社会。人们不信法,社会如何稳定更谈 不上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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