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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会计审计 > 管理会计论文 > 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推动社... 正文 2019-09-29 11:00:03

    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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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论文

    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修订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 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特征;
    重大环境污染罪的刑罚处罚;
    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与相似犯罪的区别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法律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以及违反规定、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处罚、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该犯罪行为触 犯了《刑法》第338条规定、本罪应是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主体、犯罪的 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非法进口固体 废物罪的区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的区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失职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关键词:污染概念排放倾倒危害性废物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刑法》,自1997年10 月l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专设“破 坏环境资源罪’,,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第338条 规定厂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 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在我 国刑法首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运用刑罚手段,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使之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的趋势 得到有效控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修订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而废除了1979年《刑 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由于1979年《刑法》未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因而在现行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 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规,分别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违反规 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固体废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以及违反规定,造成重 大水污染事故,均比照1979年《刑法》第115条规定的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 事罪或比照第18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依此分别类推为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罪,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固体危险废物罪,重大水污染事故罪等。根据罪刑法 定的原则,自修订后《刑法》生效起,将废除上述比照类推的三个罪名,并依照 修订后《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处罚。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即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害物质 或其他危险废物,并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犯罪的行为有以下三个基 本特征: (l)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造成的不是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而是重大污 染事故。

    (2)该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38条规定,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 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认定为犯罪。

    (3)本罪应是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因此,违反国家规定,所造成的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一 定的危害性,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最基本的属性,也是刑事违法和应受惩罚性 的基础。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特征 3.1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从我国环境管理和司 法实践中看,本罪绝大多数主体是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中为本单 位谋取非法利益,主观上具有牟利性,只顾发展生产,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造 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相关人员。此外,自然人犯罪是为了 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这是与单位犯罪在主观上的根本区别。

    3.2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是指本罪的主体实施重大环境污染的危害行为,致使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从行为主体上看,绝大多数出于过 失,一种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染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 后果应当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如向水体排放有毒废水,以 为水体稀释能力大,自信不会造成污染事故,而结果使大面积养鱼死亡及人畜中 毒。另一种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后果应当 有所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如由于实践经验或技术业务上疏忽大意, 将未经处理的大量有毒废水直接误排入水体,造成生活饮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此外,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会造成严重后果 而故意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应根据《刑法》,依据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及犯罪 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将有毒废水倾倒至他人鱼池, 致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应以投毒罪论处。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但不是出于主观故 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则不构成本 罪。如洪水、山体滑坡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仍不能避 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免予承担责任。对于突发 性污染重大事故,如不是由于自然灾害,而是生产中存在事故的隐患及风险,且 事先可预见,而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追究刑事责任。

    33犯罪的客体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 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和国家为保护环境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以及 公私财产权、人身权。行为人侵犯上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严重的危 害结果,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3.4犯罪的客观方面 3.4.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害行为 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l)违反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和决定;(2)违反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等行政措施,主要 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上述法规对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 废物的各种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首先查明行为人违反了 哪些规定:如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或仅违反地方性环保行政规章,都不能构成本 罪。

    本罪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为:(l)将各类危险废物直接向土地、水体、大气 排放;(2)通过运载工具等方式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各类危险废物;(3)将各类危 险废物采取焚烧和改变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处置,以达到其减少数量、 缩小其体积、减少危险成分。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 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主要包括:(l)放射性 废物,即放射性固体废弃物,高、中、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放射性物质的气 体和气溶胶等;(2)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即含各类传染病细菌原体的污水、污 物等;(3)有毒物质,即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后代行 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物质。行为人实施上述 危害行为,并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严重后果,应承担刑事责任。

    3.4.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害结果 本罪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具备《刑法》第338 条的因果关系,亦称为结果犯。如果行为人虽违反国家规定,仅造成一般环境污 染事故,则不能构成本罪,依照环保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未作司法 解释前,可根据司法实践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环保局1987年颁布的《报 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 破坏事故,应追究刑事责任:(l)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 上;(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 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以上环保局确认。根据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省辖市以上环保局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是本行 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法定技术仲裁机构,所出具的环境监 测数据和资料应作为认定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的技术依据。

    4重大环境污染罪的刑罚处罚修订后《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第338条规定本罪刑罚处罚的 标准;第346条规定本罪可由单位构成。在破坏环境保护的犯罪中,绝大部分是单 位所为,他们无视国法,为了谋取单位的非法利益,肆意破坏和污染环境,因此 用刑法来惩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犯罪十分必要。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 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338 规定处罚。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相似犯罪的区别 5.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区别 两者所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环境保护的制度,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客观上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主要区别在于:(l)犯罪主体不同,前者 多数为单位犯罪;后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多为过失;后者表现为故意。(3)犯罪的危害行为不同,前者是在中国境内倾 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后者是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两者均为过失犯罪,客观上都造成重大事故且后果严重,主要区别在于:(l)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公共安全 制度。(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多为单位;后者为直接从事生产的职工、指挥生产 的领导人员。(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各种 危险废物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者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 强令职工违章操作,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且后果严重。

    5.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的区别 两者均为过失犯罪,所造成的重大事故都为与危险物品有关,主要区别在 于:(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公共 安全制度。(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多为单位;后者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运、 使用过程中的职工。(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为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各种危险废物而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者则是在生产储运、使用危险物品过 程中,因违反管理危险物品的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此外危险废物与危险物品 仅一字之差,但范围和意义有所不同。

    5.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 两者多为过失犯罪,客观上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主要区 别在于:(l)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多为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违反规定,排放、倾 倒、处置危险废物而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者是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玩忽职守罪的一种特别规定。

    修订后的《刑法》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对于及时运用刑 罚手段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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