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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会计审计 > 会计理论论文 > 当代科学的法律发展观思索|什... 正文 2019-12-14 07:25:28

    当代科学的法律发展观思索|什么是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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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科学的法律发展观思索

    当代科学的法律发展观思索 本文作者:汪习根 王雄文 工作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法律发展观是指关于法律发展的价值理念、基本模式、本质特征、基本内 涵和要求的根本看法和观念的总和,对于法律实践和法治进程具有根本性、全局 性的战略定位意义。因此,从科学的社会发展观出发,探寻科学法律发展观的本质 属性和内在构成及其发展趋势,对推进人权法制建设和法律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 影响。

    一、法律发展观的历史变迁 法律发展0这一概念起源于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与 发展研究(StudiesinLawandDevelopment,TheLawandDevelopmentMovement)。法律 与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是法律自身的发展。[1](P258)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 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法律被设想为一个连贯的融为一体的系统,一个被设 想为在时间上是经过了数代和数个世纪的发展的实体0。[2](P10-11)在人类社会 的不同发展阶段,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发展观。在人治和神治的年代,奉行君权神授0 的神本主义0法律观,法律的发展以树立神的至上权威、实现对世俗个人的专制统 治为目标。在近代,受欧洲文艺复兴人本主义的影响,在反对神性、崇尚人性和个 人自由的呼声中,提出了一种自由权中心主义的法律发展观。从19世纪末到20世 纪初,随着个人权利尤其是经济自由权的日益膨胀,带来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的 混乱,国家公共权力以法律的方式介入私人生活乃至社会生活,使法律观逐步由个 人权利本位发展到社会权利本位。这种法律观以人的社会连带性0即社会相互关 联性0为出发点,设想存在着一种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最高准则,即客观法0。

    [3](P381)它并非如自由权在理念上具有自由主义性、个人主义性的思想,而是社 会正义的表现,其目标在于建立现代福利国家0。[4](P169)表面看来,这种从个人本 位到社会本位的法律发展观是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究其实质,依然是一种建立在商 品拜物教基础上的以物为本0的法律发展观,单纯强调经济发展、一味追求经济利 益、过分看重利润与经济效益,忽视经济与社会、环境,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协调 发展,这样的法律公正观和法律效益观只能是以牺牲真正的社会正义和人权发展 为代价的畸形的观念。20世纪80年代之后,为了化解物本主义0带来的深刻矛盾, 人们逐步认识到经济增长0(Growth)并不等于发展0(Development),而那种认为增 长的影响将导致间接地增大政治和公民权利,一个更高的GNP将会直接地转变成 对所有人的更好的工作、更高的生活水平、医疗的改善和更好的教育0的片面发展观已遭到质疑。[5](P231)为此,国际社会于1986年通过了5发展权利宣言6这一 法律文件,旨在确认一个有助于人类整体发展的新概念和新制度。从20世纪90年 代以来,一种更新的发展观即可持续发展观0正式诞生,认为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 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把发展理解为 人类全体的生存质量及自然和人的环境的全面优化。当然,它以环境为立足点,侧 重于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系统化。实际上,科学的发展 观应当在彻底否定以物为本0观念的基础上,立足于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发展的 出发点和落脚点,涵盖人的全面发展所涉及的各个领域,从而实现以人为本0。它所 涉及的应是关于人之所以为人0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内容,即是一种促进经济社会 和人的全面发展0、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0,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 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的要求,推进社会改革和人类发展。以此为灵魂,法律的转型和进化,必须奉行人权 至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全体人类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

    二、以人为本:法律发展观的核心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价值内核和价值本原,充分尊重与保障人的人格、 价值与尊严,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核心 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对人的权利的承认、尊重和保护的实质就是对人 本身的承认、尊重和保护。马克思说过,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 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0[6](P491)而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当然也 应当以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权利为归属。从根源上看,法律以人为本深刻 地反映了人对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需要。人一方面具有受经济原则0限制的惰性, 另一方面也具有充分发挥其潜力以为文明的各种任务做贡献的强烈欲望。为了实 现人所具有的建设性和创造性的能力,就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手段激励其在 发展和奋斗方面的欲求。现代科学证明,只有当作为整个有机体的人的能力(其中 包括精力和情感的部分)得到尽可能充分发挥的时候,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法 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在某些基本的生 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持了一个安全领域。[7](P394)法律保护社会成员的生 命和财产交易安全,通过创设有利于发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条件而促进 人格的发展与成熟。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法治与以人为本0似乎形成了某种隔阂和 屏障,而与国家(政府)和社会具有更多的亲和力,但事实上,无论是作为历史经验的 自发产物,还是作为现实需要的理性建构,法治都始终以作为个体的人的需求和人 性为标准和动力,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为存在和发展的地域与时空维度 的。[8](P166-167)就人类历史而言,当人从单纯的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生活之中时,作为其生活基础的社会条件,无论是精神、意识与观念传统,还是规范、制度与组 织机构设计,无不体现出一定的人的旨趣和强烈的价值偏好。作为规范架构的法 律规范,始终是以人为尺度和灵魂养分、以人的尺度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动力与 依据的。就宪政建设而言,可以把法治看作是目的,而把以国家(政府)为基点自上 而下,以社会为基点自下而上或者这两种形式的不同结合方式的对法治的推进看 作是法治的手段。但是同时还有另外一种思考:即就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而言, 法治本身实际上只是手段,其根本目的乃是对人的确证,是人格尊严和人性完善的 要求。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法治的目的不过是让人自己成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 有人性的人,体现或者应当体现着对现实的人当前命运与未来前途的热情关注。

    这种关注不是精英设计或者是国家(政府)对民众的抚慰性关注,而是作为社会活 动主体的人对其自身命运和前途的真情实感与切身关注。一旦失去其人文内涵, 法治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从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成为对抗人、压制人和扼杀 与束缚人的单纯暴力机制;而在法治之中输入、渗透人文精神的内涵,则有助于法 治精神的社会生成,亦有助于理想的法治人格的建立。不可否认,法律具有控制、 约束、或限制人的行为的特性。而自由离不开法律的这种控制,相反却正是通过 这种控制实现的。西塞罗早就说: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 由的。如果没有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 的自由毁灭。0[9](P174)法治大师洛克坦言: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 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 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0。

    三、全面发展:科学法律发展观的根本目标 发展是多元的。只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相互补充、 全面进步、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以人为核心的发展。人权是法律与 社会发展的最高理想,法律发展的实质在于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制,促进人类 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权利的实现,这是科学的法律发展 观的根本目标。具体来说,法律的全面发展在于保证和促进作为主体的个人或人 的集合体(如国家、民族、种族等)享有充分的全面的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 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及生存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是法律与社会发展动力系统 中的最活跃因素。经济发展权是主体自主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获得发展 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手段,以及运用所获物质技术手段去创造并享受满足发展需要 的物质资料的总和。对集体主体而言,它是指国家、民族有权要求建立公正合理 的经济关系秩序,决定并调整经济结构和发展政策的权利。对个人主体而言,是指 每一个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劳动享有的、积极参与本国、本民族及世界范围的经济发展活动并获取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劳动权利和享受劳动成 果的统一。包括就业机会增大、就业领域拓宽及由此导致的就业选择度的扩大、 劳动方式和劳动手段的改进、所有生产要素均衡发展给生产者乃至整个社会带来 的经济发展权等。政治发展权是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政治发展权是主体 享有充分行使独立主权地决定政治发展的道路、方向和政治发展模式以及获得一 般政治权利的充分实现的权利的总和。集体的政治发展权意味着一个国家、一个 民族和地区有权依照自身具体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国情和民族特征的政治制度、政 治体制,决定自己未来的社会政治运动进程及发展前景。就个人而论,它是指公民 个人在法定范围内关于政治方面的发展权利,是公民政治自由平等权利的展开和 进化,在实质上意味着公民一般的政治权利的充分完整的实现。只有国家主权、 民族自决权和个人政治权利三方面的充分实现才能融合为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 权是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发展权是指人类通过社会发展而享有的医 疗、卫生、保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和环境美化、宗教信仰诸方面得以充分发 展的权利,其范围相当广泛。以个人主体而论,它要求国家和社会把社会事业和福 利事业作为促进社会进步所不可推卸的职责,积极为个人和团体服务,使之可以更 好地平衡发展。对集体主体而言,则指国家、民族和地区享有通过合作和援助,取 得社会综合发展的权利。文化发展权是法律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文化发展权 即权利主体通过发扬、强化、吸收、离析、取代、丧失、共轭等方式发展本国、 本民族特有的文化内蕴和文化形式的权利。从广义上讲,这是精神、思想文化发 展权、教育发展权和科技发展权的结合物。表现为主体享有保护和发扬民族文化 价值,防止和反对外来文化对本土文化的扼制的权利。当然,以一定方式吸收、借 鉴外来文化而推动本土文化的发展也是文化发展权的应有之义。此外,还表现为 个体主体享有参与并不断丰富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生活的权利,享有因从事文 学艺术创作活动而在社会价值和经济利益上的更充分有效的保护权,以及在分享 人类共有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和所有个人参与、推动科技进步和享受科 技发展成果的权利。生存发展权是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生存发展权是指 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都有生存下去并不断发展自己的肉体组织和精神生活的权 利,以及各国和各民族拥有在本生存时空范围内,发展本国和本民族的生存能力并 提高生活质量的发展权利。

    四、协调发展:科学法律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人类借助统一的规范体系实现人际关系有序、和谐与人性化的最重 要的方式。它可以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创新、僵化与变化无常这些彼此矛盾的 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作为使松散的社会结构紧紧凝聚在一起的粘合物,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勾连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11](P135)因 此,真实的法治制度,应是统一性的构成力量,而不是其分裂力量。实质上的人性需 要是法律和谐与协调发展的内在条件。在成文法的中国,现实的法治始于法律创 制。法律创制不只是在形式和数量上建构法治所必需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要 凝结成在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部门和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一以贯之的精神联系 和科学理念,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灵魂。没有这个精神联系与理念,法律就不能在 统一的观念和价值目标下协调地架构起来。如此,所谓的法律体系便不过是法规 的堆砌而已。[12]人们常讲,法律是一种冰冷的理性。但是在此种冰冷的表面下, 却蕴藏着火红的岩浆,它就是人的内在热望和需要。人对法律的寄予是与人自身 的本性相联系的。人的本性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合一,个体性作为自然属性,原本 只要经过人们的自治和自决就能解决,但每个人之现实条件)))现实规定的差异,使 得人的自由受制于外在(对象世界)和内在(人际世界)两个方面。对象世界的制约, 需要群体对对象世界之内在规定性的遵循来克服,这就是认识必然,即必须通过法 律认知以达致自由;而人际世界的制约,则需要通过对冲突利益的妥协来克服,即 人们要遵循人际交往的规则。这样,人类才能既有自由又有秩序。自由与秩序在 法律中冶于一炉,其实就是人的双重本质与法律之形式理性和逻辑结构的契合。

    法律以形式的外在的逻辑化的规范统合了实质的内在的人性的需要,从而保障它 对社会关系和社会发展进行有效的协调与整和。国外有不少学者在谈及法治、人 权与中国传统的关系时,往往把中国传统社会不讲人权的原因,归结为和谐观念。

    其实,和谐是一个极为深刻、伟大、并有着永恒生命力的概念0。[13](P187)和谐 既为体,又为用。从应用的角度来讲,人权、法治与和谐不仅相互容纳,而且相互促 进。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还是人与人的和谐、人的身心和谐,都离不开对社会 主体共同自由发展的追求。中国传统的和谐之道之所以没有长久的生命力,正在 于其所缺乏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只有配合以法治精神和人权价值,才能真正增进 人类全面而协调的发展。用和谐(协调)观念去统摄、推升法治与人权,必须注意两 点:一是个体的地位和价值。个体的独立和自由是整体和谐的必备条件,个体的独 立与自由乃和谐应有之义。同时,每一个个体又是一个相对自足的和谐体,皆有其 尊严和价值。这种尊严和价值不是来自上帝,而是来自人本身,来自宇宙自然,因而 为一切人所具备。这样一来,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相应的利益、 要求、资格、权能和自由,即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为每个人生存、发展所 必需,为形成社会和谐所必需。也因此,享有权利本身也应该成为权利。二是协调 各种矛盾冲突。既然用和谐观念来看待人权,就不能再从抽象的绝对自由和个人 主义出发来研究和推导现实人权。而应重视谋求以下两类关系的和谐,即在主体 上,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群体、个人关系、集团关系、区域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的协调统一;在内容上,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 利己与利他、政治自由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个人自由权和发展权与集体的 自治权和发展权的和谐一致。

    五、可持续发展:科学法律发展观的实现之道 如果把全面、协调发展视为法律发展的横向维度的话,可持续发展则为法 律发展提供了一个纵横交错的立体空间。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可持续 发展,不仅仅指法律要确认、促进和保障人、社会与自然的可持续地和谐发展,还 包括法律体系本身也应是可持续地和谐发展的。科学法律发展观的实现,必须以 可持续发展为战略指导,植根于法律内部的可持续发展和法律促进人类可持续发 展两者的有机结合体之中。法律的可持续发展,强调法律体系本身应当具有长久 的持续性和生命力,这是法律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一国的法律制度,不仅应是 本国历史的延续,而且要立足现实,放眼未来,以人为本,将超前立法和事后立法相 结合,将现实调整和未来发展相结合,通过对未来社会关系的预测,保证法律在相 当长的时期内,能顺应社会和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长久的生命力,避免杀鸡 取卵的短期立法行为。美国法律人类学家霍贝尔指出,法律是进化的,法律的进化 作为社会进化的一个方面,有其历史的连续性和延展性。社会是动态的,各种冲突 和问题会不断产生,等待着法律去解决。这时法律代表社会以将来的眼光来处理 急迫的案件,当新问题出现时,就通过法律制订新的规则0,从而使问题迅速而有效 地得到解决,以使社会的基本价值通过法律得以实现而免遭被毁灭。0[14](P250) 法律不仅仅是自然的、进化的,具有经验性和承继性的特点,而且也是人的需要的 产物。法律内在的持续发展力量并不是自生自发的,而是渊源于法律对社会发展 规律的理性确认,以及树立起了以外部社会持续发展权利为目标的价值理想。在 法律发展道路问题上,一直存在经验论和建构论两种对立的理论模式。经验论强 调法律发展的动力是内在的、内源性的,法律的进步依赖于社会本土自身的力量, 从而主张在传统资源或本土资源之中寻求一种温和的渐进的法治之路;建构论则 认为法律的基本动力并非来自自身,而是来自法律之外,因而格外重视法律移植、 借鉴和吸收的功能。建构理性主义以一种理性设计的居高临下的姿态,有意无意 地把现实的人以及由人的历史和生活塑造的传统与习俗看作落后并需要加以改 造的东西,而不愿意或不屑于去过问现实的人自身的感受和需要。这也就是通常 所说的精英主义、国家(政府)中心主义。由于它忽视并脱离了现实的人的情感与 需要,及其生活的历史与现实的具体场景,因而实际效果并不如意,也就不能产生 长久的持续性和生命力。经验论理性主义避开了建构主义所带来的弊端,要求尊 重现实的人及其生活世界的历史与现实,强调现实的人及其生活世界的自治作用,以及社会历史和习俗等本土资源对法治的生成作用,似乎做到了以人为本0,但又 过分夸大了传统与习俗的作用,忽视或低估了现代性的巨大冲击。因此,在国家的 法治化进程中,应分析和吸纳这两种模式的合理因素,走既顺应现代潮流又有自身 特色的、以发展权利的全面实现为主线的法治之路。在确认和保障发展权利与义 务关系时,应该实现法律观念的根本转变:第一,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观转变到以人 类社会全面发展为宗旨,实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与各子系统的相互促动与人 类生活方式、心理层面与价值系统的重构。第二,从以客体发展为中心转变到以 主体发展为中心,强调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达到社会平等、区域和国际间的平 等,未来发展与现实关怀的平等。第三,从被动依附发展转变到自主内源性发展, 注重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和自主性,确立人类的文化本性和传统的价值标准在 发展中的地位。第四,从西方化发展转变到现代化的发展,在区分西方化和现代化 的基础上,承认各国的具体国情与历史文化传统,运用法律确认多元化的发展模式 与发展道路。第五,从传统工业文明的发展转变到代际的可持续发展,以动态的纵 向的公平观重塑法律的形象,抛弃孤立地强调横向公平的法律理念,实现从无自然 的人类0向有自然的人类发展0转变。总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0的科 学的法律发展观,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发展观,关注民生、立足人权,具有科学性、 根本性、全局性、动态性的特点,是我国当前进行人权和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为 良法体系的建立和法治秩序的创建注入了生生不息的活力,有助于全面、平等、 高效地实现所有人的发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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