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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四)|航空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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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四)

    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四) 第四章 航空运输合同中的电子商务 尼格罗庞帝预言了数字化生存的到来:不用出门就可以在家中用电子 信用卡通过网络购买各种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交易方式已经广泛存在。这就是 电子交易(electronic commerce,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电子商业)它是采 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 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发布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关于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ec)或电子交易(Electronic Transaction),目前还很难有一 个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讲,广义的电子商务,就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 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包括电子通讯商务(Tele-commerce)、封闭型计算机网 络商务(EDI-commerce)和因特网电子商务(I-commerce)。狭义的电子商务指 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即特指I-commerce.法律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就是指运用各种电子通讯手段所进行的商事法律行为,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同行为。

    电子商务虽然自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发端,但是国外民航运输业凭着敏锐的市 场嗅觉,早在1993年就开始了电子客票的销售。

    国内民航运输业的步伐虽然慢 了一点,但凭着后发优势,电子商务在民航运输业中的运用正提速发展。

    第一节 电子商务在航空运输中的应用 电子商务的应用离不开计算机网络和电子通讯手段的迅猛发展。在航 空运输领域,电子商务首先应用在机票销售上,出现了电子客票、电子代理、电 子竞拍、电子支付等过程的全新的在线电子交易模式。

    一、电子客票(Electronic Ticket) 电子客票从形式上看是普通纸质机票的一种电子映像,它采用全部电 子化的结算流程,将票面信息存储在订座系统中。现在国际上80%以上的机票都 是电子客票,另有不到20%是在不正常的情况下才使用纸质客票。机票的无纸化、 网络化是全球主流趋势,最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提出将在2007年之前全面实行机 票电子化,取消纸质机票。明年无纸化程度要达到50%,2006年争取实现80%。

    我国的目标比国际航协还要快一点,各大航空公司已相继在自己的网站上增加了 电子机票销售系统的链接,并积极拓展电子商务在航空运输领域里的运用。

    电子客票有着传统纸质客票所不能比拟的优点,首先,电子客票可以降低成本,加快资金回流周转;
    其次便捷、省时,为旅客提供出行便利,安全性 能较纸质机票为高;
    第三,电子客票可通过离港系统形成运输数据并实时录入到 结算数据库,强化了票证管理和数据库管理应用;
    第四,有利于提升航空运输企 业的国际竞争力。但是电子客票的推行也面临着“瓶颈”: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基 础建设的滞后和网络消费心理的初期成长;
    旅客出于消费习惯和担心个人资料泄 露的考虑,对电子客票还存有疑虑;
    电子客票在销售过程上烦琐的程序和诸多交 易限制也令旅客望而却步;
    此外,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电子客票销售目前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航空公司直属售票处、 代理人与航空公司之间进行的BtoB(Businese-to- Businese-to)交易。第二种是 BtoC(Businese-to-Consumer)直销方式。在BtoB方式里,航空公司与直属售票 处、代理人通过网络协商方式就客票数量、航线、价格、班期等取得合意后,航 空公司向买受人提供网上销售成交凭证和成交记录编号,经双方确认出票。在 BtoC方式中,通过网络预订机票之后(一些航空公司还提供自助值机服务),乘 客不会得到一张印有乘客个人信息和航班信息的纸质机票,所有的预订信息都储 存在计算机里。乘客如果需要,可以打印一份行程单。乘客来到航空公司设在机 场的服务台登记时,凭身份证明得到纸质的登机牌。航空公司会给旅客打印报销 凭证。

    二、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2条定义部分的第6个定义对电子代理人的 定义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审查或者操作就能独立地启动某个行为、对电子记录或 者履行做出完整或者部分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者其它自动化手段”, 这说明电子代理人只是一些计算机程序或者自动化手段,只不过是它能在没有人 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就完成某些行为,起到了代理人的作用而已。在法律上它不具 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交易主体,而只是人们借以实现其交易目的的工具或是 手段。

    在电子客票销售中,各个航空公司都毫无例外地采用了一定的计算机程 序或自动手段处理浩繁的销售信息,电子代理人的身影若隐若现。通过电子代理 人的行为,行为人可以订立航空运输合同,在通过电子代理人的权利完全建立在 电子代理人跟作为自然人的代理人没有任何区别的假设上,航空承运人实际上通 过程序中的指令将实际代理权授予了电子代理人。

    3、电子竞拍。电子竞拍也称网络拍卖,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互联 网技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通过计算机显示屏幕上不断变换的标价向购买者销售 产品的行为。

    电子竞拍和传统拍卖相比,在形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拍卖。在电子客票销售中,一些承运人提供了团队客票网上竞拍服务, 比如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收益中心把竞价团队投放在销售平台 (http://www.sune365.com)上,由注册用户(代理人及机票直销点,不包括个人 用户)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有底价、由低到高的竞价,竞价过程为封闭的交易/ 撮合过程,由销售系统判定团队是否成交。成交后自动生成成交记录编号及PNR, 经过确认程序后出票。

    4、电子支付。美国《统一商法典》对电子支付的定义是:支付命令 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收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收 益方的一系列过程。

    而电子客票销售中的电子支付,实际上是一种小额电子资 金划拨,一般用银行卡发动交易,通过电子支付终端(POS机)进行支付。

    第二节 航空运输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电子合同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 学手段或其它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

    狭义 的电子合同是指依据EDI订立的合同。

    也有学者认为它是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当 事人以互联网络为载体 ,为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而明确相互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王利明教授认为,电子合同属于数据电文(computer data) 的范畴,但严格的说又不完全等同数据电文。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 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其中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属于电子合同的类型, 也就是说只有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才能订立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订立基础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传递数据化的信息,发出要约 和承诺,或者直接填写网页上的空白电子合同后发送给相对方。借助于计算机订 约,实际上是以计算机传达意思表示,这种特殊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 读取数据内容并自动对数据文件加以回复的形式出现,也可采用一般形式上的磋 商等,反映的都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形式上的效力体现在对电子 合同书面效力的认识上。目前基本统一的认识是认为电子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书面合同,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 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 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 求。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法 (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的要求。但是电子合同除了“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外,还必须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方可达到书面形式的 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 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 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要约和承诺的生效都 坚持“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 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 达时间”, 该法第34条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 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明确表明了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时间、地点。电子合同的最终生效,还有待 于当事人经过最终确认房客宣告成立。合同法第33条建议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合同的可采用签订确认书形式成立合同,这对电子合同的成立也是不无裨益的。

    电子客票在订立、生效的过程中,其合同责任较一般的航空客运合同 来讲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性,而其特殊性也是由其电子形式所致。

    一、要约和承诺 二、合同成立和生效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适用航空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在操作上较纸质客票更为便捷。

    第三节 电子客票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虽然电子客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功,但是这一新生事物面临着诸多法 律上的冲突。这说明在法律适用上,电子客票还面临着相当多的障碍。

    一、合同主体地位 电子客票销售中,购票者在网上是一个虚拟主体,而虚拟主体在合同 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法律地位,“他”所做出的民事行为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他”和现实中真实的民事主体能否建立唯一对应这还都是存有争议的,电子客票面临着合同主体无效的困境。现实中一般采用用户注册的方式解决这一难题,但 这一做法也并不能完全解决购票人身份认证问题,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登录电子客 票销售网站,按照操作流程成功购买了电子客票并支付了票款,这一合同行为是 否有效?按照民法规定这一行为当然无效。因此,只有解决了身份认证问题,这 样才能真正确立航空运输电子合同主体的有效地位。

    二、合同内容 1、电子客票的成立和生效期间,很多工作都是电子代理人在后台完 成,因此出现电子系统故障后,有可能造成电子客票的内容失实,出现意思不完 整或发生错误。出现电子系统故障后造成电子客票内容失实,但是购票人对此只 能接受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合同内容,如果购票人未察觉到这一情况而使合同成 立,势必造成对合同当事人的损害。受损害方可否可否以此为由抗辩电子客票不 成立?我认为,这种情况可以以此为由抗辩,合同即使已经成立,也应允许当事 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由此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如行为人确实有过错,应负赔 偿责任。

    2、对于“Click-wrap”合同,电子客票销售网站和航空公司有可能随时 修改合同条款内容而不必事先告知购票人或征求购票人意见,这势必影响到购票 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航空运输电子合同是否还能成立或有效?我认为在 此情况下应当以购票人的利益和意思为立足点,如果这种修改对购票人有利,合 同成立;
    如果对购票人不利,购票人明确反对接受修改条款的,合同不成立;
    明 确表示接受修改条款的,合同成立。

    4、《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 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而在电子客票的出具过程中,航空公司基本上没有在网页的明显位置列明运输合 同条件,而是以超链接的方式表现,如果订票人想要了解其内容,往往会因为线 路繁忙而无法连上或传输等其他因素而使内容不完整或无法辨识,客观上剥夺了 旅客的知情权,使格式条款成为了默认条款,旅客只有无条件接受并执行的义务, 这是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的。因此应当从完善电子客票缔约程序方面努 力,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效力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客票”是指 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 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所以,“电子客票”在我国现行的民 用航空法律框架下不是“客票”,按照法律逻辑的推理,持有“电子客票”登机的旅 客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无票旅客”,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11条的规定,在国内、 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运人无权 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而且根据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这让电子客票陷入了一个 尴尬境地中。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民航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借鉴吸收1999年《蒙特 利尔公约》中的个人或集体的“运输凭证”的概念 ,促使电子客票合法化,促进 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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