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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行业经济论文 > [小议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综述... 正文 2019-12-13 07:27:16

    [小议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综述] 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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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综述

    小议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综述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物上请求权 论文提要:本文对这两种补充归责原则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思考。

    有些学者主张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引进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未经许可复制 或作为直接传播的第一步如表演等利用作品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发明 创造专利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则采取过 错责任原则。有些学者主张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原则,即在认定过错上,采取依证据推定的方法,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 举证或举证不能成立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 根据使其负责。在侵权行为法中,责任有着特定的意义,它往往被赋予侵权之债、 侵权损害赔偿等规范性内容。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侵权 行为的规定是就所有的民事责任而言,因此探讨归责原则应当就所有的民事责任 承担方式进行讨论。《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处已明确说明侵权人承担侵权民 事责任的方式,即我国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就所有的民事责任而言的, 但需要指出,这一条规定的背景是《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物上请求权。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归责原则 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适用过错原则已成为共识。对各国相关立法具有普遍 指导意义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机构应有权命令侵权者向 权利所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所造成的 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上述规定表明,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活 动,或者可以说,过错责任原则是侵犯无形财产权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是,全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就在于举证责任的 分配。由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对原告即权利人可能造成诸多不便。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专有权利,但必须将其知识产品公开。权 利人既难以控制他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也难以对他人这种使用的过错状况进行 举证。因此,学术界主张对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修正和补充,即采用二元归责原则。

    其一,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
    其二,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

    //www.gwyOO.com 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现代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随之产生,它设立的目的就 在于更好地处理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王泽鉴指出:“无 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思想,不是在于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盖企业之经 营、汽车之使用、商品之产销、原子能装置之持有,系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 实无不法性之可言。无过失责任之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社会必要经济活动所导致的损害,与具有“反社 会性”的侵犯他人无形财产权行为性质不符。

    至于《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款能否作为国际上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准据法,也有值得斟酌之处。该条款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者不知 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其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可授权司法机关发布收回其利 润的命令,补偿自己的损失。”可见,成员国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

    关于国外立法体例,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及其 特别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工作物所有人(包括动物持有人、 铁路持有人、航空器持有人、能源设备持有人)”的责任,并不涉及侵犯无形财 产权的情形。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判例确认了严格责任原则,这是 一种较之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归责原则,行为人对于所负责任,仍有一些有 限的抗辩事由可以援引,但不能以当事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为由进行抗辩。严格责 任表面上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即可以确定其责任,但实际上采取一种过错推定方 法,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允许其通过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 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和自然原因所造成的,即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可见,美 国等国在这一领域所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并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更接近于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依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而言,似乎应该适用特殊过错推定。在各国 相关立法文件中,有关“权利的限制”、“不视为侵犯专有权的行为”、“有关知识 产品允许实施的行为”等,概为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定抗辩事由。上述抗 辩事由既是不存在过错的理由,也是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法律责令侵权人承 担举证责任,可以免除作为原告的权利人的举证困难(优于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使得侵权人有抗辩的机会,不至于仅因损害结果而负赔偿责任(不同于无过 错责任原则)。

    三、关于物上请求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有着相同的专有权 属性。基于这一属性,知识产权在效力上存在着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本是物 权法上的重要制度,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 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 上请求权系以排除妨害及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因此,依妨害形态之不同 为标准,物上请求权可以分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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