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艺术理论论文
  • 电视电影论文
  • 音乐论文
  • 美术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艺术论文 > 美术论文 >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分析论... 正文 2019-12-12 07:26:04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分析论文】国际私法法律规避

    相关热词搜索: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分析论文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分析论文 一、法律规避历史渊源 法律规避源自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Bauffremont’sdivorcecase)的判决,这也是最早确立法律规避的典型案例。该案 事实如下:法国王子鲍富莱蒙之妻,原系比利时人,因与王子结婚而入法国籍, 其后因夫妻不睦而分居。在1884年以前,法国法禁止离婚,鲍富莱蒙之妻为了达 到离婚后与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结婚的目的,便只身前往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 (德国法律允许离婚)。归化德国的次日,即诉请德国法院与法籍丈夫离婚并获得 离婚判决,随后即在柏林与比贝柯斯王子结婚。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提起诉讼, 要求宣布离婚和再婚为无效。法国法院最后认为,该离婚判决是借法律规避而取 得的,应否定其效力,再婚当然也无效。其后,国际私法学界开始对其广泛关注 和深入研究。

    二、法律规避概念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 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冲突规范本身是一种间接规范,是通过连 接点来指示应适用的准据法。当事人基于对法律的了解和对法律后果的预见性, 往往故意制造或改变某一连接点,以企图达到适用法律的目的。法律规避是国际 私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案作出判决后, 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着规避法律的行为:当事人为了规避一国不准离 婚的法律规定,改变国籍,归化为允许离婚的某国人;
    当事人为了逃避遗嘱的繁 杂手续和高昂费用,到一个手续简单且花费较小的国家去成立遗嘱;
    当事人把一 国法律规定不准买卖的物品转移到无此种限制的国家;
    当事人为了规避在本国成 立公司的苛刻条件及繁重税负而到别国成立公司,然后在其他国家从事经营活 动;
    在国际海上运输中,船东为了逃避船舶登记时所须缴纳的巨额费用和严格的 船舶监管,专门到那些费用很低,而且监管不严的国家去登记,使船舶取得登记 国的国籍,从而悬挂该国的国旗在海上航行。法律规避现象如此大量存在,有多 方面的原因,其中主要的原因是:首先,各国民商法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 行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其次,人 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是法律规避行为得以产生的主观成因。再次,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抵触时,通常机械地规定某类法律关系适用某类准据法。这就为当事 人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制造连结点的事实状况,规避对其不利的 法律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另外,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 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 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这就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法律 规避现象的增多,影响了各国法律的威严。

    三、法律规避构成要件 规避行为必须完全具备以下条件才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也才涉及 到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这些构成要件是:1.主观方面,是当事人主观上有避法的 故意且以逃避某种法律适用为目的。法律规避行为都是当事人在故意支配下的积 极作为,而且这种作为是以趋利避害为目的的。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是不存在 的。2.客观方面,是通过制造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来实现的。一般 来说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制造构成连接点的客观事实状况以逃避对其不利的准 据法,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
    二是直接改变法律状况,如改变国籍等。3.对象方 面,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 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结果方面,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法律规避 的事实,其所希望的某个实体法已得到适用,对其不利的准据法得以排除。也就 是不存在未遂的法律规避。

    四、法律规避性质 对法律规避制度予以准确地定性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规避问题的基础 和前提。法律规避制度的定性是指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 一部分。各国学者们分别持两种不同的观点。以法国巴迪福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 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混为一谈。在他们 看来,两者虽然在结果上常常都是对外国法不予适用,但其性质完全不同。因公 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结果;
    因法律规避而 不适用外国法,却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在理论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提出 法律规避应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因为:(1)起因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故意改变 连结点的行为造成的;
    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与 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引起的。(2)保护的对象不同。法律规避既 可以保护本国法,也可以保护外国法,且多为禁止性的法律规范;
    而公共秩序保 留保护的只是内国法,且是内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并不一定是禁止性 的法律规范。(3)行为的性质不同。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私人行为;
    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4)后果不同。由于否定法律规避行为不适 用外国法时,不仅当事人企图适用某一外国法的目的不能达到,他还可能要负担 法律责任;
    而由于公共秩序保留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当事人不承担 任何法律责任。(5)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 赞同,而法律规避未被绝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

    然而,以德国梅尔希奥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学者主张,法律规避的目的是使 原来应该适用的法律未得到适用,应当从公共秩序方面寻找原因和根据,它与公 共秩序保留一样,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强行为,故而法律规避应视为公共秩序保 留的一个附带问题。德国的马卡洛夫也是这一主张的支持者。这派学者的主要观 点是,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均具有排除外门法适用的作用,并且法律规避本 质上也仅仅为限制和排除有碍本国基本法律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外国法适用,因此, 法律规避问题实际上是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 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行为。

    它通常被认为具有违法性。而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 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法律规避行为与公共秩序保 留制度分别为不同种类的概念,如果将法律规避视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 显然是不恰当的。所以法律规避应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混为一谈。

    五、法律规避行为的对象与效力 关于法律规避行为的对象与效力,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许多国家在立 法上规定规避本国法是不能容忍的,在这些国家中,规避本国法的行为被视为违 法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少数的国家和地区规定,法律规避既包括规避本国法, 也包括规避外国法,规避外国法也是无效的。除此以外,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问 题,相当一部分国家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我国的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规定。

    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出现在司法解释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规避中国法 是无效的。但是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否无效,这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 说是持一种回避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里也有法律规避的 规定。其第13条规定:“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得适用当事人企图适用的法律。”这里仍没有关于规避外国法效力问题 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规避外国法无效的也极少。笔者认为,形成 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1)当事人规避外国法,对内国一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对规避外国法行为的认定极困难,很难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规避外国法律的 故意,这就需要作大量细致的审查工作,这种审查会加大法官的工作量。在审判 实践中,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原则上不作审查,视为有效,除非规避外国法的 当事人本国与我国共同签定或参加了有关国际私法条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 保护我国的利益和维护我国法的权威,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利益。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分析论文】国际私法法律规避》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