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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卫士终身保障计划_优娴的女性终身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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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娴的女性终身保障计划 保险人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险种名称 “优娴”女性终身保障计划 投保范围 十八岁至五十周岁女性 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赔付保险金额;
    二、期满利益给付:若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仍然有效,保险 人支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
    三、保险人每三年支付等值于百分之三保险金额的现金利益予被保险人;
    四、“原位癌”利益给付:若被保险人发生“原位癌”,保险人将赔付等值于百 分之二十保险金额的赔偿金。“原位癌”是指在保险合同签发九十天后被保险人初 次罹患“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的原位癌”;
    五、“重大疾病”利益给付: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签发九十天后,如初次罹 患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人将赔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病赔偿:癌症、脑中 风、急性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主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心瓣替 换、昏迷、慢性复发性胰腺炎及主动脉外科手术。本项利益保障在被保险人年满 六十周岁时自动终止;
    六、额外利益给付:如被保险人患有下列所述的“额外利益给付事故”,保险 人将赔付等值于百分之二十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此项保障仅提供一次,一经赔偿, 本项保障即终止;
    1、妊期疾病利益给付:是指本合同签发一年后被保险人因怀孕而导致的下列疾病之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宫外孕”、“水囊状胎块”、“产后严重抑郁”、 “胎死腹中”;
    2、初生婴儿先天性疾病利益给付:是指在本附约签发一年后被保险人的初 生婴儿患有下列疾病之一:“唐氏综合症”、“脊柱裂及脑脊膜突出”、“法洛氏四联 症”、“食道闭锁及食道气管瘘”、“脑积水”、“初生期内夭折”;
    七、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生育第一胎,保险人将支付等值于百分 之一保险金额的新生儿贺金予被保险人额。

    责任免除 一、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两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不论在任 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 人;
    二、骚动、内乱或暴动;
    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本公 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 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 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确诊患有艾滋病 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 的废料所致辐射的污染。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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