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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司法 [少年司法更改的山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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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司法更改的山东经验

    少年司法更改的山东经验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 关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事关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利 实现的重大问题。在推进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中,人民法院将少年 审判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平台,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取得很大成果。

    全国各地的少年审判工作正在改革中前进和发展。其中,山东法院的少年审判工 作尤为瞩目。多年来,山东法院始终坚持“全面维权、优先保护”的少年司法理念, 以“未成年当事人利益”为本,在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少年审判制度改革、未成年 人非监禁刑适用、少年司法的社会化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成功打造了 “山东少年审判”品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引领了少年司法改革的风向。可 以说,在少年司法改革领域,山东法院经过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颇具特色的 “山东经验”。

    经验之一:轻罪案件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推行 今天的少年司法工作中,全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出现了一大 批满怀爱和宽容之心的探索者、实践者,他们有条件地将一些未成年人的罪错记 录在档案中隐藏,不再向社会公开,让这些孩子们不再受到歧视,轻松地回归社 会。这就是各地正在积极探索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少年司法工 作者向社会、向法律讲述的一种别样的“谎言”。它诠释着“一切为了孩子,为了 孩子的一切”的诺言,渗透了一种宽容的社会精神。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 是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享受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去年,山东法院 各地少年法庭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依赖于党委领导下多部门的合作,采用自上 而下、自下而上两种模式,不断推进这项制度改革。其间,这项改革的进展和硕 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的高度关注,先后四次对青岛中院、德州乐陵 法院的做法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

    目前,山东德州、青岛、泰安三市以及日照东港区、聊城高唐县等共有近 90名未成年犯成为这项制度改革的受益者。山东高院审时度势,及时向当地省人 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将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作为《山东省未 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明确。随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 公布,这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各地各部门的尝试也 从最初的试错前行过程到分析效果和总结论证阶段。山东法院大量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封存)数据资料和案例,不仅印证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 灭制度改革的效果,也为法学理论界对这项制度的研究和构建提供了鲜活的经验 素材。

    经验之二: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化 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其以刑罚个别化为基本理论依据, 目的在于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保障刑罚适用公正、合理。但受立法 和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限制,社会调查的主体形式在审判实践中呈现 出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在山东法院,就有德州中院设置专职法官,枣庄中院、东 营广饶县法院聘任社会调查员和潍坊高密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 等多种方式并存。尽管各地制度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具体内容和要求不尽相同, 但作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社会调查制度正发挥着其人性化的功 能和作用,践行了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司法为民uo;这一工作主题和服务理念。

    去年,山东高院与司法厅、公安厅、检察院共同会签了《山东省适用非监禁刑判 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委托程序以及社会调查 报告的格式、制作、适用等有关内容。

    HttP://www.GWYOo.Com 经验之三:非监禁刑的高比例适用 “孩子们需要的不单单是惩罚,更重要的是爱和教育。”的确,国家对未成 年犯给予的不是报复和歧视,而是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 挽救”的少年司法方针和原则。二十多年来,这一工作方针和原则在全国法院得 到认真地贯彻和执行,在刑罚适用上,始终坚持“可判可不判的,以不判为主;

    可缓可不缓的,以缓为主;
    可免可不免的,以免为主”,依法加大非监禁刑的适 用力度。目前,全国法院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30%左右,山东全省未成 年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超过50%,在全国法院率先实现了未成年人刑罚适用模式 从监禁刑为主到非监禁刑为主的转变,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 的未成年犯人数已连续四年保持平稳下降。

    经验之四:少年司法工作的社会化 少年司法的目的除了保护社会利益之外,更重要的是预防、矫治未成年犯, 保证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但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从来不是法院一家力所能 及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也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应当紧紧依托审判,充分发挥在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山东法院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工作的前延后伸,出现了青 岛市南区法院的帮教闲散未成年人的“三色”预警机制、青岛城阳区法院的“黄丝 带”行动、聊城茌平县法院建立的“阳光家园”和“三金”保障机制等多种方式,这 些法院借助社区、学校和企业等平台,大力推进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等再社会 化进程。也有一些法官,如全国优秀法官范红艳、贾风勇等,他们凭借个人的人 格力量,像父母、兄妹和老师一样帮助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帮教工作不是法 院的本业,但也可以说是法院的主业。

    经验之五:少年司法改革的统一协调和推进 二十六年来,我国少年司法的进步和发展,始终行进在改革的旋律中,并 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相对成熟的经验,如圆桌审判模式、跟踪帮教等许多 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但在考察中也发现,中国少年司法的发展已经到 了瓶颈阶段,这就是少年司法中最容易改革的层面都已经突破,需要及时通过立 法将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及时固定下来。对于正在攻坚的制度改革,还需要尽快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比如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山东法院作为这 项改革的积极推动者,要继续保持勇往直前的工作姿态,对已经形成的成果进行 提炼和汇总,最好能在全省形成规范性的意见。比如,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 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要重点解决异籍被告人的跟踪帮教和社会调查问题,解 决非监禁刑适用不平衡的问题。像济南中院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为40%多,潍坊中 院则达到60%多。同时,非监禁刑的适用应当与社会调查制度、量刑程序改革紧 密结合,确保非监禁刑的适用公正、公开。再比如,推进少年司法的社会化,还 要处理好审判与跟踪帮教、本业与主业之间的关系。另外,少年司法是一门多学 科综合领域,更需要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外,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等多 学科的共同参与,加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各取所需,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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