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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医药学论文 > 药学论文 > 【矿山环境保护法制的完善综... 正文 2019-12-17 07:30:47

    【矿山环境保护法制的完善综述】 矿山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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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环境保护法制的完善综述

    矿山环境保护法制的完善综述 关键词:矿山环境;
    协调监管;
    生态补偿 摘要:西北五省区矿山环境保护的现状存在不少缺陷,使本来就十分脆弱的资 源环境面临崩溃,要加强对西北地区矿山环境的保护,贯彻资源、环境可持续发 展的方针,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提供物质保障,就必须完善现行矿产资源管理的 相关法律规范,加快制定各环境单要素法,健全西北地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机构的体制。

    在十年西部大开发顺利实施的过程中,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获得了大量的 物质财富,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但同时也广泛和直接地影响和破坏 了生态环境。西北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在对矿产 资源的采、选过程中生成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尾矿、废水、粉尘及噪声、 振动、塌陷等,造成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挤占大量土地、农田,破坏景观和 植被,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甚至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一、西北地区矿山环境概况 矿山环境(mineenvironment)是指矿山周围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也就是说, 矿山环境既包括矿山周围的自然地理环境、地质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和人居环 境。西北地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在全国的资源储量中占比重较大,资源丰富, 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了各类矿山的勘探和开发。

    随着地质勘探技术的进步,探明的矿产资源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大,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各类主体争相进入矿产资源开发行业,西北地区的矿山数量 每年仍在不断递增,给当地生态造成较大的负荷,甚至超出生态环境的承载力, 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泥石流、地下采空区导致的地面塌陷、水体污 染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

    二、西北地区矿山环境污染的现状 所谓矿山环境污染主要是指矿山开采过程中,多种因素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和危害。其中主要包括对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矿山开采对环境资 源破坏严重,由于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还有综合回收利 用率低和伴生矿部分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
    矿山开采还导致土地资源破坏,主要表现在土地被占用、土壤退化与污染,水土流失加剧等;
    矿山开采也导致水 资源破坏,地下水位下降、水文干扰与水质污染等;
    矿山开采还导致地表景观破 坏、大气污染与微气候扰动、生物多样性损失等。据调查发现,由于西北地区特 殊的地形地貌,矿产资源的开采对西北地区矿山环境的危害主要有崩塌、滑坡、 泥石流、采空区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大气污染、酸雨等环境污染。

    (一)矿区地质灾害频发 在矿区水系流域,大范围坡积、风化堆积的碎屑物较为丰富,加之地下水 的排放技术条件等限制,在矿区易发生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 害。仅新疆2006年就因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发生地质灾害46起,造成经济损失 472.56万元。其中滑坡灾害达到30起,直接经济损失471.56万元,崩塌事故1起, 泥石流灾害8起,地面塌陷7起。陕西省铜川市是建国以来素有煤城之称的老城市, 在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许多小型煤窑由于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开采技术落后、 管理体制不健全,生产事故频发,20世纪90年代大多被强行关闭,但也给当地居 民的生存安全带来了隐患。

    (二)水体污染严重 矿山开采后的废石堆成尾矿库如不能妥善处理,将成为一个在一定环境下 稳定的地下水污染源。废石尾矿库长期处在氧化、风蚀过程中,使各种有毒矿物 成份或有害物质随水转入地下、地表水体和农田、土壤之中,造成地下、地表水 体长期不断的化学污染。

    特别是在环保意识不强的矿区,地表水体常常被作为废水、废渣的直接排 放场所,水体遭受污染的现象极为普遍。如青海省较常见的砂金开采,导致地表 水体中泥沙含量加大,悬浮物增多,加之在生产中机械油料、储油罐管理不善产 生的油料渗漏不为少见,生产中被随意丢弃的沾满油污的机械配件和油料桶遗留 至今,含有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随处可见,这些油污和有害物质再经雨水淋滤而 污染水体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三)土地的占用与破坏 矿山开采后,将会产出大量的废石、排土和尾砂,堆存它们将需占用大量 的地表面积。矿山开发占用并破坏了大量土地,其中占用土地指生产、生活设施 及开发破坏影响的土地;
    其中破坏的土地指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塌陷区及其它矿山地质灾害破坏的土地面积。据统计,一座大型矿山平均占地达18 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小矿山也达几万平方米。正是这种对土地的占用,可能 导致矿区周围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三、西北地区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制缺陷 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有关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相继出台了中央、地方各类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 规范,矿山环境有了一定改善。

    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增快,出现了一些不能适用现行法律法规的新 情况、新问题,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满足生态环境可持 续发展与国民经济科学发展的需要成为重要课题。

    (一)部分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我国《宪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 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但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的,且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地方具体环境下的实际问题缺乏针对性、可操 作性不强,甚至出现相互冲突,不利于贯彻适用。

    首先,《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 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但煤炭作为矿产资源的种概念,应该从属于矿产资源范畴, 《煤炭法》本应是《矿产资源法》的下位法。

    其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将矿产资源分为了能源矿产、金属矿 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在每一种分类下列举了我国目前已探明的数类矿产 资源。作为能源矿产之一的煤炭早在1996年8月29日公布,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距今已近15年,在我国矿产资源已探明矿种日益丰富的今天,作为最重要的几类 能源,如石油、天然气等,立法便显得缺位了。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适时 地出台如《石油法》、《天然气法》等能源法律,以期填补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 度的空白。

    再次,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是国务院于1994年4月27 日公布实施,1997年修订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对采矿权人预先征收的环境补偿费用。其 中第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 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
    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仍不报送的,采矿 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环境监督管理是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代表人民进行的行政管理,对矿产资源 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里主要谈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 督管理机构方面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由法律或行政授权的有关职能机构分担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监督管理职能。这些 职能机构担负实施统一的或某一方面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目前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机构体系,如图1所示。

    (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有待走上法制化轨道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 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注重环境保护,并在闭坑、停办和关闭矿山后,将矿区环境 修复到或超过原先生态环境的水平,矿山企业必须在申请矿产资源开采权之前, 向有关部门提交矿山开采、环境修复计划和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7]这一制度 对于防范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有极大的作用。//www.gwyoo.com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在长期的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中探索出来的适合我我国国情的新制度,但目前还只是作为地 方性法规在部分省区施行,不能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 善,修改现行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将这一制度纳入国家基 本法律的范畴,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四、完善现行矿山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议 西北地区是我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生态脆弱区,环境保护工作尤为艰巨, 加之矿山环境特有的地形地貌的复杂性,环境保护工作相对困难。针对上述西北 地区矿山环境保护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现行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加快制定各环境单要素法。将《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提上日程,明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性要 求。建议将《矿产资源法》的效力位阶明确化,上升其为基本法律,明确矿产资 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工作在我国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指导全国矿山环境 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快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环境单要素法,并 明确其法律地位,置于《矿产资源法》的下位。

    第二,健全西北地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体制。县级各环保部门 处于全国环境保护部门金字塔体系的最底层,是环保战役的先锋部队,其工作成 果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环保事业的成败。因此,健全西北地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构的体制重在县级,笔者建议在西北五省区的县级环保主管部门下设立矿 产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县级环保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县级政府 的正职领导担任主任职务,负责协调县级公安、环保、土地、矿管、林业、水利、 农牧等部门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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