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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哲学论文 > 西方哲学论文 > 依据新交法,保险公司首次为强... 正文 2019-11-26 07:36:22

    依据新交法,保险公司首次为强制三者险买单|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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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新交法 保险公司首次为强制三者险买单

    依据新交法 保险公司首次为强制三者险买单 日前,义乌市人民法院适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市西湖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付责任, 支付保险金20万元。据悉,这也是义乌首起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向受害 人赔付的案例。

    事故回放 去年6月16日凌晨5时许,义乌江东街道的吴荣寿、王宝香夫妇骑三轮车上 街清扫路面,在37省道青口青溪路岔口地段时被聂克申驾驶的大货车撞倒,车辆 部分损坏,吴荣寿、王宝香夫妇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义乌市交警 大队认定,大货车司机聂克申与受害人王宝香负同等责任,吴荣寿不负事故责任。

    经查,肇事的大货车登记车主为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货车几经转 让归台州人王建军所有后,仍挂靠在该公司,聂克申只是王建军的雇员。大货车 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在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包括其他 经济损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64201.62元。

    几方各执一词 由于几方没能处理好该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吴荣寿夫妇的子女把 浙江傻球汽车租赁公司、车主王建军以及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在大货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他们20万元, 判令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王建军赔偿91800.8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认为:该大货车已转让给王建军,他们公司对 该车不具有控制权,也不享有利益,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王建军认为:事故主要责任应由王宝香承担,聂克申和三轮车乘坐人吴荣 寿应承担次要责任,对吴荣寿夫妇家人提出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可 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而他们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并没有相应的事实 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驳回。

    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死者之间既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存在 侵权事实,保险公司只与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
    第三者责任险应属于商业险,只能严格按照双方的保险合同内容来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 虽然规定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并未规定保险人应不区分过错责任就 第三者的全部损失直接向第三者赔付,他们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人要保险公司赔 偿的请求。

    保险公司赔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强调: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与投保人被依法强制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都属于商业保险,保险 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相关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尚未制定实施,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 以赔偿,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此外,该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超出保险责任限额 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即王建军承担,但由于王宝香也有过 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王建军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王建军应对损失超出 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64201.62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51361.30元。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由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直接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保险 金20万元,王建军赔偿受害人家属51361.30元,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承 担责任。

    新报·周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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