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基本理论
  • 融资决策
  • 财务分析
  • 投资决策
  • 财务控制
  • 其他相关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财务管理 > 财务分析 > 合同签订【电子合同签订法研... 正文 2019-12-17 07:29:57

    合同签订【电子合同签订法研究论文】

    相关热词搜索:

    电子合同签订法研究论文

    电子合同签订法研究论文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 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 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明确了合 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 生效时间的标准。

    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已成 立,但其效力却处于待定的状态。当然,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认定 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就无从谈起。同时,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 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次,合同 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只有在合同成立后, 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义务(不包括没有履行可能的情况)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属 于缔约过时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范畴。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应包括:(1)订 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 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而订约主体是指实 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中 的主要条款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约定 的,应从其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 一般要件,实际上鉴于合同性质、内容的不同,许多合同还需具备其他特别成立 的要件方能成立。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现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 生效的要件,则其也应具有法律效力。当今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减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这种做法对于鼓励网上交易,增加社会财富都是十 分必要的,也颇值得我国借鉴。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 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 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 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 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电子合同的 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通常都具有 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一、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 人发出。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具备 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要约邀请,大都 采用网络广告的方式来进行。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 的人发出。由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 要约,因此内容无须具体明确。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 为要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了实质性的区分,因为二者 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 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 不得撤销的;
    对于要约邀请而言,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可以自由地决 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作出判断。在电子商务活 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 约邀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于互联网的特点就在于它 能够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广泛的信息,这就使得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惊人。这些网络广告是否都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值得研究。有人主张应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因 为这些广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也有人主张应视为要约,因为这些广告 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并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人倾向于根 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解决,他们根据交易的性质将电子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 物、销售软件和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 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较之前两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有其局 限性。因为,虽然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但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 只是使用的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 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 确的。所以,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应根据前引《合同法》第14 条的规定予以解决。具体来说,如果在网页上登载的广告包括商品的名称、图片、 价格以及购买的有效时间等,应认定为要约;
    如果商品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商家 为了吸引顾客,发布新产品的信息等,则属于要约邀请。

    三、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合同即宣告成立。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

    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 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 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网上承诺既不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书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 在于承诺人必须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才能作出承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应具备 以下几个要件: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三、承 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笔者认为,对于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要件。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也可以行为 的方式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 法》第16 条还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见,我国《合同法》 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仍然坚持了“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来说,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更为适 宜,因为英美法所采取的“投邮主义(Mail-box Rule)”原则不利于确定电子合同 成立的地点。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1.意思表示的撤回问题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 意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 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 但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因各国法律的分歧而有所不同。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 消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在一般要约中, 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以前随意撤回其要约,而且对此撤回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人亦可在 承诺生效之前随意撤回其承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对于电子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或者承诺人在发出承 诺后,通常是不可能撤回的。因为网络文件的传输速度很快,要约或承诺一旦发 出,就可以立即进入收件人的计算机系统,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仅相差几秒。所以,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要约和承诺一般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只能适用 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

    2.意思表示的撤销问题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 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 销仅指要约的撤销,而承诺则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并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 答复的问题。对于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 确定。在EDI交易过程中,发出一项要约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撤销的。因为 EDI交易过程在特征上,更类似于股票交易的自动撮合过程,即要约和承诺条件 都是自动迅速完成的。尽管在EDI交易中,要约的撤销十分困难,但是我们并不 能否认在电子网络的某些环境下撤销要约的可能性。同时,在未使用EDI订约的 情况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而受要约人并未马上作出承 诺,那么要约人完全可以撤销其要约,但前提是要约人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在受要 约方答复之前到达对方。总之,应该根据不同的传递方式作出灵活的规定。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合同签订【电子合同签订法研究论文】》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