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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协调职能_FIDIC条款协调职能... 正文 2019-12-01 07:33:48

    协调职能_FIDIC条款协调职能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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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DIC条款协调职能管理论文

    FIDIC条款协调职能管理论文 1组织协调的意义 在FIDIC条款中,几乎找不到组织协调这样的字眼,可是,在整个条款中 却始终体现着组织协调的职能。所谓组织,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标,经分 工与协作,设置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而构成的组合体。组织内部形成的相 对稳定的相互关系和联系方式称为组织结构。在小浪底的主体土建工程中,大坝、 泄洪、厂房分别为一、二、三标。一标由意大利英波吉洛(IMPERGILO)公司 为责任公司的黄河承包商(YELLOWRIVERCONTRACTOR)联营体(简称YRC) 承建。

    YRC的组织机构中除秘书部、安全部外,主要有生产部、技术部、行政部 和设备部。生产部负责开挖和填筑、混凝土工程、料场开采;
    技术部负责计划、 试验、测量、合同管理;
    行政部负责财务、人事及后勤;
    设备部负责机械、电气 的运行和维护。YRC的现场经理由其责任公司任命,在项目经理给定的权力范围 内,具有现场处理合同事务的最高权力。

    根据工程监理的范围和目标,大坝工程师代表部设立了进度控制、质量控 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这样“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6个 部门。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和协调,还从有关部门抽出有经验的工程师组成 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包括基础处理,大坝填筑、开挖及生产。这些工作组里 分别设置相应的专业助理,如筑坝材料及试验助理、地质助理、安全助理、环保 助理、原观仪器助理、混凝土材料及试验助理、材料助理等。现场工作组和专业 助理由工程师代表直接领导,在施工监理和组织协调中是工程师代表得力的助手。

    所谓协调,就是联结、调和所有相关的活动及力量,使之齐心协力,从而实现自 己的预定目标。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过度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 程建设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特别是在基本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了招标承包制, 项目建设投资也逐步形成了多元化格局。这些都使得项目建设中各方的责、权、 利关系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不同。同时,由于招标承包制带来了新的甲乙方关 系,业主和施工承包单位成为构筑在经济合同基础上的新型关系,而不是行政隶 属关系。因此,合同双方的责权利矛盾,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解决,只能依 据合同通过协调的方法化解。特别是一些涉及面广、参与单位多、技术复杂的大 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其合同本身也不可能没有疏漏、合同履行也难免不产生偏差,加上施工条件变化等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制约合同的履行。所有这些都需要进 行协调,监理在这里就起着当仁不让的作用。在小浪底工程大坝标的施工监理中, 工程师代表部为了实现质量高、投资省、工期短3大目标,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大 量的协调工作。

    2大坝标施工管理中的组织协调事例 2.1努力消除村民干扰 从YRC1994年进点小浪底工地到1999年初,当地村民分别在东河清工作场 地临建工程、石门沟石料爆破现场、马粪滩砂石料场等施工场地进行了上百次干 扰。YRC向工程师代表部提交关于村民干扰的信件达30多次,累计提出工期索赔 近100d,费用索赔人民币数百万元。

    东河清是YRC后方的办公和工作基地。工程初期,这里除了要修建机关办 公室外,还有非常重要的机械装配和维修车间等设施需要马上建成。当地村民为 了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满足自己的经济要求,采取堵塞交通道路,切断工厂栅拦, 破坏建筑标志,强行装车卸车等非法手段,不同程度地干扰了YCR的施工现场的 工作。为此,YCR一次又一次地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在业主方面,他们不但不同意YCR索赔,反而向YCR提出反索赔。理由是: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5.1款的规定,“承包商应保护工程免受损害和损失,必须负 责保证工程安全,如不按此规定,依照第一部分60.2(B)款可拒绝向承包商 付款。”并认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有自我独立组织管理所承担工程施工 的能力,而不应该依赖业主,更不应向业主提出索赔,认为YRC干扰了工程施工 正常秩序,业主保留向YRC索赔的权利。

    根据FIDIC通用条款42.1中之规定,在按照合同中关于实施工程顺序的要 求和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后,业主应给予YRC相应的工地和提供通路,以使 YRC能按条款14所指的计划开始并实施工程。而现实情况是,村民对这些场地和 通路进行的干扰影响了YRC的施工。显然,业主有关方面向YRC提出反索赔是不 恰当的。

    经过工程师深入细致的现场调查,关于YRC提出的时间索赔问题,工程师 认为:临建工程在施工进度安排上本身就有一定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它与主体工 程的施工进度安排没有直接的联系。再从YRC报来的月进度报告中可以看出,其临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没有多大出入,基本上是按计划进度进行的,月 进度报告中也没有反映出村民干扰影响其进度的问题,这是第一点;
    其二是不但 没有对主体工程的进度造成影响,相反,根据YRC自己的要求,右岸坝基开挖开 工时间比原计划还提前了1个月。这也充分证明无论是临建工程还是后来的主体 工程施工,虽然受了村民干扰,但并没有影响到大坝工程的总进程。因此,YRC 提出时间索赔是不合理的,不应给予考虑。

    关于YRC提出的费用索赔问题。工程师认为:YRC提出的索赔费用是根据 机械设备怠工小时台班费,再加上有关人员的工时费计算的,施工工地的运输、 装载设备的怠工与工厂生产设备的怠工在性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尤其是在临建 工程的施工期。在临建工程施工期间,部分运输设备、装载设备闲置是不可避免 的,因为它们本身不像工厂的生产设备那样是连续生产的设备。因此,不能认为 因村民干扰而造成的设备闲置构成了费用索赔的理由。除非那些设备本身是按台 班费租来的。如果是后者,那么应该根据YRC实际租用所支出的单据按照其所影 响的时间补偿YRC因此而受的损失,否则就不能给予设备闲置费用的补偿。因为 YRC完全可以用其它时间的闲置设备来完成所要完成的工作,其设备的生产力并 不受村民干扰的影响。至于劳务费用,工程师认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条件是这 些劳务费确实是由YRC额外支付给了这些劳务者。这一切都需要YRC提出进一步 的证据来证明这些额外支付。

    在石门沟爆破现场,当地村民以爆破影响了正常生活,带来了危险等理由, 经常成群结队地阻塞料场进口,使YRC的施工车辆进不去出不来。有时候,村民 连已经装上炸药,随时都可起爆的现场都要去阻挠,并声称不解决问题绝不撤走。

    以此要求当地政府和业主解决他们想要解决的问题。村民的行为不仅危及他们自 身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影响料场的正常开采和运输作业。

    面对村民的干扰,YRC束手无策。他们只有以雪片一样的信件不断飞向工 程师代表部,目的只有一个,仍然是费用索赔!工期索赔! 针对石门沟爆破现场的具体情况,工程师在YRC和村民之间做了大量工作。

    一方面要求村民遵纪守法,不能干扰国家的工程建设;
    另一方面,为了消除爆破 对村民的不安心理,要求YRC严格检查每次爆破的孔距、排距、药量,在爆破时 注意观察对周边村民的实际影响。必要时YRC应减少一次起爆药量和总爆破方量。

    如果由于YRC爆破的冲击波和飞石对村民造成了直接损失,则理应由YRC补偿。

    每次爆破,工程师始终监守现场观察、了解实情,为正确协调解决问题提供了可 靠依据。另外,如果属于当地政府遗留的问题就应由业主出面去处理。工程师的意见反馈给业主后,很快引起了业主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他 们立即与洛阳市、孟津县有关部门联系,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与 此同时,洛阳市协调办、孟津县县长、孟津县驻小浪底工地办事处以及孟津县有 关乡政府也分别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村民干扰大坝施工问题。为了彻底解决附近村 民对工程的干扰问题,保证小浪底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由业主会同洛阳市人民政 府、孟津县人民政府、小浪底镇人民政府、孟津县移民局,于1999年4月11日专 门召开了石门沟料场爆破影响补偿协调会议并达成协议,在业主已支付补偿费的 基础上,因移民及场区规划考虑不周,石料场爆破确实给村民造成了一定影响, 故再支付一笔费用,由小浪底镇政府平衡掌握,全部用于石门沟料场附近村民因 爆破震动影响可能引起的房窑维修费用。全部费用由小浪底镇包干使用,一直到 2001年年底(实际上,爆破工作已于2000年6月就已全部结束)。同时,孟津县 人民政府以及小浪底镇人民政府也承诺,补偿费用支付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支 持小浪底工程建设,充分利用政府行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从此以后,大坝标 的施工再也没有发生过干扰。承包商不仅没有再提出工期索赔,反而比合同计划 进度提前13个月完成大坝全部填筑。

    马粪滩砂石料场是当地村民干扰的另一个目标。自从马粪滩砂石料场开采 以来,附近村民不断进入该料场,从挖掘出来的砂石料堆上拣石料到外地出售, 严重影响了大坝反滤料、过渡料的正常生产。为此,YRC多次来函要求解决,同 时提出索赔,严重时甚至只能暂时停止了加工厂的生产。面对马粪滩砂石料场的 混乱局面,工程师感到事态严重,如果不尽快处理,将会给工程带来损失和不良 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村民在已征用的场地内采拣矿石和 扰乱生产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坚决制止。这对保证大坝填筑进度和实现 “九七”截流目标非常重要。在工程师的主导下,业主的公安、环保等部门采取了 有力措施,使这一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2.2迅速平息罢工风波 1994年12月,小浪底工程主体工程开工,年底大坝右岸坝基开始开挖。经 过8个多月紧张施工,到1995年8月右岸坝基开挖基本结束,大坝工程进入填筑施 工。根据用人计划,大坝标承包商需要裁减人员,并在1995年8月10日公布了裁 减计划。工人对此无法接受,便于1995年8月11日凌晨夜班交接班时开始罢工, 用26台大型施工机械堵住了YRC东河清工作场地出入的大门。8月12日,大批工 人聚集在中方雇员营地外的交通路口,秩序混乱,机动车无法行动,愿意上班的 工人也无法到达工作现场,并受到个别人阻挠和威胁。事情发生后,工程师代表部立即派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信息。

    工程师代表和咨询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也亲自到工人聚集地了解情况,并告诫雇员 代表提出的问题应该合理合法,罢工活动应符合中国的宪法及法律。同时明确指 出,在小浪底这样的国际工程上罢工闹事是不合适的,劳资问题可以与YRC谈判 解决。

    为了尽快平息风波,工程师一方面深入现场做工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 积极与业主有关部门联系。8月12日和13日,业主的主要负责人两次召集工程师、 业主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罢工情况及提出了解决的具体步骤和 方法。在工程师及业主的大力协调下,承包商与工人代表终于达成协商意见,使 矛盾很快化解,罢工得以平息。8月14日,罢工工人复工,各工作场面秩序良好。

    罢工现场刚刚平息,YRC就于8月14日、15日两天连续致函工程师,称这 一罢工引起了对大坝工程的推延和破坏,该问题应属于业主的风险范围,要求就 生产损失和引起的其他费用提出索赔。针对YRC的来函,工程师以事实为依据, 以FIDIC条款为准绳,明确指出这个事件完全是因YRC与其雇工之间的纠纷引起 的。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4.1的规定,雇佣劳务是承包商自己的事,而劳务与YRC 之间的纠纷自然也就应由YRC自己去处理。

    其次,YRC与所雇工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因此, 一旦出现问题就束手无策。这次事件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另外,YRC突然公 布要大规模裁员,由此诱发了这次事件的发生。所以,工程师认为这次事件不应 属于业主的风险范围,而恰恰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20.4(V)款中所指的例外 情况,即“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 引起的”。因此,YRC不但不能向业主索赔,相反,这次事件所发生的一切后果 和损失都应全部由YRC负责。

    在这次罢工风波中,由于工程师的大力协调,不但使罢工风波很快平息, 而且在YRC提出无理要求时,公正地维护了业主的利益。

    2.3妥善解决噪音污染 噪音污染是YRC遇到的又一个问题。由于YRC的砂石料加工厂建在河清村 是由业主指定并划拨的,自开工以来,粉碎石料的噪声直接污染着周围环境,对 村民尤其是对河清小学影响最大。河清村委会多次向业主和YRC反映情况。YRC试图采取安装隔音罩来降低噪音,但收效不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 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对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不大于55DB (A),夜间不大于45DB(A)。而YRC加工厂产生的噪音,经洛阳市环境监测 站采样分析,有的位置在白天就达96DB(A),经市、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多次 监测,结果都是超标。

    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19.1(C)的要求,以及我国噪声防治有关法规的 精神,工程师认为YRC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其现场作业产生的噪声。如果找 不到有效的消声除噪办法,则应考虑同意将学校搬迁新址。但考虑到工厂位置是 业主提供的,那么噪音的产生也就与业主有关系。所以,在工程师、业主、YRC 三方面反复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搬迁达成共识,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一起签订了协议书,YRC拿出20万元人民币,业主承担12万元人民币共计32万元 作为河清村小学全部搬迁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另行解决,不再向YRC和业 主索取。地方政府也保证今后不再因YRC在砂石料生产的噪声找麻烦或闹纠纷。

    2.4协助缓解资金困难 1996年初,YRC多次来函,希望工程师协助从业主那里借款8000万元人民 币,以帮助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对此,工程师进行了多方面的了解和分析,认 为YRC的困难主要是由于大坝填筑尚处于准备阶段,料场开发和土料储备等大量 生产活动没有收入,加上右岸设计基础面比招标时抬高很多,使石方开挖工作量 减少了将近二分之一。因此,YRC出现了入不敷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YRC 还必须为工程设备购置、辅助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经营管理活动支付费用,以保 证工程正常进行。原则上讲,出现资金困难主要是YRC自己的责任,是他们在投 标时由于对资金流的估计不充分造成的。但是,如果不协助解决这一困难,势必 影响YRC的履约能力,从而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如果直接借款,又不符合 我国银行的有关规定。那么,要解决YRC这一困难,就只有遵循既对工程有利, 又不损害双方利益,而且必须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样一个原则。

    在工程师的积极努力下,业主也表示了尽可能支持。按FIDIC条款规定, 工程师可在28d内证明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业主可在收到临时付款证书后的28d 内向承包商支付,最终证书可在56d内支付。但是,为了缓解YRC的困难,工程 师和业主都尽量缩短了对YRC中间支付申请的审核时间。

    按合同规定,应在承包商填筑完成并且质量、进度都合格以后才能一次性 支付。为了缓解YRC的困难,采取了对YRC完成的填筑备料(1区料和反滤料)给予部分支付的办法。

    另外,对当地劳务调差及“新劳动法”的补偿等等这样比较繁锁,需要耗费 大量时间审查以后才能确定其支付金额的项目,采取了预付的方式,即根据预估 先支付部分金额,待审查结束后再最终核定实际的支付金额。

    通过以上措施,大大缓解了承包商施工中的资金困难,从而保证了大坝标 工程的顺利进行。

    2.5积极处理设计变更 小浪底截流后,坝体施工项目进入工程的关键线路。截流后从基坑抽水、 基础开挖、河床混凝土防渗墙施工到主坝坝体填筑等都比计划提前完成。可是由 于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给工程带来严重影响。

    1997年7月设计方面提出的主坝河床槽孔防渗墙的施工图与合同招标图相 比,河床基岩面轮廓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老虎嘴”、“悬石”、直立岩坎和 两个大台阶,从而增加了施工难度,分包商为此提出需增加的工期将直接影响 1999年防汛目标的实现。面对严峻形势,工程师代表组织质量控制部和有关人员 与YRC进行了3个月的谈判、研究和讨论。经过补充勘探、方案分析,最后制订 出了包括对各个特殊部位处理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同时,确定了一、二期槽孔接 头采用国内外水电工程中首次使用的“横向槽孔填充塑性混凝土保护下的平板式 接头”新工艺。在实施中严格管理,合理协调,结果不但工期未延长,反而提前 了58d完工,总费用比合同所规定的还少600多万元,并且施工质量优良。

    左岸心墙区岸坡与河床砂卵石层接触处是一个直立的,高20余m的陡坎, 长约140m。原设计方案是在岩坎下进行大开挖直到20余m深的基岩面,现浇混凝 土防渗墙,沿岩坎回填约2万m3素混凝土,形成一个与岸坡一致的人工边坡,心 墙土料从基岩面开始填筑。如果按照这一方案施工,工期需要7个月。并且因为 心墙区的施工区域窄小、采用这种方案工序多,干扰大,必然要占用直线工期, 会严重影响1999年渡汛目标的实现。工程师预见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低于上 述主坝河床槽孔防渗墙的变更。通过对河床复盖层勘探资料的仔细分析及对主坝 工作条件的理论探讨,工程师认为不需要大开挖处理。因为这样做反而对安全不 利。在与业主、设计院多次共同讨论研究后,最后改为采用高压旋喷灌浆桩对砂 卵石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具体实施中由于与其它项目合理安排,致使这个新增加 的设计变更项目没有占用直线工期。最后经设计者试验检验,认为达到了预期效果。

    3体会 通过大坝标施工管理的实践,感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尤其是国际工程的监 理工程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处理和协调施工中的问题时,无论是对待业主还是对待承包商, 都必须坚持行为公正。这也是FIDIC通用条件第2.6款所明确规定的,同时,要 注意同业主和承包商都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只有这样,工程师才能公正地处理 和协调施工中的各种问题。也正是这样,YRC的现场经理马尔瓦涅先生才激动地 说:“我到中国来,很幸运碰到这样好的监理工程师,因为他们处理问题公正, 很少扯皮”。也正是这样,大坝工程师代表部(西北院小浪底监理中心)连续4 年5次被业主评为先进集体。

    (2)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条件和有关法律,具备比较全面的知识结构 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因为监理工程师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核心,随时都有可 能协调施工有关事项。根据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业主和 承包商都有约束力,因此,监理工程师发布的指示,作出的决定都必须符合法律 (包括合同条件)的要求。另外,只有熟悉了合同条件和有关法律,具备比较全 面的知识结构及实践经验,才能提高监理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最终使工程建 设顺利进行。

    (3)必须重视组织协调的作用。在工程项目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中, 人们往往比较注意控制和管理,从而忽视协调;
    在协调中,人们往往比较注意施 工现场协调,从而忽视监理单位内部的协调。有的虽然也讲协调重要,但在具体 问题的对待上却是另一种态度。

    实际上,在监理单位内部存在大量的协调工作。例如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大 坝标施工管理中的成功协调,是与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分不开的),工作中各环节 产生的矛盾,都需要通过协调去妥善解决。就以小浪底这样的国际工程的一个方 面来看,由于大小事情一律要以文字为依据,所以仅大坝标监理的往来信函就达 22300多件,各种图纸30000多张,报表及记录80余种,有的报表每天都有好几页。

    这么多的信函、图纸、报表在运转过程中需要的协调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如果 处理不好就将如加拿大国际工程管理公司的专家安德森先生在撰写的《小浪底工 程的项目管理》一文中所告诫的那样:“将来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合同问题或诉讼的一个重要项目”。

    由此可见,无论是施工现场的协调,还是监理单位内部的协调,其好坏都 将直接影响到内部人员及部门的融洽和团结;
    影响到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
    影 响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它必须引起每一个监理人员特别是有关领导的充分重 视。可以这么说,没有协调就不能实现合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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