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民法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国家法论文
  • 宪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功能综述_... 正文 2019-12-10 07:27:01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功能综述_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相关热词搜索: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功能综述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功能综述 本文作者:熊立荣 工作单位:湖南公安专科学校 刑事贵任年龄制度是指一国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与刑事贵任年龄密切 相关的一系列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的总和。它不但与刑事责任直接联系,而且也 间接关乎刑罚的适用乃至诉讼程序的适用,是一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功 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关系到一国人权保障与社会防卫的程度。因此弄清刑事责任年 龄制度所具有的功能是如何科学构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必然需求。然而学界对 其功能鲜有研究,不客气地说,至今学界对其功能的认识尚停留在一种模糊的、自 发的状态,故笔者拟在此就此间题作一简论以抛砖引玉。

    一、刑事资任年龄制度功能的宏观考察 何谓功能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 利的作用、效能。’111咧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功能就是指刑事贵任年龄制度在其适 用的过程中所能产生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源于人类社会 的某种需要,因此,它必须要具有满足人类这种需要的作用,即机能或功能,否则,便 会失去生命力乃至逐渐消亡。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亦是人类社会选择的结果,是人 类社会为满足自身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良好秩序的需要而设定的制度,因此,它也必 须要具有能维护和促进这种良好秩序的功能。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功能是 什么从宏观上看,作为刑法制度的一部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该具有与刑法制度 一致的功能。关于刑法制度的机能或者说刑法的功能,理论界较为一致的观点认 为刑法主要具有保护功能。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旗帜鲜明地指出:刑法天生地 具有社会保护功能。因为刑法是基于国家维护其所建立的社会秩序的意志制定的, 并根据国家的意志专门选择了那些有必要用刑罚制裁加以保护的利益尸2胆是, 正如近来某些学者所说,“刑法不只是用来对付‘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是用来驯 服‘利维坦’的。’,P1因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事法律也并 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与打击,并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更加及时、 有效、灵活与便利。间因此,刑法又具有保障人权的机能,即保护“犯罪人”的权利 的功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犯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这一意义上 说,刑法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与之相一致,刑事贵任年龄制度也具有社会保护 功能和人权保护功能。但是,笔者认为,与整体观念上的刑法制度相比较,刑事贵任 年龄制度在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方面无疑更具有积极性,在一定意义上,刑事贵任 年龄制度是内设于刑法制度之中而对刑法制度(对公民权利)的攻击性予以抗制的因索,是刑法收敛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功能和整体观念上的刑法制度 略有不同,即整体的刑法制度强调的是其社会保护功能,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突出 的则是人权保护机能。概而言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具有“充分保护人权,适度保护 社会”的双保护功能;具体来说,它具有出罪功能、刑罚合理化功能、程序个别化功 能、违法阻却功能及指引功能和惩罚功能等,其中,前四个方面体现了刑事责任年 龄制度的人权保护功能,后两个方面则是其社会保护功能的体现。

    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具体功能 (一)出罪功能 通俗意义上的出罪是指将某一有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行为圈之外,否 定其犯罪性。笔者认为,这种对出罪的通俗理解并不周全:犯罪始终是一个既与(危 害)行为相联系,又与行为人相联系的概念。一国在确定其刑罚的适用范围即刑罚 权力阀域时,既要从行为的角度来合理界定,又要从行为人的角度来合理确定,即 必须从犯罪行为圈和犯罪人圈这两个角度来确定,否则,所确定的刑罚权力阀域便 是不完整和不确定的阀域。可以说,一国的犯罪行为圈和犯罪人圈的大小,便是一 国刑罚权力阀域的真实反映。若一国想调整其刑罚权力阀域(扩大或缩小),亦必须 从犯罪行为圈和犯罪人圈这两个方面着手。出罪是缩小一国刑罚权力阀域的过程 或手段,故出罪之内涵,并不限于将某些有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行为圈之外, 还应包括将某些人排除在犯罪人圈之外,否定其犯罪人之性质。从犯罪人圈这个 角度考察,刑事贵任年龄制度正是一国刑罚权力阀域之阀门(当然还有其他阀 门)―如果没有它,国家的刑罚权力阀域便是没有边际的阀域,人人皆可成为国家 刑罚权力发动的对象,刑及无能也就在所难免。因此,作为一项以决定什么人能成 为犯罪人、什么人不能成为犯罪人为自身基本任务的制度,刑事贵任年龄制度实 际上起着限制国家刑罚权发动、限制犯罪人圈大小的作用,在其规制之下,国家只 能放弃对一部分虽实施了危害行为但年龄尚幼或过大的人的刑事追究,从而使这 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了犯罪人圈之外,其出罪之功能得以实现。

    (二)刑罚合理化功能 即刑事贵任年龄制度具有使刑罚的具体适用趋于科学、合理的功能。如前 所述,在刑事法律制度产生之初,刑事贵任年龄制度并未随之得到确立,那时,任何 人―无论是未成年人、成年人还是老年人,一旦实施了被统治者认为是犯罪的危 害行为,便可能会遭受同样的刑罚处罚。同样的刑罚处罚就愈味着:第一,任何实施 了“犯罪”的人都将遭受刑罚处罚,没有人可以例外,即便是儿童亦应受刑罚处罚;
    第二,任何年龄的“犯罪”人都将遭受同样的刑罚处罚,没有轻重彼此之分。因此,那时的刑罚是野蛮的、落后的,毫无合理性和科学性可言。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 高,人们逐渐认识到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具有不同的特点,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 控制能力以及对刑罚的适应性等亦有所不同,故处罚时应予以区别对待,这样,便 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身便是刑罚合理化进程 中的产物。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确立,使人类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朝文明化、科 学化又迈进了一大步,刑罚的发动及刑罚的具体适用日益合理起来。比如,对幼童 之危害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对以犯罪论处者依其年龄的老幼处轻重不同的刑罚, 对老幼犯罪者排除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刑的适用等。这种分别年龄的老幼来差别 对待的作法显然更符合客观规律,刑罚的适用也因此更显合理,刑罚的威严与威慑 力亦因这种合理性而得到公众的充分尊重。

    (三)程序个别化功能 程序不但是实体的保障,其自身亦具有独立的价值。对处于不同年龄阶段 的犯罪人,不但在处罚上要区别对待,实现实体处理的个别化即刑罚的个别化,而 且在适用司法程序方面也要区别对待,实现程序的个别化。唯其如此,才能既保证 老幼犯罪人因其年龄的特殊性而取得的实体上的优待得到实现,又能避免不正当 的程序对他们造成的“伤害”,避免标签化的后果。然而,在刑事法律制度产生之初, 人们既未根据犯罪人年龄的老幼在实体上实行刑罚的个别化,更未在适用的司法 程序上实行个别化。只有当人们认识到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特点,只有当刑 事责任年龄制度确立后,司法程序的个别化才有真正实现的可能―因为刑事责任 年龄制度从本质上就是一种区别对待的制度,区别化就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根 本使命。从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的情况看,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特别 司法程序较为发达,形成了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的完整的保护性特别司法 程序,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应适用不得公开逮捕的特别侦查程序和不得公开审判的 特别审判程序等,这些特别程序有力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四)违法阻却功能 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阻却违法的成立,行为人如果没有达到最低刑事责任 年龄,其行为不但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一般的违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这一功 能在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体现得较为明显。当然,对这一结论,目前理论 界尚存争论,也得不到规范意义上的充分支持。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就 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显然,该条款是将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人纳人了违法行为主体的范畴。但依 我国传统法理,违法亦是主客观的统一,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人由于对自身行为缺乏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不符合违法行为的主体条件;同时,“违法”不仅仅是一 种事实判断,它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和道德评判,如对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人之危害 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故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人 亦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主体。在此意义上,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即阻却违法的成立。

    这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有显著的不同。在这些国家的传统法理 中,年龄并不阻却违法,因为在他们“递进式”的犯罪构成(成立)模式中,只有当行为 成立违法后,才谈得上用年龄等因素来评价有责性的问题。因此,在他们的刑法理 论中就春“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一说。

    (五)(消极)指引功能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明确地告诉处于各种 不同年龄段的人们哪种行为他们可以实施,哪种行为不能实施,从而引导和教育人 们不去实施他们这个年龄段不能实施的行为,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六)惩罚功能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主要发挥人权保护功能的同时,也具有惩罚犯罪人的 功能,藉以保护社会。通常,由于一国的刑法都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实则是消 极地规定了什么年龄的人“可以”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以指导达一定年龄之人什么 行为可做,什么行为不可做,如果一个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之正常人实施了刑法所禁 止的行为,就要根据刑法受到严厉的制裁,不得以年龄为辩护理由,此时,刑事责任 年龄制度的惩罚功能得以发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上述功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 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任何一国在构建自身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时,都应充分考虑 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具有的上述功能,以使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每一个构成因 素都能适应上述功能并使之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发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对 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的重刑传统的国家来说,在构建或完善自身的刑事责任 年龄制度时,尤其要注重其人权保护功能,顺应刑罚轻缓化和非犯罪化的全球性刑 事法律制度变革潮流。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功能综述_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