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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税收法定原则与制度探究】... 正文 2019-12-17 07:31:08

    【税收法定原则与制度探究】 税收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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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法定原则与制度探究

    税收法定原则与制度探究 本文作者:郭慧 工作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内容1、税种法定税种法定是指国家征收的各种税目都要以 法律来规定,任何有违法定主义的税种都不能在社会中得以存在。这是税收法定 原则的最根本内容,是税收依法存在的前提条件。2、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法 定是指国家应当尽可能对税收要素即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方面在法律中作 出明确规定。否则,极易引起权力的寻租和腐败。因此它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 心内容。3、征税程序法定税收程序法定是指法律必须对税收征纳主体权力义务 的实现依据作出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定程序确立税收要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 能对现有的税收要素作任何改变,税收征收过程中,国家和公民必须依法纳税。

    实现税收法定原则意义税收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和立法 基本原则的恰当结合,不仅从表面上(对税法而言,为“法定”;
    对立法而言,为 “定税收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从内容上符合了上述要求,最终得以成为税收 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所以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其一,税收 法定主义始终都是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其核心的,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 原则。其二,税收法定主义在各个国家的具体实现都是以宪法作为基准的,并在 税收立法中得到积极的贯彻实施,所以各个国家现代民主宪政的建立发展历程一 直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紧密联系。

    我国目前税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一定程度上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但在很多方面依然存 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备。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收立法中未能得到很好贯彻 1、税收立法在宪法中无直接依据我国现行宪法中只有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与处于重要地位的税法仅有一条规定, 只强调公民要依照法律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并未明确公民在纳税的同时应享有 什么样的合法权力。这未能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甚至与税 收法定原则相违背。2、税收基本法缺乏统一和协调税收基本法是对宪法和单行 税法之间空白的填补,是税法体系完备的重要补充。税收基本法就是要把各个单 行税法的共同性问题和一些不宜由单行税法规定而在宪法中又没有具体说明的 问题作一个集中的概括说明。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它起着把宪法和单行税 法连接起来的桥梁作用,有利于改观宪法和单行税法脱节的现状。3、对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可操作性不强授权立法问题已不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如何控制和 监督授权立法问题,而我国过去授权立法实践中最薄弱的环节就是授权立法。立 法监督的缺乏,必然导致立法寻租等一系列问题。4、授权立法的不规范我国目 前实行的是以行政机关为主、立法机关为辅的税收立法划分模式。如果行政机关 被授予立法权,那么其作为税法制定者的同时又是税法执行者,就有可能以自身 利益为出发点,无限度的扩展立法范围,加大立法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侵蚀, 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税收立法权限不明确税收立法权不明确表现在两个方面:首 先是,中央过度集中税收立法权,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
    然后是,忽视 税收立法中行政法规的过渡作用,我国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过大而且无严格界限, 将一些税收基本法律规范交由行政机关制定,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其弊端随着 社会的不断发展已初步显现。税收立法程序不完善税收立法程序是税收立法主体 依法定权限制定税法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是税收立法主体依照法律规 定制定、修改、废止税法的活动程序。由于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的发展不是很完 善,税收立法程序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公众参与度低.二是税收立 法缺少预测性;
    三是缺乏整体立法规划;
    四是税收规章的制定颁布随意性较大;

    五是税收立法程序缺乏外部监督。

    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完善我国税收立法 加强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与基本法中的实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一 国法律体系中起统帅作用。要加强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与税收基本法中的实现, 要求税收法定主义能够在宪法中得到详细、具体、全面的规定,能够使其在相关 法律中得以贯彻落实到位,有利于税收依法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建立。而且应尽快 制定税收基本法,使其充分发挥对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主导作用,推动和保 障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提高税收法律规范的地位,增强税收法律的权威性,杜 绝税收立法的随意性,确保税制的稳定。严格我国税收立法权限法律界定对税收 立法权限进行法律界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做起。第一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 税收立法权限。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的同时也要适当的给与地方一定的权限, 以达到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最大限度的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 供强大的财力支持;
    第二是,合理划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依据税 收法定原则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是税收立法权的主要制定机关.行政机关在 一定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其职权制定法规、规章等,是税收立法权的辅 助机关。改进和完善税收立法程序税收立法程序的改进和完善,对税收立法的良 性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税收体系的完备和扩展。可以从以 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建立税收立法公开制度。通过各种机构,不同方式逐步实现。当然,税收立法的公开并不是无限度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立法行为是 不可能公开的,如涉及到国家利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方面会有所保护;
    其 次,建立税收立法参与制度。税收立法工作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法律和税收方 面的专家以及对税收有一定深度了解的社会组织都应积极参与进来。由立法机关 主导,通过一定的媒介向广大公民征询意见,确保广大公民的立法参与。再次, 完善听证制度,听证程序一般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相关人员参与的一种民主化程序。通过听证,立法机关,相关行政部门,公民 等团体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合理利益,促进税收立法发展的最 优化。结语: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既有一般税收立法的共性,又有自身的鲜明的 特色。由于受到我国的历史、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税收 立法体制出现了滞后,由此带来的税收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己越来越不相适应。因此,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我国税收立法体 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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