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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会计审计 > 成本会计论文 > 【有关反恐问题的形势论文】... 正文 2019-09-22 07:26:44

    【有关反恐问题的形势论文】 形势与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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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反恐问题的形势论文

    有关反恐问题的形势论文 有关反恐问题的形势论文篇一 《反恐理论研究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本文对反恐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解 决措施。

    关键词:反恐 学术研究 问题 解决方法 一、反恐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的状况来讲,虽然我们在学术研究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可还必须正视前进中的问题。当前,我们在研究领域存在的问题是理论太浅露而 又宽泛。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则是:“理论创建性不足,可操 作性不高和指导力不强”。

    (一)“注释”方法占据主导,理论缺乏创建性。

    近些年来,我们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以注释为主的氛围中开展的, 在方法上主要采取了不断解释和阐述他人观点的方法,在学术成果上表现为一系 列缺乏理论创建性的论文产生。我们应当承认,注释的方法是我们进行研究的一 种非常有用的方法,但它决不应是唯一的或主导性的方法。学术研究不能没有注 释,但当研究仅仅凭借和停留于注释的水准上的话,则决不意味着我们理论研究 的繁荣和发达,相反恰恰潜藏着学术理论发展的危机,这就是创造力的枯竭和理 性的贫乏。

    (二)理论停留在对进行政策解说的层面上,可操作性不高。

    我们的任务是反劫机、反恐怖、反暴乱,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学术研究 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础上,重视作战过程中的客观技术性操作层面 上的问题,只有具体的技术理论客观、正确,才能打得赢,才能完成党和国家交 给我们的任务。我们绝对不能让我们的反恐理论研究仅仅停留在政策解说层面上, 以满足政策解说的需要为限度,而对反恐技术操作的理论问题总是浅尝辄止。

    (三)非理性化倾向较重,对实践的指导力不强。直到目前,我们的研究仍然存在着较重的非理性化倾向,具体表现 如:研究者本人感性体验与情感表达在其中占据相当比重,对其提出的问题缺乏 理性的论证;忽视理性在学术研究中的作用,理论缺乏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满足 于问题出现后的经验性解说。其实,理性的思索和推导应在我们的学术研究中占 主导的地位,理性的作用应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和引导上。理性思维下的理论应 源于实践,更重要的是高于实践,只有高于实践,才能指导我们的工作。如果经 常性的把眼光局限于对现实中已经存在问题的经验性、对策性研究上的话,当出 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时候,尤其是没有适合的经验供我们借鉴的时候,我们将无 所适从,工作也不会得到圆满的完成。

    (四)研究状态一直处于浅层次。

    说仍然是“浅层次”,理由主要有:理论研究只停留在各个松散的点上, 没有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自己的经得起理论和实践检验的概 念框架和思维方式。反恐理论研究主要体现在反恐政策研究的宏观层面和反恐战 术战法研究的微观层面。但我们的宏观理论缺乏严整的理论所应有的系统性、连 贯性和逻辑一致性,比较散乱,因而适用的时间与空间极其有限。而对于微观层 面的问题,理论成果不多又往往不注重细节,缺乏可操作性;学术争鸣缺乏。这 说明我们缺乏真正的学术精神。说明我们还不具有真正自觉的、独立自主的、自 由平等的学术批判实践。

    二、解决对策 (一)明确划分反恐理论研究领域的范畴。

    明确划分反恐理论研究领域的范畴,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必须把反恐作 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找出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使其不在从属于其他任何相关学 科;划清反恐理论和相关学科之间的界限,明确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建立反恐 理论特有的概念、观点和研究体系,在现有的各个研究模块(如战法、训练、心 理、谈判等)的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更加理论化的整合,建立和加强研究各 个子模块和“反恐”这一更高层次母概念之间的关系;完成各子模块之间的融会贯 通。

    (二)精确解构反恐理论的层次,并使之固定化。

    这是从学科结构上保证反恐理论受到应有的重视并使之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反恐理论研究应从以往那种浑然一体、笼而统之的发展模式中走出来, 使其依照明确的方向向更深的层次、更广阔的空间发展。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从 大的角度讲,反恐理论应划分为两个层面:反恐政策研究的宏观层面和反恐战术 战法研究的微观层面。前者包括反恐的基本理论、政策时事对反恐作战的影响、 法制建设与反恐怖等等。这一层面主要侧重于反恐理论本质和价值领域的研究和 探索;后者则包括作战指挥、战法、特种训练、心理制胜、情报搜索等。

    (三)重视已成熟的反恐理论“及时”、“准确”地指导实践。

    反恐怖作战实践是在反恐理论的指导下完成的,但反过来,它又为反 恐理论的建构提供丰厚的营养并建立稳固的支撑。反恐理论虽然是抽象概括的理 论科学,但这决不意味着它可以完全游离于反恐实践而悬空式的发展,相反一个 成熟发达的理论恰恰离不开实践的丰厚营养,它需要朝着反恐实战的方向深化和 拓展。对于我们来讲,理论指导实践的要求有二:“及时”、“准确”。第一,只有 理论及时的完成对实践的指导,我们才能更快地收集到实践反馈回来的信息,从 而在比别人更短的时间内丰富和完善已有的理论,缩短理论探索的周期,使我们 的反恐研究走在他人的前面。第二,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必须“准确”。

    (四)努力提高反恐理论研究者自身的素质,并共同营造和培育良好的 学术风气。

    这是从反恐理论研究者个体和群体双向互动的角度,为反恐理论的尽 快发展提供主体条件和群体环境的保证。反恐理论研究状况的好坏,归根结底还 是要取决于研究者的素质。就从事反恐理论研究者的个体而言,重要的是要不断 地提高自身的修养;就从事反恐理论研究的群体而言,最为重要的是要形成一种 良好的学术风气和学术传统。对于深层次的学术传统,我们很难在短时间内建立 起来,但营造和培育一个好的学术风气,却是从现在就可以做起的。

    (作者单位:武警特种警察学院 政工教研室) 有关反恐问题的形势论文篇二《军队境外反恐的问题思考及法律应对》 摘 要:军队境外反恐是我国军事力量走出去的一项新课题,在明确 该军事行动概念的基础上,提出权限、职能、装备使用及责任四个问题思考,并 积极寻找法律应对,是新时期依法治军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应对恐怖主义 问题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军队 境外反恐 问题思考 法律应对 作者简介:孙啸天,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研究生一队。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6)05-141-03 2016年1月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 恐法》)第71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 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军队参与境外反恐有了法律依据,但 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本文试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并提 出法律应对。

    一、军队境外反恐概述 (一) 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要明确境外反恐的概念,首先应对“恐怖主义”进行准确的定位,《反 恐法》中将恐怖主义定义为“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 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 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恐怖主义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暗杀、绑架、爆炸、 劫机、纵火、投毒和恐吓等,表面上看来这与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并无二致, 但恐怖主义的特殊性在于其具有政治性的根本动机,是一种政治行为。恐怖行为 也涉及暴力的使用,但是它本质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交战行为,只能被视为非 战争行为或战争之外的暴力行为,如果是战争行为,应使用战争法,交战双方都 应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交战主体仅限于双方合法的战斗员,平民不能参战,民 族解放运动所从事的包括武力斗争在内的行为同样不应被视为恐怖主义罪行。

    (二) 军队主体的特殊性 我国参与境外反恐的军队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二者都属于国家武装力量。与公安警察有所不同,军队是国家武力的象征, 对外具有宣示国家主权的意思,因此军队的行动在政治上具有敏感性,行动的决 定和实施都需要更加慎重,国际上的反恐公约对国家军队参与反恐也持审慎态度, 《反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第20条第2款规定,“一国军事部队为执行公务而进 行的活动,由国际法其他规则予以规定,因此不受本公约管辖。”正如黄瑶在《联 合国全面反恐公约研究――基于国际法的视角》一书中写到:“武装部队 问题是 拟定公约的最大难题之一”。

    (三)境外反恐的概念 境外反恐在“境外”一词上的理解不存在争议,即行动实施地点在中国 国边境以外,可能置于他国境内或尚未确定国家归属的地区,抑或是他国领海、 领空,甚至可能是公海、公空。而对“反恐”的理解则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 的反恐即打击恐怖组织、处置恐怖主义事件,广义的反恐是指全方位的反对恐怖 主义活动,还包括恐怖主义预防、解救人质和受害人员救助等。从近些年来发生 的恐怖主义事件造成的后果来看,反恐工作不能仅限在狭义的范围内开展,因为 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行为,必须将反恐工作置于多元全方位的广义框架内进行 才能取得实际效果,本文也是在广义的视角下讨论“反恐”。

    二、军队境外反恐的问题思考 (一)权限问题 军队是否具有参与反恐的权力或者说义务,应当从军队本身的性质进 行讨论。武装力量是具有最强的对抗能力的社会组织,是为国家或政治集团所特 别倚重,是归属于国家或者政治集团的, 因此这个问题可以转化为国家或者政 治集团是否有权派出军队参与境外反恐任务。国家反恐的权利体现在国家在国际 法上享有的自卫权这一基本权利,而义务体现于通过国际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 (目前国家武装力量参与反恐行动的观点尚未达成共识,相关国际条约未制定出), 所以说,军队参与境外反恐更多的是考虑国家利益的因素,即从国家自卫权出发。

    考虑到军队具有最强对抗能力的性质,不可避免地要讨论境外反恐是否会影响他 国内政的问题,这里只是简单提出在国际法框架下需要注意的三个反面,具体责 任将在下文阐述,一是在反恐问题上,不应适用双重标准。即各国军队参与反恐 应该遵循统一的标准规定,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二是不应以“反恐为名”, 实施所谓“预先自卫”,一国行使自卫权必须以不侵害他国合法权益为前提;三是 反恐无法成为违反国际法义务的理由。综上所述,我国军队参与境外反恐必须是在国家利益受到恐怖势力威胁或损害的前提下进行的,且不应损害他国的合法权 益。

    (二)职能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在第十一章对外军事关系中规定,“中国 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 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军队境外反恐无疑属 于对外军事活动的一种,职能的行使是获得法律支撑的,但是具体职能有哪些, 目前尚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关于武警担负反恐任 务的规定较为抽象,表述为“参加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既没能将恐怖活动的范畴 概括全面,也未明确具体的反恐职能。而2015年7月出台实施的新国家安全法为 解放军“走出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军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美中不足的是,该 法虽然提到了军队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 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但并未提及军队境外反恐的具体事项,同时 该法第33条虽然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 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但必要措施是什么措 施没有明确,军事行动能否作为最终必要措施还不确定,可以说,目前我国对于 军队境外反恐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缺失。军队和警察在境外反恐上的职能是有所 区别的,警察的暴力性和军队相比要弱化很多,境外行动更容易为各国所接受, 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警务合作组织成立较早,运行机制也较为成 熟,警察在境外反恐中天然具有侦查权、调查取证权、抓捕权和引渡权等,而军 队作为最高程度的暴力组织,在境外反恐中则更应侧重于打击摧毁恐怖目标,受 到的约束也更加严厉。从国家安全法中列举的军队境外行动类型来看,军队境外 反恐职能可包括以下几项:参与国际军事反恐合作;参与遭受恐袭地区的人道主 义救援;海上护航;当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可能或已经遭 受恐怖威胁时进行保护;此外还应具有追捕从中国境内逃窜至境外的恐怖分子的 职能。当然,这些职能的实施必须是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并且得到相关境外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允许。

    (三)装备使用问题 武器装备的使用是军队参与境外反恐的关键因素,根据《联合国宪章》 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肯定是排除在外的,《多国作战 联合条令》中将反恐怖列为非战争军事行动,有学者认为,军队在国外从事非战 争军事行动,可资借鉴的是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关使用武力的限制性规定,按照维和行动的指导原则,维和部队只携带轻型武器,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器,这里的 自卫是指“在部队营房、车辆和人员遭到攻击时,用和平方法和说服手段失败后, 由部队司令作出决定,才能应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不过从中国近几年来参与的 双边反恐军事演习来看,境外反恐的武器装备使用朝着多元化、机动化、重型化 发展,这也与恐怖活动手段的升级相适应:中塔“协作2006”联合反恐军事演习中, 我国直升机部队首次转场飞赴境外并在陌生空域和地域进行复杂实战条件下的 机降演习科目。“和平使命2013”中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中,中方参演部队在俄罗 斯境内车里雅宾斯克州出动了5架歼轰-7A飞机、4架直九武装直升机、坦克战车 等装备。当然,双边军事演习是建立在两国互信基础上的友好合作,装备使用也 是在双方接受的前提下进行的,和真正意义上的境外反恐还是有所区别的,只有 从法律上对武器装备的使用种类、方法、限度等进行规制,才能有效保证我军的 战斗力。

    (四)责任问题 保罗吉尔伯特在《新恐怖与新战争一书》中写到,“军事行动不能制 造近乎无风险的军事环境,这种军事行为本身易于狂热,不顾一切,从而演变为 极端暴力。”境外军事反恐行动的消极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国家主权的侵 蚀,对国家领土完整和司法主权的侵害以及武力的滥用。由此产生的责任问题分 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责任,一类是军人责任。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国际责 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条款草案》在第二部分“一般国际责任的内容”中规定:一国实行的国际不法行 为引起的国际责任,产生法律后果、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下列义务:
    (1)继续履行;(2)停止;(3)不重复;(4)赔偿。对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充分赔偿, 应单独或合并地采取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的方式。抵偿可采取承认不法行为、 表示遗憾、正式道歉或另一种合适的方式。虽然国际法上有对国家责任的承担内 容和方式都作了规定,但是对军队反恐行动是否侵犯了他国合法利益的界定仍存 在争论了,许多情况下各国的争端并不是产生于对于国际条约的不同解释和适用, 而是出于政治原因对恐怖主义问题有所取舍。中国在派出军队参与境外反恐的过 程中若产生国际责任,该如何化解争端成为需要研究的新课题。另外,若军人在 军事行动中违反刑事责任就涉及到涉外刑事司法管辖的问题,从当今各国国内法 和主要国际条约关于境外部队人员行使司法管辖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特点:一 是派遣国大都以本国管辖为常态,以接受国管辖为例外;二是派遣国和接受国以 犯罪当事人的身份以及所犯罪行的性质、侵犯对象等来划分双方的刑事管辖权。

    这些特点背后,实质上都是围绕国家主权原则展开的,无论是从国家利益还是军人利益出发,都应该尽快完善相关国内立法。

    三、法律应对 前文提到的四个问题是我军参与境外反恐亟需解决或明确的问题,只 有从法律上做好充足的准备,才能树立和维护我军正义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 才能保证任务的顺利执行。作者试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阐述法律应对之 策。

    (一) 国内法角度 (二) 国际法角度 1. 全球性反恐公约的普遍适用性:包括联合国官方以及国际法学界 在内的国际社会一般认为,当前全球性反恐公约主要有13项,可根据其主持制定 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是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全球性反恐公约,共5个;二是联 合国专门结构(主要由联合国三个专门机构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所制定和通过的全球性反恐公约,共8个。这些专门用于防止 及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突出地体现了针对某具体犯罪行为方式的惩治 措施的目标性,以及强调国际合作及区域合作的重要性和方法,中国作为联合国 常任理事国之一,当然适用全球性反恐公约,在这些公约规制下采取的军事反恐 行动天然具有正义性和正当性,应充分利用其普遍适用性特征,树立负责任大国 形象。

    2. 区域性协定的特别针对性:恐怖主义活动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地 区特性,各个国家的反恐重心也不尽相同,结合国情开展有针对性的区域反恐合 作是有效打击跨境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据此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成为国家之 间共同反恐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参与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主要 有:《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国分别与吉尔吉斯斯 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俄罗斯签订的打击“三 股势力”合作协定。这一系列区域性协定都是针对“三股势力”恐怖主义的打击,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形成地区性安全和联动性反恐。

    四、结语 在恐怖主义全球肆虐的今天,军队境外反恐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它既 是国内反恐的补充完善,也是国家军事力量的形象展现。但是,任何军事行动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否则可能成为非正义的侵略扩张行为,只有从问题出 发,积极寻求法律应对之策,才能为我国军事力量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

    注释:
    盛红生.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时事出版社.2008.6-7,161. 国家武装部队有时也被称为军事部队,或简称军队。国际法上,武装 部队一词一般在武装冲突的情形中使用,而军事部队一般多用于和平时期。实际 上,“武装部队”和“军队”两个名词常被交替使用。

    薛刚凌、周健.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97-98. 谢丹.“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西安政治学院学 报.2008,21(3). 中塔联合反恐军事演习亮点频现.人民网.2006年9月24日. “和平使命2013”中俄联合反恐军演拉开战幕.搜狐军事.2013年7月28 日.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 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制止 为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机场协定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 公约》、《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关于在可塑炸药 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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