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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会计审计 > 成本会计论文 >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第... 正文 2019-12-21 07:25:0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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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研究

    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研究 引言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 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交易服务,它具有信用性、中介性等特点,化解了交易主体间 的互不信任,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繁荣与发展。但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不断 发展,其风险隐患也愈加突出,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第三方支付. 过程中消费者权益挺护不利、¥户各付利息!不清、第三方支付金融犯:监管不利 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同时依靠市场和法律。我国在立法上对第三方支付的调 整处于滞后状态,直至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才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 理办法》,明确将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纳入 法律调整范围,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陆续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 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弥补了我国 第三方支付法律规范方面的立法空白,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主体的市场准入、客户 备付金的监督管理和违法处罚作出了初步规定,建立了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 的基本框架。但与第三方支付发展更早更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 相比,我国调整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还存在诸多不足,如重强制,轻鼓励引导、重 行政规制,轻民事调整、重实体,轻程序等。如2014年发生的支付机构预授权违规 现象,多达八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央行处罚,⑴为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敲响了 警钟。目前为止,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的规定主要有2005年4月1日施行的《电子 签名法》,2010年颁布发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颁布的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3年颁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与在中国的发展 相比,第三方支付在欧美发展的时间较长,相对成熟,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 规制体系。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的监管,监管的重点为支付业务而 非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在美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定义为货币传送业务经营 者(money transmitter), [2]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规制是将其纳入已有的法律体系 之中。欧盟则是从电子货币角度展开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倾向于对第三方 支付机构作出明确界定,倾向于建立统一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体系,并分别颁布 了《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指令》(Drective2000/46/EC)、 《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Drective2007/64/EC)及,其他相关指令。

    国内学术界对其的研宄也相应展开,比如,马洪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 律分析》一文指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市场准入门滥过高、客户备付金管理细则不够完善、反洗钱问题法律规制操作性不强等问题;[3]杨晨 的《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研究》一文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第三方支付 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并提出加强金融监管、明确 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地位的建议。张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性质及其孳 息归属的分析研宄》一文指出,对于沉淀资金的孳息可以进行合理利用,将部分孳 息所有权归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免降低效率,浪费经济资源等,[5]这些研究,立 足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实践过程进行分析,对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法 律规制给出了有益的参考。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比较研宄的方法了解国外发达国 家对相关风险的规范调整措施,借鉴其成功之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第 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

    ........ 第一章第三方支付概论 1.1第三方支付的内涵及其业务类型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 ........ 1.2第三方支付的特征 第三方支付和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优势显着,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 其不直接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独立于交易各方当事人,作为收款和付款中介, 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当下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非面对面的特性,商家 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交易主体之间互不信任,第三方支付平台能有效提 高交易的信用度,及时完成交易;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还可以依照客户具体需求, 进行个性服务的设定与提供。其特征分析如下:资金转移支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 的主营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不直接涉及交易,独立于交易各方当事人,借助第三 方支付平台,买卖双方之间不直接进行货、款来往,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中 介功能来完成,[12]资金通过第芝哀支付:平台在付款人银行和收款人银行之间转 移,而承担最终资金结算责任的仍然是银行,作为付款和收款中介,第三方支付平 台可以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的虚拟属性是其生存的基础, 也是其发展的一个先天缺陷,这一特征让交易主体很难构建高度信赖的关系,再加 上商家与消费者间信息掌控的不对称性,博弈无处不在,猜疑随处可见。在这样的 环境下,第三方支付以其专业化的运作帮助交易诸方更好的实现交易目的。同时由于其中介性的特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可以很好避免欺诈行为,交易纠 纷得以减少,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 第三章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分析......18 3.1我国第三方支付立法现状......18 3.2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的缺陷......21 3.3国外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31 3. 3. 1法律定位、管理思路不同......31 3.3.2监管机构、模式不同......32 3. 3.3客户备付金监管不同......32 第四章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的建议......33 4.1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机制......33 4.1.1明晰第三方支 付机构的法律地位......33 4.1.2明确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机构......35 4.1.3完善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及退出机制......35 4.2加强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36 4. 4.4完善第三方支付金融犯罪监管制度......39 第四章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的建议 目前我国虽然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建立起监管机制、客户备付金管理、消费 者权益保护以及打击金融犯罪等相应法律规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通过借鉴欧美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的经验,针对我国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中 的现实缺陷,提出相关建议,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促进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

    4.1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立法主要集中在业务监管层面,旨在控制经 营风险和维护市场秩序,但截至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 的法律地位。只有确定了一个主体的法律地位,才能确定其享有权利的内容以及 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才能更加精确对其进行法律监管。有鉴于此,应当加强立法, 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督与管理的针对 性。在笔者看来,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认定. 为非金融机构看似合理,但实质上并不妥当。众所周知,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是 “货币转移业务”,与我国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并无根本区别,因此可把第三方支 付机构定性为金融机构。笔者分析如下:第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 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所谓金融机构乃是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额业务 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融资公司、期货公司等,其究底条款为中国人民银行 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依据该规定,所谓金融机构的实质其实就是中 国人民银行认定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 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所谓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 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 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44]反 观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金融机构却从事着资金融通的专营金融业务,依常理而 言,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应属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但事 实上,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是央行认可的,央行明确探权其可以从事的相 关业务,同时将其定义为非金融机构。由此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实质和形式上 和金融机构并无二致。

    ......... 结论 除了信用卡套现行为,网络洗钱行为也应当是防范的重点。就欧美国家而 言,反洗钱机构不仅监管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也监管第三方支付中所出现的洗钱 行为。在这一点上,我国立法或政策制定应当予以重视,并积极构建我国的反洗钱 监管机制。可以把《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纳入国家反洗钱法 框架,提升其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可以在我国《反洗钱法》中可以专门一章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对法律责任进行明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层面规定了对反洗钱的监管:第一,加强对用户身份的 核查,以全面掌握用户的真实信息,从源头上防控非法分子的洗钱行为;第二,建立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即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现可疑交易记录上,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对策;第三,建立对大宗交易的特殊审 查制度,即如果用户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大宗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实时监控, 一旦发现可疑行为,应当立即釆取措施;第四,加强对监控人员的选拔与培训,提升 监控人员的专业技能,从而更好的实施监控。虽然如此,但在客户识别和可疑交易 报告等具体层面还有些不完善,建议管理部门在客户识别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真实 有效的信息数据档案、对小额交易进行简化的识别措施来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同时提高效率,节约支付机构成本;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完善可疑交易标准,提高 报告质量,及时做好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侦测和报告工作;同时应完善相关法 律规范,明确自律性行业组织在反洗钱中的作用,通过上述行为,更好的防范和遏 制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从事洗钱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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