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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发展战略论文 > 【高校法学教学问题及策略】... 正文 2019-12-20 07:25:16

    【高校法学教学问题及策略】法学博士点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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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法学教学问题及策略

    高校法学教学问题及策略 本文标题中的“四个问题”,分别是指法理学课程的定位、民、商法教学的 “两张皮”、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必要性以及法律英语教学的理念。目前,这 四个问题在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中比较突出,然而却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所 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和研究。这里还需要对法律英语教学的学科归属问题作简 单说明。目前,我国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都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由于法律英语 课程本身具备交叉学科的鲜明特点,因而既可将其归入英语课,也可将其归入法 学课。尤其是法律英语课程中含有大量的英美法知识,而笔者正主张在法律英语 的教学中应当对这些英美法知识给予高度的重视。有鉴于此,本文特将法律英语 课程的教学归入本文所说的“高校法学教学”这个概念之中。

    一、法理学课程的定位 现阶段,我国高校的法理学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许多学生学习了法理 学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更遑论运用其基本原理解决实际 问题。例如,现行的诉讼离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这个规定,我们不仅 可以运用亲属法的原理进行分析,而且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原理进行分析。这就 如同一个数学问题,我们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决,也可以用算术的方法解决。

    但是,有的学生在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认为这只是一个纯粹的婚姻法问题, 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高校法学课程设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 法学课程设置,法理学课程在所有的法学课程中最先开设。学生们先学法理学, 然后再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法学课程。这样,学生在 学习法理学时,要直接面对抽象的法学理论,由于这个时候还没有学习相关的应 用法学课程,还没有应用法学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对抽象的法 理学理论。法理学课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学课程之前最先开设,与人们对法理学课 程的定位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其定位为单纯的法学基础课, 甚至称其为“法学基础理论”。但事实上,法理学不但是法学基础课,更是法学哲 理课。法理学在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就被称作法哲学[1]。它里面不仅有着基础 性的内容,而且还有着大量的哲理性内容。

    这些哲理性的内容往往抽象、深奥,对于刚刚入学的大学生而言,有着相 当的难度,若无充分的来自于应用法学课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难融会贯通的。法 理学课程应当被定位为基础性和哲理性相结合的理论法学课程。笔者认为,应当将目前的法理学课程的内容区分为两个层次,即初级法理学和高级法理学。对初 级法理学的内容, 继续在所有应用法学课程之前开设;而对于高级法理学的内容, 则应在大多数应用法学课程之后开设。在具体开设时间上, 初级法理学可以考 虑安排在大一上学期;高级法理学,则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 因为这个时候学生们已经学完了绝大多数的应用法学课程,积累了较多的感性材 料, 从而具备了学习高级法理学的材料基础。经过这样的分层处 105理,既能 使法理学真正地发挥其法学基础理论的作用,也能使学生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应用 法学知识的基础上,顺利学习法理学中抽象深奥的理论,从而真正理解和掌握这 些高级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学的“两张皮” 当前,民、商法学教学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学和商法教学的 “两张皮”现象。

    在讲授民法时,不涉及商法,所引举案例均为日常的买卖租赁借款之类,不能将 民法原理与商法联系起来,很少引举商事案例;在讲授商法时,不能自觉主动地 联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师甚至根本就缺乏这种联系的能力。在商法课堂上,学生 听不到民法的知识,似乎商法和民法是两个相互独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实 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不能独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学中的“两张皮”现象,违背了唯物辩证法中联系的观点,割裂 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2]。在这种教学方法之下,学生无法感受到商法 是民法的特别法,无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对于商法的指导作用,使得学生在学习商 法时不能运用民法原理解释商法现象,而将民法当成了商法的异在物。要改变这 种“两张皮”的现象,就必须高度重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深刻领会商法 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基本原理,并自觉地将其运用于民、商法学的教学实践。例 如,在讲授民法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时,教师应当考虑到学生在商法学习中必然会 遇到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责任 这个概念,并以股东有限责任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为例进行简单的说明。

    这样,学生就能够全面学习相关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将来学习相关商法知 识时也不会感到突兀,从而实现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稳过渡。再如, 在讲述商 法中的外观主义和票据的无因性问题时,教师应当自觉地引导学生联系民法上关 于占有的权利推定原理进行比较。这样,学生就会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原 理有真切的感受,从而为自觉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商法问题奠定基础。此外,为消 除“两张皮”现象,笔者建议实施教学轮换制度, 即民法教师讲授商法和商法教 师讲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学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师专门讲授民法,商法教师专门讲授商法。鉴于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民法和商法教师互 相进行定期轮换教学,讲授一下对方的课程,这对双方民、商法理论水平的提高 无疑是有好处的。

    三、非法学专业开设民、商法以取代经济法的必要性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否有必要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很值得思考。

    因为不是专业课,学生们对经济法课程往往不感兴趣,到课率很低,考试时只求 及格。任课教师要求也不严格,讲课不够认真,结果是学生虽然考试过关了,却 没有学到多少经济法知识。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不再适合时代 的需求。众所周知,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有过“经济法热”。那时,经济法被 理解为与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济法也就 自然而然地“热”了起来。

    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违反理性的“热”开始降温,人们逐渐认识到,民、 商法才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 法律。作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法,经济法虽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关系, 但比之民、商法,这种关系是间接的、抽象的、遥远的,而民、商法与我们日常 生活的关系则是直接的、具体的、贴近的。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高校 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应当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课程。其意义在于, 随着对民、商法学习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诚信等原则和精神, 将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自主、独立、有个性 而又尊重他人的人。当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同于法学专业,所以对前者开设 民、商法课程,应与对后者开设民、商法课应当有所区别。在此问题上,应当把 握以下三个原则:其一,教学内容力求简明而全面;其二,教学方法力求贴近生活;
    其三,师资配备力求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最后还需说明的是,在课程的具体名 称上,非法学专业的民、商法课程可以考虑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识”或“民商法 基础”之类,而不宜叫作“民法学”。

    四、法律英语教学的理念 目前,我国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都开设了法律英语这门课程,但在教学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却比较多,如目的不明确、教材欠缺科学性、教学方法和手段单 一、师资有待进一步合理化,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学界已经多有探讨,并提出 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和建议。在此,笔者只对法律英语教学的理念问题作一探讨。

    之所以专门探讨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这个问题有着根本的指导意义。

    显而易见,开设法律英语课程,如果是为了增强学生的谋生技能,就应当 重视相关的实务知识;如果是为了让学生更多地了解英美法的知识,就应当重点 介绍英美法的法律内容和法律原理;如果是为了让学生接受英语世界法律观念和 法律意识的熏陶,则应当加大学生对于英语世界法律文献英文原著的阅读量。其 二,这个问题虽然带有根本性,但就笔者所知,鲜有学者论及。目前关于法律英 语教学的研究成果,关注的多是具体的微观的问题,如上文提到的教学方法、教 学手段、教材质量、师资素质等等,而对法律英语教学中的理念这个宏观的问题 则鲜有涉及。这些论文虽然谈了法律英语教学中的许多问题,也给出了论者自己 的解决方案,但总给人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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