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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中国经济论文 >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诠释... 正文 2019-12-10 07:26:58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诠释 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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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诠释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诠释 做好对证据的审查工作在刑事审判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证据 是正确认识案情的基础;
    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
    是迫使犯罪分子坦白交代、认 罪悔罪的有力武器;
    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 证。人民法院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 受刑事追究,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这就需要审判人员通过庭审活动, 对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从而查明案情 真相。本文中,笔者试就如何审查刑事诉讼证据谈一些体会。

    一、形式上的审查 (一)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 我国刑诉法第43规定,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这些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31条关于回避的 规定。其次,审查主体资格,除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之外的人,均不能作为取 证主体,他们所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具有取证资格的人核实,才能作为证据。关 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 查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 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 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事件的依据,必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规定 的七种证据类型,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公开 使用,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形式,才能公开使用。

    (三)审查证据的来源 要审查每个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在什么时间、从什么地方、用什么方法收 取的,是否按法定程序收集。

    第一,审查证据是否非法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即使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也不是诉讼上的证据, 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在运用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审查证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证据特点和种类审查证据来源。

    物证、书证要审查是否是原件。证人证言,要审查证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是怎样 知道的,排除传来证言,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要坚决排除。鉴定结论,主要审查 司法机关送交的鉴定材料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具有应回避情形。

    二、实体上的审查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 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被告人作为审判对 象,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客观地讲,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揭 发后,他们往往会想方设法编造一些谎言,企图掩盖犯罪事实或避重就轻,推卸 责任,但是,也有个别案件存在逼供现象。因此,在审查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时应 当做到特别慎重,仔细分析核查,以判断真伪。

    (二)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被害人陈述是被害 人对自己所经历的受到犯罪分子伤害过程的讲述,这种讲述往往因时间、环境、 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其陈述的 动机、目的是什么,其陈述中有无因对犯罪分子的愤怒而夸大犯罪情节,或因怕 犯罪分子报复而缩小某些事实情节。(2)被害人遭受侵害时,精神可能高度紧 张,容易产生各种错觉,对案发时的情况是否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其陈述 的具体内容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供述、辩解是否吻合,与整个刑事案件事实是否 吻合,是否符合法律事实关系的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来龙去脉,是否合乎 情理,有无可疑之处。(3)注意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防止出现假被害人。

    //www.GwyOO.com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一定事实的所见、所闻、所感的陈述,这种陈述与被害 人陈述一样,也往往因时间、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还有可能夹杂着个人好恶因素。因此,审查证人证言时,首先要审查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有无利 害关系,以及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受外界的影响,其次要审查提供的证言合其他 证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就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再次,还要查清证据的来源, 使证人青眼看见的,还是听别人说的,如果是亲眼看见的,还应了解一下当时的 主客观情况,比如其视觉、听觉状况,时间、地点、光线、距离等,如果听说的, 要尽量让其说明证据来源一查到底,求得原始证人证言,如果是证人推测、推想 的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后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形式是否合法,即证言的收集是 否按法律程序所得,有无逼供、诱供现象;
    证人是否是自然人,证人是否符合《刑 诉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鉴定结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只能是具 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对鉴定结论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人是否 具有回避的法定情形。(2)据以得出结论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是否真实可靠。

    (3)鉴定人的鉴定工作水平如何。(4)据以得出鉴定结论的专门知识是否有科 学依据。(5)鉴定人是否有收受他人非法财务的行为。(6)鉴定人是否出庭对 鉴定过程或内容做出说明。(7)鉴定人是否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工作人员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 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 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侦察阶段,严禁刑讯 逼供。要严格作到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作 到忠实事实真相,有罪认定必须作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定罪 证据不足的疑案,应当按无罪处理。

    以上所说的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是常用的一些方法,在实践中要做到互相 联系、互相补充、综合运用。要做到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对每个证据即要审 查其形式和程序,审查来源和内容,即要审查各种证据之间的关系,又要审查证 据和案件事实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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