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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计算机 > 计算机应用论文 > [对袭警行为入刑之分析]袭警入刑 正文 2019-12-20 07:26:10

    [对袭警行为入刑之分析]袭警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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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袭警行为入刑之分析

    对袭警行为入刑之分析 摘 要:近年来,袭警事件在我国愈演愈烈。这不仅严重侵害公安民警的 人身权利,更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蔑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暴力袭击正 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标志着袭警行为正式 入刑。学界对此观点不一。本文通过分析袭警行为的危害,探讨袭警行为入刑的 利弊,考察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含义与适用条件,最终促进“袭警条款” 发挥功效,达到遏制和减少袭警行为的目的。

    关键词:袭警行为;
    袭警罪;
    必要性;
    适用问题 2015年3月11日,上海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二中队民警在处理一起车辆 路口违法变道时,车辆突然加速左转,带倒民警并拖行了10多米。该民警因伤势 过重,抢救无效不幸以身殉职。这并不是个例,近年来,类似案件频频发生,并 成为各大新闻网站的热搜。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妨害公务罪作 出修改,在原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 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至此,袭警行为正式入 刑。

    袭警入刑意义重大,很多学者持肯定态度,赵秉志评价;
    “袭警行为入刑 考虑了各方面意见,比较周全,尺度把握得好。”[1]然而,有部分学者认为袭警 入刑是情绪立法,在适用上存在被滥用的危险。[2]本文拟从袭警行为的危害等 方面来探讨袭警入刑的必要性,并就新增条款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 析,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袭警行为。

    1 处理袭警案件的制度现状及学界观点 在《刑(九)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对袭警行为并没有设立专门的 罪名,对已经发生的袭警行为,主要有三种有据可依的处理方式:一,情节轻微 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 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二,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若袭警 行为致该警察重伤或死亡,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 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实践中常见的袭警行为主要是第二种情形,即以妨害公务罪作为惩治袭警 行为的主要罪名。然而从近年大量涌现的袭警案件和矛盾不断升级的警民纠纷可 以看出,现有的规制袭警行为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有效解决当前问题。然而袭警罪 的设立至今仍然存在着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北京大学王世洲教授认为,目前 我国增设袭警罪有4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 增设袭警罪;
    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妨害公务罪作出立法解释,将袭警行为明 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是由公安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建议,在其 中增设袭警罪;
    四是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袭警问题做出 司法解释,规定袭击警察是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情节。[3] 另一观点则认为,如果设立袭警罪,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警察滥用这一 罪名。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对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任何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进行惩罚,该规定已经涵盖了袭警行为。通过暴力或威胁 方法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完全可以依照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惩罚,即使考虑到 妨害公务罪相对较轻的法定刑与情节严重的袭警犯罪行为不匹配,也可以通过对 妨害公务罪进行司法解释从而解决问题,没有必要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专门为 警察立法。

    2 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 在刑法体系中增加或者减少一个罪名需要经过严密的程序,其所带来的社 会效应肯定是利弊均沾且利远大于弊。那么单独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有哪些呢? 1.从维护国家权威的角度看,我国有必要增设袭警罪。我国是法治国家, 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国。现阶段,国家大力宣传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针和思想, 但从警民不断因小纠纷爆发冲突和流血事件,舆论更是闹得沸沸扬扬可以看出, 国民对警察的认可程度并不高,对法治的信仰程度还未达到期望值。众所周知, 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的权威 予以体现的。而暴力袭警行为则是对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如果连以强力作为执 法后盾的警察权威都受到威胁,国家法律就将面临无法执行、名存实亡的危险, 整个社会就有可能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

    同时这也反驳了另一个观点,即质疑人民的警察难道还享有某种特殊于其 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以致于必须要单设一个罪名,进行特别的保o?增设袭警罪固然会具体落实到对警察个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上,然而,警察个人的人身安全与 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依照法律必须受到同等的保护。增设袭警罪的根本意义 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有效保障警察执行公务,以使警察能够更好地维护 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说到底,增设袭警罪不仅不会扩大警察权限, 相反,这与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必然的联系。

    从增强公众安全感的角度看,我国有必要增设袭警罪。近年来,暴力袭警 行为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大大降低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感。警察基本 的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而社会治安稳定又是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警察在依法 履行公务时,其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经常会受到威胁,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显得尤 为重要且紧迫。

    3 关于在我国增设袭警罪的立法构想 袭警行为侵害的是双重法益,即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履行的警务活动和 警察的人身权利,以前者为主要法益,故袭警罪应当放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小 节,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关于袭警罪的具体设置,我们 可以效仿危险驾驶罪的设置模式,即增设袭警罪不一定是法定最高刑的增加,但 一定是起刑点的降低。

    (一)袭警罪的基本类型和犯罪构成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袭警罪的基本类 型。

    1.行为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关于人民警察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既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 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凡是属 于以上范畴内的人民警察,都可以成为袭警罪的侵害对象。协警并不属于袭警罪 侵害对象的范畴。

    2.行为内容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足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 职务的程度。暴力指针对警察本人或他人的人身、物品实施强力打击,如对警察 施以捆绑、拘禁、殴打、伤害乃至杀害等一系列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行为。威 胁指以侵犯人身、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胁迫,对警察实行精神强制,使其在 心理产生一种恐惧感,从而达到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目的。对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达到何种程度,一般来说,只有当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或威胁达到了足 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程度,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二)袭警罪的处罚 刑法的作用是惩罚和预防犯罪,增设袭警罪最主要的还是考虑后者即预防 犯罪的作用,所以在法定刑的制定上要适当以轻刑为主,更多地起到一个警示作 用,而不是产生一边降低起刑点、一边加重刑罚这样的负担局面。借鉴危险驾驶 罪的立法模式,袭警罪的设立初期,其法定刑可以规定为犯袭警罪的,处拘役, 并处罚金。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袭警罪的设立应当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其必然区别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 伤害罪,即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232条定罪,从重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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