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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农村研究论文 > 赫哲族鱼皮【赫哲族鱼皮文化... 正文 2019-11-06 07:36:31

    赫哲族鱼皮【赫哲族鱼皮文化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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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赫哲族鱼皮文化的著作权保护

    赫哲族鱼皮文化的著作权保护 一、鱼皮文化的保护现状分析 赫哲族是全国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之一,亦是中国北方现存唯一的渔猎民 族,现存只有四千余人,其重点传统文化―――鱼皮文化,早在2006年就被国家 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中。处于几近灭绝的边缘,其传统文化技艺传承问题 尤为突出。鱼类是赫哲族人民待客的最好礼品,鱼皮文化也深刻地渗透在赫哲族 人民的衣食住行之中。但是由于赫哲族人口十分稀少,导致鱼皮文化的传播和影 响力较低,大众对鱼皮文化缺少深刻的认识;
    同时,近年来黑龙江、乌苏里江流 域生态环境急速恶化,导致鱼类资源逐年减少,影响了鱼皮来源的数量,并且由 于年轻一代赫哲族人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传统的捕鱼方式和工具已经无法满足 现代捕鱼业的需求。鱼皮制品变得没有使用价值且极为昂贵,消失只是时间问题, 该技艺的传承人缺失和保护不足使得赫哲族鱼皮文化的未来令人担忧。目前关于 郝哲族鱼皮文化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方式:(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3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 遗产作出了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 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 和文化场所。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
    表演艺术;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有关自 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本文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 要指赫哲族的传统手工艺技能,即鱼皮制作技艺。(2)生产性保护。《中华人 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鼓励在非遗保护中进行生产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物 质形态产品的保护方式。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 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对赫哲族鱼皮服饰文化保护,是一种最为有效的保 护方法―――通过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恢复生产,真正实现鱼皮服饰文 化“工厂+博物馆+传习所+文化观光旅游线”的活态传承和保护。(3)以非物质文 化遗产传承人来保证鱼皮文化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 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 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它需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 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一个是愿意将自己高超的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政府指 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而本文旨在上述保护手段基础上对其进行更具象化 的保护,即以著作权的法律手段加以保护,从而对赫哲族鱼皮文化的创造性活动 进行一定价值肯定。二、赫哲族鱼皮文化著作权保护的法理基础 赫哲族鱼皮文化不单单是一种非物质遗产文化,其中也涉及到巨大的经济 利益。充分利用鱼皮文化中的经济价值不仅能够对赫哲族群众带来丰富的经济收 益,而且反过来也有利于传统鱼皮文化的保护和发展。这是因为以著作权的形式 加以保护,通过确定权利主体和权力利用等制度,可以使得鱼皮文化中涉及权利 的经济利益能够得到确定和保障,进而实现定纷止争的功能。我国当前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法》虽然是保护赫哲族鱼皮文化的直接法律,但其保护的手段较为抽 象,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赫哲族鱼皮文化的法律保护除了继续完善《非 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确立的保护机制外,还应该寻求其他部门法的保护。尽管理 论上以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的权利主 体、独创性以及权力性质等因素都与传统著作权理论体系有着明显的区别”[1], 但是随着理论的发展,当前将非物质文化纳入到著作权中已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可。

    笔者认为赫哲族鱼皮文化是可以通过著作权的方式加以法律保护的,而且《非物 质文化遗产法》也支持以著作权的方式保护,“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著作权 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首先,赫哲族的鱼皮文化符合著作权的 客体特征。著作权在本质上保护的对象就是人脑力劳动的智慧型成果,而鱼皮文 化是赫哲族人民传承下来累积的智力成果,无论是图腾、纹样和其他图形,还是 服饰以及鱼皮制作工艺等都属于智慧成果的范畴。其次,赫哲族鱼皮文化符合著 作权的主体特征。虽然赫哲族鱼皮文化的形成是个人创造和群体积淀的群体性创 造的成果,鱼皮文化属于少数民族的全体成员,但是其主体具有抽象性,并非无 法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的权属可以确定为集体性的少数民族。尽管集体性的 权利主体不利于著作权的行使,但可以通过“另设一个公共代理机构作为该权利 主体的代理人”[2]作为著作权的行使主体。因此,笔者认为赫哲族鱼皮文化中的 智慧成果以著作权法保护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三、赫哲族鱼皮文化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赫哲族鱼皮文化著作权保护的目的。赫哲族鱼皮文化中存在大量的 图形作品,传承人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和取得的成果理应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笔者认为以著作权的形式保护赫哲族的鱼皮文化,其制度设计与运行的 初衷应不同于一般性的著作权。具体而言,将赫哲族鱼皮文化纳入著作权法保护 的体系下,不能赋予各种具体知识与作品的商业化的垄断权,而应倾向于预防知 识与作品免遭外部的商业化利用,从而发挥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

    实践中,发展中国家的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被发达国家借助于自身强大的文化再创作能力而转化为自己的著作权,以“发现”“创作”之名将非物质文化转换为个 人著作权。[3]因此,我国在以著作权保护赫哲族鱼皮文化中,应注重人身权利 与财产权利的消极性保护,一方面有效防止鱼皮文化作品创作的主体受到精神和 物质上的双重侵害,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功能[4];
    而另一方面避免其他个体或群 体的盗取、掠夺和据为己有,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5](二)赫哲族 鱼皮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制度。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的著作权保护不受一般法的调整,由行政机关出台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国家版 权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将鱼皮文 化中的作品纳入其保护机制中,但遗憾的是该政府规章至今还没有颁布实施。笔 者在借鉴著作权理论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版权局还未颁布实施的法律制度,就赫 哲族鱼皮文化著作权制度内容作以下的设计:1.著作权客体著作权所保护的各种 形式的作品,不同的立法中具体的种类也是不一样的。我国《著作权法》采取列 举加兜底的开放立法模式规定了不同种类的作品,但是明确排除了民间文学艺术 品的法律适用。①赫哲族鱼皮文化中纹理、图样、图腾等图形作品只能以一般性 的图形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国家版权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 作权保护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其纳入调整的作品之中。②因此,赫哲族 鱼皮文化中的图形符合法律所要求的作品形式要件。从理论上,著作权保护对象 是创造性文学和艺术表达,作品的创造性是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赫哲族鱼 皮制品中以纹理、图形和图腾等搭配绘制的平面或者立体图形制品都是富有创造 性的,满足作品的实质要件。2.著作权主体就著作权主体而言,赫哲族鱼皮文化 中图形作品的权利主体不同于一般的主体,属于赫哲族集体性的权利。传统的著 作权法上的主体不能是集体,这使得以集体性为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随着现代著作权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发展,著作权主体的集体性 已经被很多国家立法所承认,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征 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规定了权利主体的集体性,从而在制度上解决了对赫哲族鱼皮 文化中图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障碍和难题。由于赫哲族鱼皮文化中图形作品的权 利归属于集体,便会导致著作权行使的障碍,笔者认为基于保护非物质文化的目 的,可将权利的行使赋予赫哲族鱼皮文化研究会或开发委员会等组织。3.著作权 内容著作权的内容从理论上涵盖了身份权和财产权,赫哲族对鱼皮文化中的图形 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也应该具有双重性。笔者认为,赫哲族权利人一方面可以就鱼 皮文化中的图形作品有表明身份的权利。赫哲族的民间艺人在从事鱼皮文化的工 作中涉及图形作品时行使表明身份的权利,能够在满足其精神需求的同时,进一 步保护其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

    这是因为财产权的著作权具有市场经济的商品属性,权利人有使用以获取商业利益的权利。赫哲族鱼皮文化中的图形作品作为民族全体的财产性权利,一定程度 的开发利用能够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不被遗忘的重要 途径。笔者认为,赫哲族鱼皮文化中图形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内容应包含两方面的 内容:其一,占有和使用权。赫哲族鱼皮文化研究会或开发委员会等组织有权利 在不被损害的前提下占用和使用图形作品。其二,侵权救济权。未经赫哲族权利 人的同意,对鱼皮文化所涉及的图形作品的控制或使用,都构成了侵权行为,需 要承担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6]4.著作权期限传统著作权观念认为,非物质文 化遗产因其具有公共性,与已经进入到公共领域的作品都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可能。

    由于著作权无法救济公共领域的作品,因而无法将其纳入到保护体系之中。笔者 认为,赫哲族鱼皮文化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的公共性与“共有领域”是两重概念, 将其等同是概念混淆。赫哲族鱼皮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传承的经验性,从过 去延续到现在一直处于“未完成”的状态,其进入到公共领域的现实基础并不存在。

    因此,赫哲族鱼皮文化中的图形作品并未因其公共性而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由于著作权涉及到鼓励创新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其保护期限都是一定的。而赫哲 族鱼皮文化中图形作品的保护期限问题也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但笔者主张非物质 文化中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为无限期。这是因为,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属 于消极保护,只有积极鼓励利用的立场下才能设定一定期限的保护期。

    作者:辛紫薇 单位:大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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