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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控 [旅游市场调控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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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市场调控的法律问题

    旅游市场调控的法律问题 中国旅游业是一个新兴产业部门,它虽然起步较晚,但已在改革开放中,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腾飞而发展起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结构,截止到93年 底,全国有旅游饭店2552家,客房38.6万间,旅行社3288家。定点 餐馆1100多家,定点购物商店1100多家,旅游汽车5万多辆,定点娱乐 设施300多家。北京市有涉外定点饭店231家,旅行社316家,定点餐馆 183家,定点商店151家。对外开放景区266个。横向上,吃、住、行、 游、娱、购六大行业综合配套,平衡发展;
    纵向上,形成了以七大旅游热点城市 为中心的遍及全国的旅游产品网络。使其无论从规模到效益,都已成为第三产业 的支柱行业,仅1994年我国旅游外汇收入就达73.23亿美元,接待入境 旅游人数4386万人,国内旅游人数4.5亿人次,回笼人民币950亿元。

    而北京旅游业1994年突破20亿美元,与贸易创汇基本持平,接待海外旅游 者203万人次,创历史最好水平。中国的旅游业正在以它特有的朝气和发展潜 力迈向二十一世纪。

    但是,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很 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 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 题在此作一阐述。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 主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 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 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 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 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 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 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 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 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 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 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 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
    推销假冒伪劣产品, 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 变旅游日程;
    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
    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
    “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 秩序;
    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 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 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 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 担赔偿责任;
    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 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
    旅游者在游览过程 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 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 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 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 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 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 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 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 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 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 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 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 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 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 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 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 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
    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 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 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 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 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 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 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 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 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 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综上所述,旅游业实行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何才能有 效地对旅游业实行调控呢?笔者认为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这是因为: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 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 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2、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 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 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 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3、法制也是我国旅游业17年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经济政策、必 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法规是调控的主要手段,前两个手段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 程中都发挥过作用,但由于它们存在一定的弱点,必须进入法制阶段。大体可分 三个阶段:(1)、以经济政策为主阶段(1978—1985年)。这一阶段 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机构,并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发展政策。1978年以来,随 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旅游供给严重短缺,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 发展,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中央于1984年提出我国旅游发展的“四 个转变”,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五个一起上”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提出,调动 了社会各方面办旅游的积极性,旅游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太概括、 太笼统,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管理办法没有同 步跟上,管理机构的权威不够,没有及时出台一套严密的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在 实践上无法实行强有力的、有效的调控,导致了调控失调,旅游市场混乱。(2)、 以行政手段为主阶段——行业管理阶段(1986—1988年)。从1986 年开始,我国旅游业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部门和一项产业纳入了全社会统一管理的轨道,同时也向旅游 管理部门提出了加强行业统一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全国强化了管理 机构,国务院成立了以吴学谦副总理为主任的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各地理顺了机构,1986年12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原市旅游局和 原市饭店总公司建制,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成立了北京市旅 游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北京城乡旅游事业,改变了过去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

    这对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手 段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在调控中容易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 循环。(3)、向法制手段过渡(1989年至今)。我国旅游业前10年的发 展,经历了从旅游政策为主,到旅游行政手段为主阶段,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 段的完善和深化,同时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继续贯彻执行以前 所制定的至今仍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 效的行政措施,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建设,这才是解决旅游业中存在问题的 根本所在。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 第一部旅 涡姓  ü妫  曛咀盼夜  婪ü芾砺糜我档目  迹  保梗福鼓暌院螅    艘郧傲礁鍪侄挝  鞯牡骺厥导  螅  礁鍪侄蔚娜醯阒鸾ケ┞冻隼矗  糜 喂芾砘  乖谑导  腥鲜兜搅朔ㄖ频淖饔茫   蛞苑ㄖ谱魑  骺氐闹饕  侄巍T 诼眯猩纭⒙糜紊嫱夥沟辍⒌加喂芾淼嚷糜我档幕  净方诤椭卮笪侍馍下叫  洳 剂诵矶嗦糜蔚ハ罘  伞⒐娑ê桶旆ǎ  渲芯   裨号  及洳嫉男姓  嬲掠兴母觯   衣糜尉衷谥叭ǚ段  谥贫  耍罚岸喔鲂幸倒嬲拢  鞯芈糜涡姓  棵乓哺  莞 鞯氐氖导手贫  诵矶嗟胤叫月糜畏ü妗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调控旅游业。

    法制是加强旅游业宏观调控的根本所在,但从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 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形成旅游法制体系,使旅游业的 发展有法可依,才能保持旅游业良性发展。

    旅游法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即:(1)、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 中的主体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现在尚未出台;
    (2)、条例、规 定等,是由国务院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3)、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 规章、制度、办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
    (4)、地方政 府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北京市执行〈旅行社 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处罚细则》等。旅游立法主要是培育旅游市场机制, 建立旅游市场规则,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1)、市场 主体制度,即关于市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范;
    (2)、 经济合同制度;
    (3)、市场竞争规则,即明确市场竞争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 正当的法律制度;
    (4)、市场调控制度,即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宏观调控 的制度化、法律化。1、尽快出台旅游法。

    我国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 法计划,这其中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困难之一:旅游业是 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面模糊,很难规范。如旅游饭店分属 众多的部门,虽然旅游部门所属的饭店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利益驱动”,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所有饭店进行管理,数量众多的以销售旅游品为主 的商店,其属性上更多的为商业成分,更难有一个统一的运行规则,因此,制定 旅游法的阻力也就比较大。困难之二: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技术上复杂,如根据 现行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属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风 景名胜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已经发布实行,对管理权的归属等都作了明 确规定,如果《旅游法》规定由旅游部门管理风景名胜区等,必然与现行法律发 生冲突,但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又不能将这些部门割裂开来。这些 困难都需要经过周密思考,认真分析,全面平衡,慎重决策的工作加以解决。

    出台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我国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 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定化。(2)、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近几年旅 游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说明了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 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3)、由于旅游业的综合 性,只有尽快出台“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事业与其他 行业的关系,妥善处理与有关行业法规的衔接。(4)、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旅游 法制体系,“旅游法”是一个基本法,应尽先出台。同时,多年的旅游管理实践表 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旅游法律关系。当今的旅 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大发展,已造就了出台旅游法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条件。首先 社会对旅游业的性质、特点、规律等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承认了旅游业有 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发现了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看到了需要解决的困难,明确 了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次,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组织基础。十多年的旅游 立法、执法实践,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都有了法制工作机构,并培养了一 批旅游法制干部。

    旅游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把国家对旅游业的发展 方针、政策、战略法定化,协调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如:旅 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业的行业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职责、 管理权限等内容。在体例上,可分为十章,即总则(地位、作用、范围)、旅游 行政管理机构(机构、职责、权限)、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客源市 场、旅游教育、旅游者的投诉与受理、旅游派驻机构、法律责任、附则。2、抓住旅游业发展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
    已经 出台的法规,要加以配套和完善。

    由于旅游法的出台比较复杂,涉及面广,难以在短期内出台,而旅游业的发 展又迫切地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旅游行政机关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以内,抓 住旅游业发展中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饭店现在已经 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是旅游业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但现在处于无法可依的阶 段,应尽快制定《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抓紧制定《旅游车船管理 条例》等旅游业发展急需的法规,尽快改变旅游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无旅游 “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要根 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规章的配套、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 尽快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修改、补充、完善现有法规,如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暂 行条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旅行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 变化,突出表现为:旅行社体制呈多元化趋势,即由以往单一的国有旅行社,发 展为以国有制为主体,集体所有制、联营制、股份制相继出现的趋势,还出现了 合资旅行社;
    由以往国、中、青三大旅行社为骨干,为数不多的旅行社经营旅游 业务,发展为数量众多的旅行社相互竞争的局面;
    由以往单一的接待入境旅游, 发展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与有控制的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相结合的格局。由此产 生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暂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亟需补充、修订。

    同时在旅行社的经济成份、经营形式、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变化发展的同时,出 现了大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由于缺乏必要的旅行社经营行为规则,无法 统一有效的管理旅行社经营行为,造成旅游市场秩序的紊乱;
    由于缺乏必要的保 障机制,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海内外旅游者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得不到有效地 解决;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旅行社违反“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致使海 外旅行社拖欠款情况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旅行社及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的正常 经营。另外,现行《暂行条例》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规定不具体, 难以操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龙头”,旅行社管理法规是旅 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应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 合旅行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旅游业十几年发展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必要和有效 的政策、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旅游保险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上 升为法律 娑ǎ  怪  ㄖ苹  T谥贫ɑ蛐薷摹⑼晟葡钟蟹ü娴墓  讨校   寐糜涡 幸档墓鄣悖  咏  ⒙糜畏  商逑档母叨瘸龇ⅰ 3、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和制度,及时用法律手段调整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外交流的日趋频繁,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出境旅 游已经势不可当地发展起来,又出现了社会办“出国游”的现象,一些不具备条件 的单位加入了这一行列,导致这一市场比较混乱,但现在还没有法规,迫切需要 加快制定,对经营出境旅游的企业的资格认定、管理,对价格的管理,对服务质 量的管理,对发生纠纷的处理,对发生事故的处理,索赔等做出明确规定,将其 纳入旅游法制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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