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农村研究论文
  • 人口问题论文
  • 伦理道德论文
  • 社会其它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农村研究论文 > [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的办法]... 正文 2019-11-30 07:32:45

    [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的办法]著作权行政管理

    相关热词搜索:

    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的办法

    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着作权行政管理,保护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 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惩治侵犯着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着作权 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湖北省版权局负责对全省的着作权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其 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实施与着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省着作权行政管 理的具体措施,主管全省着作权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着作权管理工 作);
    (二) 宣传、普及着作权法律知识,提供着作权法律咨询服务,培训着作权管 理人员: (三) 依法查处本省发生的着作权侵权行为,调解着作权纠纷;
    (四) 管理本省涉外着作权贸易活动;
    (五) 指导、监督本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着作权代理机构的工作;
    (六) 指导本省地、市、州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 协助执行国家和外省(市、自治区)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着作权侵权 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 组织、推动本省着作权理论研究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九) 承担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着作权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区行署和市(含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州人民政府根据需 要,可以设立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一个部门代行本地区的着作权行政管理职能。

    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宣传、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与着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调解本地区发生 的着作权纠纷;受省版权局的委托,查处本地区发生的着作权侵权行为。

    第五条 科技、经济、文化、广播电视、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结合 各自职责,积极协助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着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 取得的着作权不受影响。

    湖北省版权局负责本省境内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依照《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省境内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遣赠的着作权,亦受法律保护,他人在 着作权保护期内使用该作 第九条 报纸期刊出版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艺术表演者、广播电台、电 视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使用作品的,应在使 用作品后30日内,按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着作权人或着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将报酬寄送中国着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其 中涉及音乐作品的,应将报酬寄送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或通过中国音乐着作权协 会湖北办事机构收转。

    第十条 在本省境内成立从事着作权代理业务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应报湖 北省版权局审查同意,其中涉及涉外着作权业务的,应报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同意,尔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着作权代理业务及中介服务机构须接受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省法人、非法人单位参加境外着作权贸易洽谈活动,或邀请境 外着作权人、作品使用者来我省参加着作权贸易洽谈活动的,应向湖北省版权局 申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本省着作权人、与着作权有关权益人或作品使用者同中国大陆 外的着作权人、与着作权有关权益人或作品使用者之间签订的版权贸易合同,须报湖北省版权局审核登记;依照规定应由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版 权贸易合同,由湖北省版权局转报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 印刷厂、音像制品复录厂等场所不得销售和擅自加印或者接受 他人委托非法加印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不得擅自将委托印刷的纸 型、胶片、图片、母盘(带)转让或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制。

    禁止侵权播放电影、录像作品。

    第十四条 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但转载有关 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的时事文章除外。

    第十五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鼓励、扶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 建设,支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

    建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报经湖北省版权局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依 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着作权侵权行为时,有权进入图书、 报刊、影视、音像、计算机软件等制作、销售单位和摊点,以及录像厅、影剧院、 歌舞厅等与着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对违反与着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单位或有关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应予处罚的案件,作出处罚 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止 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并可处以1 万元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2至5的罚款: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 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 第十八条 侵权复制品的销售单位和摊点,交代不清或拒不交代侵权复制 品来源的,处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第十九条 电视台、录像厅、电影院等场所侵权播放电影、录像等作品的, 处非法所得的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印刷厂、音像制品复录厂等场所加工侵权复制品,交代不清或拒 不交代委托加工人的,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第二十一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着作权的违法行为,行使行 政处罚权的同时,可以责令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凭《着作权执法检查证》,对与 着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着作权执法检查证》由湖北省版权局统一制发。

    第二十三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有两人或两人以 上共同进行。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与侵权案件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第二十四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适用下列程序: (一)立案。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处理,也可以应被侵权人 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受理侵权案件。

    (二)调查取证。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进行 询问;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 函电和其他材料;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专业性的 问题进行鉴定。

    (三)处理。经调查取证,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四)送达。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处罚决 定书送达侵权案件的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 权法实施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公务,为举 报者保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的办法]著作权行政管理》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