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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人口问题论文 > 供用电合同 第八讲:供用电... 正文 2019-11-29 07:36:07

    供用电合同 第八讲: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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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讲: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八讲: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 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质 上就是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属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关于移转 财产所有权所作的规定,对于该合同同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公用性。所谓公用 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 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因此,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 理的供应要求。其次是公益性。所谓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公益性,是指 这类公共供用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 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公用供用企业并非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 业,而是以促进公共生活水平等公益事业为重要目标的企业。国家对于这类供用 合同的收费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供应人不得随意将收费标准提高。再次是继续 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 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与经由义务人的一次交付行为即可完成合同履行的合同 不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供伤脑筋电、水、气、热力 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之时,其效力仅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过去。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在这一类合同里面着重规定了供用电合同。我 们也相对详细地介绍一下这种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 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 电价、电缆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 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用电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自 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 同。(2)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 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4) 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选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用电人对该格式条 款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 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5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 价原则,分级管理。”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 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由于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其效力可经由双方当事人 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我们先介绍供电人的义务。

    第一项是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企业 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 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提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78 条的规定,供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图片行地点。那么如何确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分 界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民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供电设施的 产权分界处是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分阶段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规供电 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规则 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 设施的产权分界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疗瓶或开关;
    在用电人为散用 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 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二项是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信电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 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 当按照国家有产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 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项是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所谓事故断电,是指因为不可抗力 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设施毁坏,以致电力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情况。此时,供电 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供电人还负有因限电或停电造成用电人用电未达标时,补充供 给一定量电力的义务;
    在用电人交纳电费时,向用电人开具用电数量详细情况凭证或记录的义务等。

    下面我们再介绍一下用电人的义务。

    第一项是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 电人应对其使用供电人供应的电力支付费用。用电人拖欠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中 止合同,在用电人补交电费及其迟延利息之后重新供电。

    第二项是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保持用电设施处于安全 状态, 是保证用电安全的前提条件。因此 ,对于已经安全装设的用电线路和保 险装置,用电人不应随意拆换,以防发生危险或留下隐患。同时,用电人也不应 在已经检修合格的用电设施中再随意拉线,连接用电设施。对于用电设施出现故 障需要修理的,一般也要请电工修理,不应自己随意接拉电线或修理。否则,造 成损失或发生危险的,供电人对此不负责任。

    第三项是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供电属 于高度危险作业,因各种意外事故而需要对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或是因此而停电、 限电,都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也是为防止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用电人对此应当 忍受,而不得随意主张除去。如果由于特定时期供电总量有限,需要限制用电人 的用电量的,用电人也应负必要的忍受义务。同时,供电人检修供电设施时需要 用电人协助的,用电人负有协助义务。

    第四项是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大学·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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