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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人口问题论文 > 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诉讼制度... 正文 2019-12-10 07:25:43

    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诉讼制度综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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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资本诉讼制度综述论文

    公司资本诉讼制度综述论文 摘要公司资本是指股东、投资人的出资。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资本的形成过 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步骤,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在公司设立运营中往 往存在出资不足、虚假出资、验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现象,违反公司 资本制度的同时也侵害了相关主体的正当权益,引发了公司资本诉讼。鉴于股东 违反出资义务基本情形可以归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 浅议我国资本诉讼制度并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 资本诉讼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一、公司资本诉讼成因 (一)法定资本制的缺陷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 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 着制度安排的公正、公平、安全和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的。”我国资本制度是 典型的法定资本制,虽然《公司法》已对注册资本进行修改,规定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并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使股东认购资本公司即可成立,不需要一次性缴清, 避免了“皮包公司”的产生,但是对比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我国限额 还是过高,容易造成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一系列问题。为 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顺利设立公司并有效进行运作,我们应进一步降低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资本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变为以资产为中心的公司信 用制度。

    (二)股东出资规定存在不足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履行方式较为简单,只需将货 币存入设立中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可。然而,公司在设立中的开户人只是 经登记机关事先核准的名称,并非真正存在的法律主体,公司发起人、股东向临 时账户缴纳货币出资时,是将出资货币存入临时账户,并不等于向适格主体缴纳 出资。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时,有时只办理了权属变更而未实际交付等情形时, 极易导致出资纠纷。

    (三)股东退股制度规定不完善股东退股,是股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其主动方 为股东,被动方为公司。《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在立法 上肯定了封闭公司股东的退出途径。但是,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规定来看,适用 范围过窄,规定较为谨慎并且配套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保障。当公司经营不 善、出现公司僵局等情况时,股东顺利退股往往比较困难,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 的资本诉讼越来越多。

    (四)诚信缺失、违法成本低 诚信问题不仅停留在个人的道德层面,而且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 展。公司股东、投资人的诚信直接关系到企业本身的生存与发展。由于违法成本 较低,实践中一部分股东及投资人诚信缺失,投资主体自律意识淡薄,在利益的 驱动下,他们通过非法途径对非货币财产进行低值高估或者拖延出资、拒绝出资 等方式,违反资本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为此,应 加快建设全社会个人诚信制度,提高股东、投资人的违法成本,培养良好的诚信 意识,使其不愿、不敢违反法定义务,使这些违法现象从源头上得以制约。

    二、虚假出资之诉 (一)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并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 货币财产,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 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虚假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 的行为。

    (二)股东虚假出资行为方式及认定 《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 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在 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之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 用等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出资的,出资人对于出资不享有权益。

    1.货币虚假出资认定。货币出资是股份认购人最主要的一种出资方式,任 何公司类型都离不开货币出资。货币出资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如果以货币以外的财产出资,无论是现物出资还是劳务出资、信用出资,都有被操纵、高估的 可能,而货币出资的价值是客观明确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注册资 本中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但总体上还是有些过高,在经济利益与投资愿望的驱 动下,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此种较高的进入壁垒,往往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 采用欺诈性的手段进行公司设立,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

    2.实物虚假出资认定。实物出资是一种与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并列的 独立出资形态。实物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根据《公司法》的规 定,用于出资的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可以依法转让,该 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以及实物上未设担保实物。实物虚假出资包括:
    以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物进行出资;
    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 续;
    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没有向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 资机构验证。实践中,对实物的虚假出资,大多虚假在评估步骤上。

    3.无形财产虚假出资认定。我国2001年9月1日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 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 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 许权等;
    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无形财产出资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等出资方式。由于无形资产出资作价困难给股东虚假出资留下了空间,虚假出 资的股东往往联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与实际价值相比过高的评估报告,采用虚有 的产权入股或者并未实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或与验资机构合谋骗取注册。

    (三)虚假出资责任 1.虚假出资人对公司的填补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1条和第94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 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 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也有类似规定:发起人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交付货 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义务,公司或者股东起诉请求其向公司交付货币或者非 货币财产,公司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虚假出资人对其他已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被追偿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 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对所有股东 和公司都有约束力,若股东虚假出资则构成违反股东义务,公司设立中己履行出 资义务的出资人有权要求因其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和 已经发生的公司设立费用,发起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 发起人追偿。

    3.虚假出资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 清偿责任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虚假出资导致股东们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虽未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此时公司具备独立法人人格, 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虚假出资导致注册资本未达法定最低限额的,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之规 定,因公司设立无效不能履行,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司发起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4.虚假出资人、验资机构对公司以及其它合法出资股东的责任。依据我 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 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验资机构和违反出资义务 的股东的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验资机构应当和违反 出资义务股东一起负侵权责任。

    三、抽逃出资之诉 (一)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之一,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 纳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或长期使用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财产既包 括股东原始出资时提供的特定财产(如用于出资的设备),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取得 的其他财产(如货币),抽逃出资本质上属于股东直接支配和处置公司的财产。抽 逃出资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信用,从根本 上破坏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二)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方式及认定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与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相混淆,由于其是一种带 有很强隐蔽性和欺诈性的违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 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股东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偿 还债务;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股东向公司出让股份,公司 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减资或者处置股份;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其他未经法 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等行为均是抽逃出资行为。

    (三)抽逃出资责任 我国对抽逃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本文依 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对其民事责任进行 分析。//www.gwyoo.com 1.股东抽逃出资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 为违法了公司章程,实质上是对已经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合法权益的侵犯,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起诉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协助股东抽 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后,可以向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偿。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2.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资本填补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拥有 自己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公司 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有权行使返还请求权,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给公司带来 损失,那么行为人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存在股东和董事、高管合谋抽逃 出资的情况,资本填补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应当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公司资产是公司偿还债务的重 要保证,对于债权人而言,公司资产的减少无疑增加了自身获偿的风险,股东抽 逃出资的行为恶意减少了公司资产,实质上就是侵犯了债权人获偿的权利。若债 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那么理应获得赔偿。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 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若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管合谋抽逃出 资,则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未抽逃出资的股东无需承 担责任,除非其他股东同意或者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则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 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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