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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人口问题论文 > 西方司法独立制度_司法独立制... 正文 2019-12-12 07:24:50

    西方司法独立制度_司法独立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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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独立制度研究论文

    司法独立制度研究论文 一、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独立的意义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在西方人 眼里,法官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role,或称之为作用):通过法科的训练,旨在 改善司法决策(judicialdecision-making)的质量,格外独立于司法委员会 (judicialcommittee),拥有相当的自由而凭借其品质(merit)去审理案件。[4] 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5]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 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 预或控制”。[6]也就是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独立,下文的论述就建立 在这个基础之上。

    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于下级法院之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得继续任 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7]以此保证 法官独立审判,忠诚于法律。我们在赞许这种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法 官个人的独立(或者说独立于组织和上级)必须以法官自身素养的提高为前提。

    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独立程度就是错案的程度了。考虑法官的素质,至少 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演绎公正善良艺术的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职业(profession) 不仅仅是一种从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波斯纳 在讨论法律职业时指出“法律总是被理解为是一种既是学得的也是博学的活动, 进入法律业总是受到这种或那种限制。(英文learned同时具有学得和博学两种含 义――译者注)”[8]这种技能包括法律职业语言(行话)、法律职业思维模式及 司法技术(解释技术、推理技术、文书写作技术等等)。这些职业技能与以学历 为标准的文化素养密切相关,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 态的法官相距甚远。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获得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 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多数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 学历当回事,他M她们公开称自己是水货。”[9]我们不难发现,学历成为司法独 立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性障碍。即使不能断言学历与职业水平有正比关系,也不 能忽视我国法官的低学历现状。

    另一方面,独立行使校正正义的人必须具备高尚的伦理道德,包括法治信 仰(权利本位观念、程序正当观念、规则至上观念等等)和行业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应从三个方面来确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行业内部 规则和章程,习惯和经验。前两者都可以用制度来约束,至于后者,国民的心理 习惯还是官本位的权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人权思想。习惯 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碍。

    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问题:法科教育和习惯经验。后者 必然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度,其基础是自身修养,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来。

    在法官的层面上,要改善现状,实现司法独立,势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

    二、民众的法素质司法独立的意义 民众,在这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自然人,以区别特殊职业身份的法律职业 群体。公民在现代法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别于臣民,不再是统治的 对象。“民犹水也,法治赖之。成法治于民,败法治于民。”[10] “法是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 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质在这个意义上体现的是一 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观念,代表了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将推动司法独 立制度建设。

    首先,民众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公民或以个人身 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诉讼。那么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如果出现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其中必有一方当事人受到了非正义的对待。那 么司法独立的推动力量不仅仅是权力当局,还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众在政治生活中又是一个监督者。在民主国家里,公民充分享有 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并体现为一种舆论监督。此时,公民不是以个人的名义, 而是以一种群体的力量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我们在进行上述讨论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公民具备一定的法素质。

    而公民法素质的培养,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三、再论法律教育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论证,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法官的层面上,法科教育 起着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的手段;
    在民众的层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启发 人民心智、演绎法律精神的方法。由此,我们断言: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应该立足于法律教育。

    笔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包含两个层面,即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匠”,培养懂司法技术的专门人才,这一点是 最基础最本原的一点。“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 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 人开放门户。”[12]职业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职业主义(judicialprofessionalism)的 产生。只有产生一个严谨的、相互认同并尊重的职业共同体,行业内部约束才能 形成,行业对外力量才得以加强。法治社会缺乏了主体条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独 立,也未必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

    法律教育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 的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13]作为人文教 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基础,是一个以全民为外延的法治土壤。

    当然,这里的教育不是“法学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种普法教育,其目的在于树立 法制观念,形成法治思潮。

    四、简短的结论 司法独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国家的意志 经济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都将是司法独立进程的推动力量, 如果把制度改革视为硬件的话,那么以法律教育为核心的人文建设亦是必不可少 的软件基础。后者的作用虽未及前者立竿见影,但决不可忽视。

    [1]所谓传统的,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中世纪的基督教时期及传 统的中国。

    [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 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3]张晋藩、杨堪、林中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页 [4]引自演讲稿 AnAmericanLawProfessorinChina:CommentsontheFutureofRuleofLaw,byJeffreyE.T homas[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6]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7]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 [8][美]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45页 [9]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10]范忠信:《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11]梁治平:《法・法律・法治》,《读书》1987年第6期 [12]方流芳著:《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13]同注[10],第151页 一、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独立的意义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在西方人 眼里,法官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role,或称之为作用):通过法科的训练,旨在 改善司法决策(judicialdecision-making)的质量,格外独立于司法委员会 (judicialcommittee),拥有相当的自由而凭借其品质(merit)去审理案件。[4] 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5]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 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 预或控制”。[6]也就是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独立,下文的论述就建立 在这个基础之上。

    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于下级法院之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得继续任 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7]以此保证 法官独立审判,忠诚于法律。我们在赞许这种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法 官个人的独立(或者说独立于组织和上级)必须以法官自身素养的提高为前提。

    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独立程度就是错案的程度了。考虑法官的素质,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演绎公正善良艺术的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职业(profession) 不仅仅是一种从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波斯纳 在讨论法律职业时指出“法律总是被理解为是一种既是学得的也是博学的活动, 进入法律业总是受到这种或那种限制。(英文learned同时具有学得和博学两种含 义――译者注)”[8]这种技能包括法律职业语言(行话)、法律职业思维模式及 司法技术(解释技术、推理技术、文书写作技术等等)。这些职业技能与以学历 为标准的文化素养密切相关,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 态的法官相距甚远。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获得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 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多数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 学历当回事,他M她们公开称自己是水货。”[9]我们不难发现,学历成为司法独 立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性障碍。即使不能断言学历与职业水平有正比关系,也不 能忽视我国法官的低学历现状。

    另一方面,独立行使校正正义的人必须具备高尚的伦理道德,包括法治信 仰(权利本位观念、程序正当观念、规则至上观念等等)和行业职业道德。法官 的职业道德应从三个方面来确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行业内部 规则和章程,习惯和经验。前两者都可以用制度来约束,至于后者,国民的心理 习惯还是官本位的权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人权思想。习惯 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碍。

    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问题:法科教育和习惯经验。后者 必然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度,其基础是自身修养,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来。

    在法官的层面上,要改善现状,实现司法独立,势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

    二、民众的法素质司法独立的意义 民众,在这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自然人,以区别特殊职业身份的法律职业 群体。公民在现代法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别于臣民,不再是统治的 对象。“民犹水也,法治赖之。成法治于民,败法治于民。”[10] “法是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 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质在这个意义上体现的是一 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观念,代表了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将推动司法独 立制度建设。首先,民众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公民或以个人身 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诉讼。那么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如果出现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其中必有一方当事人受到了非正义的对待。那 么司法独立的推动力量不仅仅是权力当局,还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众在政治生活中又是一个监督者。在民主国家里,公民充分享有 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并体现为一种舆论监督。此时,公民不是以个人的名义, 而是以一种群体的力量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我们在进行上述讨论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公民具备一定的法素质。

    而公民法素质的培养,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三、再论法律教育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论证,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法官的层面上,法科教育 起着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的手段;
    在民众的层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启发 人民心智、演绎法律精神的方法。由此,我们断言: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 础应该立足于法律教育。

    笔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包含两个层面,即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匠”,培养懂司法技术的专门人才,这一点是 最基础最本原的一点。“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 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 人开放门户。”[12]职业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职业主义(judicialprofessionalism)的 产生。只有产生一个严谨的、相互认同并尊重的职业共同体,行业内部约束才能 形成,行业对外力量才得以加强。法治社会缺乏了主体条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独 立,也未必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

    法律教育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 的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13]作为人文教 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基础,是一个以全民为外延的法治土壤。

    当然,这里的教育不是“法学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种普法教育,其目的在于树立 法制观念,形成法治思潮。

    四、简短的结论司法独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国家的意志 经济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都将是司法独立进程的推动力量, 如果把制度改革视为硬件的话,那么以法律教育为核心的人文建设亦是必不可少 的软件基础。后者的作用虽未及前者立竿见影,但决不可忽视。

    [1]所谓传统的,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中世纪的基督教时期及传 统的中国。

    [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 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3]张晋藩、杨堪、林中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页 [4]引自演讲稿 AnAmericanLawProfessorinChina:CommentsontheFutureofRuleofLaw,byJeffreyE.T homas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6]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7]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 [8][美]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45页 [9]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10]范忠信:《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11]梁治平:《法・法律・法治》,《读书》1987年第6期 [12]方流芳著:《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13]同注[10],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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