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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城市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诉讼制度的结构性改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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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城市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外国城市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通过对现有文献和研究进行分析,研究了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制度和 特点。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20世纪初。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 它有了迅速的发展,并与城市规划体制相结合,形成了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制度。

    现行的城市保护制度的基础由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92 年的开发规划法组成。城市保护制度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核心,也是马耳 他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由登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以及保 护区三大要素组成。

    关键词:马耳他;
    城市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遗产 1概述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 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 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 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 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 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 HalSaflieniHypogeum.Tarxien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

    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 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 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 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 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 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

    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 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 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 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 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

    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 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 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 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 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 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 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 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 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 (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 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 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 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 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 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 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 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 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 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 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 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 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 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 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 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 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

    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 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 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 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 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 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 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 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 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 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 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 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 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 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 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 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 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 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 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 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 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 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 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 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 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 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Qim,Mnajdra,TaHagrat与Ggantija)、HalSaflieniHypogeum 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 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 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 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 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
    (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 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 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 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 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 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 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

    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 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 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 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 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 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 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 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 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 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 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 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
    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 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 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 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 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 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 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 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 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 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 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 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 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 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 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

    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 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 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 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 保护令在Government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 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 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 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 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 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 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

    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

    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 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 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 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 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 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 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 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 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 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 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 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 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 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 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 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

    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 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 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 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 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 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 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 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 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 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 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 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 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 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 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

    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 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 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AreasPermit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 (Aesthetics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 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 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 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 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 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 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 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宪章及标准的使用变得 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 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 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 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 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 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 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 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 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 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 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 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 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 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 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 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 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 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 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 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 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 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 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 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

    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 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 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 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 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 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 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 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 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 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 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 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 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 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 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 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 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 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 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 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 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 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 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
    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 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

    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 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 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 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 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 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

    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

    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 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 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 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 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 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 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 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 做出了贡献。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 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 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宪章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 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 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 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 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 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 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 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 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 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 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 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 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博物馆部和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也将再行评估。已起草的新的遗产法草案 设立了决策机构、独立运行机构及保障委员会以负责和调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运行机构将被授权进行博物馆、遗址及其他遗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委员会将制定 基本规则。

    所有遗产保护行为的核心将是历史建筑和古迹名录的制定与管理,以及诸 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研究等的监控。有关遗产遗址的管理政策已转变 为法律规定。新的立法授权监督委员会可对违反行为进行起诉。另一项革新是承 认国际协定与宪章。新法要求负责遗产的部长每年召集国家历史文化遗产论坛, 以确保咨询的制度化。与1925年古迹保护法不同,新法提供了更好的机制以更严 格管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同时也保证了与公众民主和有效的对话机制。

    新法的绪论指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马耳他的社会经济领域内必须 被优先考虑。这一重要的条款说明了历史文化遗产对生活质量及社会的丰富做出的贡献正变得日益重要。正如欧盟委员会指出的,维持人类与其传统环境的平衡 并阻止历史遗产的贬值是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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