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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社会其它论文 > 财物 介绍贿赂人财物的法律... 正文 2019-12-09 07:27:56

    财物 介绍贿赂人财物的法律界定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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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贿赂人财物的法律界定诠释

    介绍贿赂人财物的法律界定诠释 【论文关键词】介绍贿赂;
    行贿罪;
    受贿罪 【论文摘要】作者结合一个典型案例,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认 为,请托人给介绍贿赂人财物,如果介绍贿赂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不构成受 贿罪,请托人也不构成行贿罪。

    案情:
    当事人王某系故意伤害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某县公安局看守所, 王某之前就认识该县公安分局主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沈某。王某经审判后被判 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服刑前的某天,王某找到沈某说,我经过医 院检查有传染病,听说你有个亲戚是监狱的领导,我给你准备20万元,给你亲戚 准备100万元,看能不能让你亲戚帮我办一个监狱的拒收证明好向法院申请监外 执行。沈某答应去找亲戚试试。王某为了办理拒收证明让人给沈某送去了120万 元现金。沈某找到了任监狱主管领导的自己的表弟说明了自己的请求。结果沈某 的表弟没有同意办理。沈某回来后就对王某说事情办不成,你让人把钱拿走吧。

    王某考虑到沈某是主管看守所的局长,没准以后办监外执行还用得找他。就对去 取钱的办事人员说:“沈某也给咱跑腿了,以后这事还要他帮忙,给他留下10万 吧”。这样王某就给沈某留下了10万,拿回来110万元。

    后检察机关指控沈某受贿10万元,构成受贿罪,指控王某构成行贿罪。

    问题:
    1、沈某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王某给沈某10万元是否构成行贿罪? 争议:
    一、关于沈某收受10万元财物的性质 检察机关认为:
    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王 某10万元款项,为王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提供便利,已经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
    沈某收受王某十万元款项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其亲戚担任某 监狱主管领导的职务便利,答应帮助介绍贿赂而收取的款项,沈某的行为并没有 侵犯自己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www.GwyOO.com 沈某收受10万元款项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13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 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 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沈某虽然也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他收取王某10万元款项却与其 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无关。王某是基于沈某愿意找其亲戚利用其亲戚的职务便利 办理拒收手续而给钱,并非基于其是公安局长的身份才给的钱。如果不是沈某答 应找其亲戚办理拒收手续,王某是不会给沈某10万元钱的。

    沈某也恰恰是利用其表弟担任监狱领导的身份,答应王某通过利用其亲戚 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亲戚的职务便利为王某办理监狱拒收手续而收 取的款项。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不能因为沈某本 身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否定其行为的性质。

    综上所述,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的便利,收受款项行为的定性,因应当根据其客观方面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 取财物还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取财物而区别认定。如果其利用 的是自己的职务便利则应认定为受贿罪;
    如果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便利则分别情况,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则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王某给沈某10万款项行为的性质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为了让沈某帮助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沈某10万元款项,构成行贿罪。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王某给沈某10万元款项并没有侵犯 沈某所在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符合行贿犯罪客体方面的构成要件。

    在讨论第一个问题时,笔者说过沈某收受王某10万元款项不构成受贿罪, 因为沈某的行为没有侵犯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果沈某不构成受贿罪,王某的 行为自然不能构成行贿罪。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二者也不 存在完全的对偶性,即行贿者不构成行贿,未必受贿者不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 立法上对受贿罪的外延规定的比行贿罪要广。行贿者构成行贿罪要符合“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而受贿者只需要客观上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可构成受贿。

    沈某不构成受贿罪,也就不存在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取利益之说。

    王某主观上也不是让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让沈某帮助 介绍贿赂,因此王某给沈某十万元钱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

    我们审查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按照刑法的立法本意,把主、客观方面及 其侵犯客体结合起来判断,不能断章取义。假定:张某在盗窃他人财物时,被执 行城管工作的李某发现,张某为了不让李某报案,就给了李某1万元封口费。对 张某的行为我们就不能认定是行贿,李某也不构成受贿。理由就是王某给李某钱 虽然为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李某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李某并非公安机关 工作人员,其不具备抓捕盗窃犯的职责。所以张某的行为没有侵犯李某所在国家 机关正常的职务活动,李某的行为也没有侵犯自己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中王某给沈某10万元钱的行为与盗窃犯张某给李某钱的行为具有可 比性,他们都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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