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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社会其它论文 > 怎样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研究... 正文 2019-12-14 07:25:42

    怎样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研究 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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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研究

    怎样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研究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如 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则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败诉后果。

    那么,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审判人员如何指导好当事人举证,就成了一个至关重 要的问题。笔者在此对指导当事人举证应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指导当事人举证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全面客观地进行 目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已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全面实施,但在指导当事 人举证方面,存在着审判人员原则强调多,具体指导少的问题。由于受到各方面 条件的限制,当事人不可能把发生在诉讼前的事实原原本本地重现于法庭,要想 掌握案件事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就应该指导 当事人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举证,同时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是受到证据 材料的限制,只有在占有大量的证据材料后,才能辨明事实真伪。有的当事人为 打赢官司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供与其相关联的其它证据;
    有的当事人 不懂如何举证,拿来的证据不能说明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起不到证明的作用;

    有的当事人规避法律出伪证,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与我们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利有关。

    案件类型不同,就需要不同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 人应将侵权损害发生地、起因、过程、损害的程度、在场目击者及住院治疗情况, 伤残情况的鉴定,误工损失等证据材料提交法庭,只有这些材料齐全才能认定损 害事实的存在,否则就难以确认案件事实和后果,确定责任划分赔偿标准。因此, 法院立案庭的接待人员要指导当事人把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及相关的证据全 面提并到法庭,不能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必须提 供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当事人把原始证据自己保存, 把复印件交到法院,法院就将复印件做为证据存卷加以认定,笔者认为这是错误, 例如债务案件的借据应提交法庭的当事人亲笔书面的原始借据,如果不提供原始 凭证,对证据的效力就难以确认。有些证据需要用间接证据相认证,立案接待人 员要指导当事人提供与其相关的证据并告知不举证要承担败诉后果。过去由于我 们有些案件指导举证不利,当事人在一审没有全面客观的举证,出现把证据交到 上诉审法院,这样人为的造成更审和改判等问题的出现,就没有全面具体的指导 当事人举证,定案根据不足,使认定案件事实出现差错造成错判。致使审判活动 处于混乱状态,这是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二、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证的合法性要进行审查,证据来源必须合法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或者以种种理由反驳对 方当事的主张,都会积极的向法院提供一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防止和避免 由于自己不举证而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说百分之百 都是经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在众多繁杂的证据中,法院首先要审查的是当事人取 证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法院不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将不合法的举证做为 定案的根据,必然会导致错误的裁判,因此在指导当事人举证时,必须向当事人 交待所取得的证据和取得证据的手段必须合法准确,收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 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即使与案件的事实有关也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在诉讼活动中有 的审判人员,只注重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对证据的索取是否合法,往往 容易忽视。例如: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该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是伪证,或是偷来的或者贿赂他人索取的,那么,审判人员就应严格的对该证 据的来源进行认真的审查,不能只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不审查证据材料的来源是否 合法。再如有的当事人为了索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采取私自录取他人谈话取证, 并将此资料交到法院做为证据使用,有的审判人员对这样的视听资料来源不加审 查盲目的做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做法应该说是错误的。不合法的录音资料即使所 录制的谈话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或者可能涉及到双方争议的关键问题,但由于 没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个人谈话,其行为 手段都是违法的,绝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的伪证,贿赂威胁 他人作假证问题,应严格按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严重者要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视而不见,让这些不法行为干扰审判活动的开展。

    三、正确处理好举证责任分担与举证责任转移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要审理好民事案件,判断作为民事诉讼的某 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分别要求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一定范围内负举证责任, 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分担。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把举证责任全归结在原告身上,要 根据案件事实处理好举证责任分担与举证责任转移问题,指导原告举证,无论原 告的诉讼请示是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要求原告都 要提供有关 的证明 ,在起诉时审判人员应指导当事人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 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告也应分担举证责任,要求审判人员也要针对案件事实指 导被告举证,因被他人指控侵犯了他人民事权益或与他人民事权益发生争执,被 告为了证明自己是否有侵权行为应从以下两方面举证。一是被告要针对原告的指 控进行反驳,提出有理有据有关联的证据来证明 反驳的合理性和原告指控的非法性;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反诉,举证证明自己反诉的合法性,要求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举证 责任的分担不仅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而且也包括第三人。诉讼主体涉及第三人 的,第三人也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指导当事人举证时,也要针对第三人对自 己所主张的权利或者反驳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与反驳是 合理的,否则也同样在诉讼中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指一 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出了证据加以证明后,另一方当事人否认这种主张 并提出了反诉或反驳,同时也举出了反诉反驳的新证据,这时先举证的一方当事 人应对反诉和反驳再举证,这就是举证的转移。在改进民事审判方式中尤其要重 视加强举证责任分担和举证责任转移问题的指导,举证并非自始自终是一方当事 人的事,审判人员在庭审辩论过程中发挥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提高指挥和驾驭 法庭举证辩论能力,处理好举证责任的分担与举证责任的转移,在双方当事人举 证的互换和转移中,分清是非责任,查清案件事实,为做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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