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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样化军事法律制度研究论文|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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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样化军事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多样化军事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一、军事租赁的法律特征 军事租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出租人的广泛性。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 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具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军事部门、 个人等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契约的一切主体。二是承租人的特定性。在军事租赁 中,承租人仅为军事部门、军事单位及其代表它们的单位或个人。至于什么级别 的军事部门、军事单位和个人才有缔约权,需要法律加以明确。三是客体具有军 事价值性。军事租赁的客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军事价值,也即可以为军队建设和军 事行动所用,不具有军事价值的物件是不可能成为军事租赁客体的。四是军方的 优先契约性。军方的优先契约性是军事租赁具有军事属性的体现,也是保障紧急 状态下国防利益的现实需要。五是等价有偿性。等价有偿是租赁的基本特征,军 事租赁也不例外,军方在优先契约权下取得的合同利益,也需要付出对价。比如 在抗洪抢险中,村民甲拥有的一艘冲锋舟同时被连队乙和村民丙看中,则乙连队 只能在同等价位下优先租得该冲锋舟。

    二、建立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军事租赁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类物品产权关系的日益明晰,公开 平等交易制度的逐步确立,给军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时的资源筹供带来巨大影 响。发展军事租赁是开辟资源配置的新渠道、新思路,即以很低的资金代价获得 对一定军事资源的使用权,从而有效解决我军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时的资源短缺 问题。实践呼唤制度,制度保障实践,只有对军事租赁立法,才能从制度上保障 军事租赁的健康发展。

    (一)军事租赁立法有利于保障多样化军事任务资源需求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军队在南方雪灾、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大 灾大难中发挥的应急救灾作用,成为新时期我军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伟大实践。

    随着我军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常态化、规范化,受军内外因素的影响,军事租赁 实践不断涌现。从内因上看,军队内部寻求解决军费短缺与军事资源需求量大这 一矛盾的有效手段,自然促进了军事租赁的发展。军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对 物资需求的临时性、突发性特点,决定了采用租赁形式将大大提高军费使用效益。

    从外因上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用租赁市场的完善、生产和资本流动频繁 等因素,极大刺激了军事租赁的需求。然而,在缺乏法律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军事租赁的顺利发展客观上受到阻碍。其原因在于:军队是一个高度集权的组织, 下级严格服从上级意图,任何另辟蹊径的做法都有可能不受鼓励。在军事租赁领 域,如果没有明确授权,军事人员将不会轻易尝试这一资源筹供方式。更为重要 的是,军事单位不是自负盈亏的经营性组织,没有独立的财务收支能力,有关人 员主动采用租赁方式的可能性很小。

    (二)军事租赁立法是国民经济动员制度的必要补充 不可否认,军队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作为国民经济动员制度的军事 采购、军事征收、军事征用在资源筹供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些行 政性、命令性色彩较浓的制度,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遂行多样化军事 任务的需求,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军事租赁制度的补充功能。军事租赁弥补军事采 购的动员缺陷。军事采购与军事租赁相比而言, 首先,二者物权变动形式不同。前者是永久性转移资源的所有权,后者则 是临时性获得资源的使用权,期满即还。物权选择上的根本性差异,使得二者在 制度安排、实践操作、支付对价和风险转移上都大相径庭。

    其次,军费使用上的不同。通过分批次交纳租金,可以有效缓解军方资金 紧缺的压力,运用融资手段达到“融物”的目的,有利于有限军费的周转。

    再次,合同契约灵活性不同。从我国现行军事采购制度来看,其具有很强 的计划性,供给主体相对确定,客体主要是军队所需的永久性物资,但灵活性远 不及军事租赁。另外,在军事租赁中,当事人的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出租方的 义务仅在紧急状态下有所加强。军事租赁以上优势,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保障民间资源投入到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来,大大增强国民经 济动员潜力,很大程度上弥补军事采购的不足。军事租赁弥补军事征用的动员缺 陷。从区别上看,首先,两者强制性不同。军事征用跨越公权与私权两大领域, 是典型的公权对私权的限制和干预,对民间资源采取“拿来主义”。而军事租赁更 多的是关注互利,追求等价有偿。其次,两者性质不同。军事租赁是一种契约关 系,交易主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军事征用则是纯粹的国家行为,是国家利用自 身权威实行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

    第三,两者的作用范围、层次不同。军事租赁一般是军民两方的直接交易, 属于微观领域内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而军事征用须由军方向国防动员机构提出 需求,国防动员机构再利用国家权威与相对方进行交易,其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第四,两者支付原则不同。军事租赁的租金是按照市场行情确定的,而军 事征用补偿的多少要根据国家财政状况、当时市场行情、征用相对人的具体情况 等来确定。军事租赁弥补军事征收的动员缺陷。军事征用与军事征收有着本质区 别,军事征收剥夺了物主的所有权。与军事租赁相比,军事征收无市场品质可言, 谈不上主体双方的平等自愿,物主大多处于被动的地位。而军事租赁在充分尊重 各市场主体的前提下,更富有关注民生的情怀,能够不断激励军民资源的融合, 是实现寓军于民的重要途径。在微观经济层面,军事租赁的市场交易品质必然刺 激出租方积极追求缔约行为,便于更多外部资源参与到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来。可 见,在多样化军事任务突发性强、紧迫性高的现实环境下,军队平时战备物资不 可能满足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靠临时大量采购也不现实,靠征收征用又必须遵 守相关繁琐程序,靠发动群众捐献又十分有限,这就为建立军事租赁法律制度创 造了必要条件。

    三、建立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军事租赁法律制度的构想 结合我国军事立法实际,应着眼于完善军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法规体系 这一目标,与其他经济动员制度一道,建立层次鲜明、可操作性强的军事租赁法 律制度。

    (一)军事租赁立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军事利益原则。军事租赁的国防义务性要求它服从和服务于军事行动, 并以追求军事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但作为承租人的军方不能利用缔约权或发包权 从事营利活动。确立这一原则,是军方在紧急状态下行使优先缔约权的正当性基 础。尊重市场规律原则。军方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到 租赁合同缔约中来。在赋予军方优先缔约权的同时,要约束其特定权利的行使, 尽可能降低租赁成本。军方按级赋权原则。不同级别的军事单位或部门要量力而 行,能履行多大的义务,就享受多大的权利。立法应将租赁决策权和执行权赋予 相应的军事单位或部门,保障军事租赁实务的可操作性。区分平时状态与紧急状 态原则。军事行动与其他政府行为的显著区别之一,就在于它平时状态的相对封 闭性和紧急状态的紧迫性。立法一方面要对紧急状态界定,另一方面要明确军方 在该状态下享有的优先缔约权。

    (二)明确平时状态下军事租赁主体的权利义务军队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过程中,并非时时处处都面临紧急状态。在非 紧急状态也就是平时状态下,军事租赁合同与民事租赁合同没有本质区别,此时 应重在规范承租人(军方)的权利义务。承租人(军方)行为规范。基本设想:
    一是权限划分。军委掌握事关全军建设大局的军事租赁决策权,以及大规模租借 外军武器装备的决定权;
    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掌握与自身职责相一致的 租赁决策权;
    军级以下单位主要在后勤物资保障方面拥有租赁决策权,最小单位 可至连队及旅团机关各部。二是决策机构。为保障基层单位一定灵活性,可规定 由各级党委支部决策、军政主官决定、军人委员会决议、军人大会表决等,目的 是保证决策的正确性、适时性。三是决策程序。物资租赁需求可由有关单位、部 门或人员根据军事行动需要提出议案,或者直接召开决策会议,必要时采取论证、 听证、表决等形式通过。四是执行机构。由决策机构指派,受决策机构领导并向 其报告工作,事关重大的事项应有财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五是财务保障。应由财 务部门统一负责,采取实时支付、划拨、报销等方式予以保障。六是签订合同。

    军方代表应本着负责、严谨的态度与出租人缔结租赁合同。七是履行合同。军方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国家和军队信用。八是检 查监督。可由纪委或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纳入各级审计、监督范围。

    (三)明确紧急状态下军事租赁主体的权利义务 出租方义务的加强。为维护国防利益,出租方在紧急状态下的义务有所加 强。表现在同等条件下出租方有让度与第三方缔结合同、保障军方优先缔约的义 务。这种义务对出租方而言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而是有可能波及第三方经济和 其他利益。当然,这种义务仅限在国内军事租赁有约束力。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应注意的是军方在对待优先缔约权时,不可随便加强这种公权力,要 么严格平等缔约,要么转化为其他动员方式,比如军事征收、军事征用、军事采 购。义务方面:由于紧急状态下的诸多复杂因素,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极有可能 发生毁损灭失,导致军方不能完全履行归还义务,此时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或按市 场行情给予赔偿。

    (四)建立军事租赁租金评估与风险预测机制 军方代表对租金正确评估和对风险的合理预测,是开展军事租赁业务的基 本要求,也是谨慎使用军费的具体体现。军事租赁租金评估。租金与租赁物构成 军事租赁的两个最核心的要素,是缔约谈判的主题。一般情形下,军事租赁的租 金构成主要包括:租赁物购置成本、缔约手续费、利润。这就要求军方熟悉租赁 市场,从“双赢”的角度进行评估。军事租赁风险预测。与其他经济动员方式相比,军事租赁的风险持续时间长、不确定性高,军方加强租赁风险预测更为必要。一 是经济风险。在签订具有国防意义的双边或多边租赁合同时,我方要做好相关国 家经济风险的预测,重点关注其产业走向、债务限额、汇率利率、贸易壁垒等因 素,防止经济风险出现造成我方吃亏。二是政治风险。主要是在与他国缔结军事 租赁合同时,评估其政局态势、内阁倾向、民意基础、执政周期等要素,防止因 其政局突变而无法履约造成我方重大损失。三是信用风险。主要指出租方未能按 合同约定向军方交付租赁物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承租方应该选择那些实力雄厚、 诚信良好的出租人。四是技术淘汰风险。关键在于对租赁物技术性能的可行性研 究和对未来科技进步、战争样式等因素的评估,尤其对技术更新快的租赁设备, 租期应确定在合理期限内。

    (五)建立军事租赁权利救济制度 权利救济制度是军事租赁实践的最终保障,是履行租赁合同的“隐性”约束。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商贸往来的繁荣,加剧了交易的风险,市场主体需要 健全的法制救济渠道,使守约方的权利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建立一般性权利救济 制度。最为常见的有诉讼和仲裁。对军事租赁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一般民事诉讼。

    应在“按级赋权”的原则下,谁有权缔约军事租赁合同,谁就有权获得诉讼中当事 人的资格,从而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现代民商事仲裁而言,因为其具有自愿 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等特点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军事 租赁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更有利于化解经济纠纷、融洽军民关系、维护交易 伙伴。借鉴第三人公益诉讼制度。本质上,第三人公益诉讼也属上述救济制度中 的诉讼制度,但值得重视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人公益诉讼制度 在公共利益保护的理论研究中越来越深入,实践中也不断涌现。军事租赁立法应 借鉴外国立法实例,加强对居于弱势地位的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建立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军事租赁中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外部制约。

    作者:袁润池 单位:济南军区军事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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