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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哲学论文 > 美学论文 > _罪刑法定原理网络民意窘境 正文 2019-12-18 07:26:14

    _罪刑法定原理网络民意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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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原理网络民意窘境

    罪刑法定原理网络民意窘境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发回重审后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让人们见 证了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的力量,该判决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已经超过了个案的法 律意义本身,成为了我国刑事法治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在其后发生的“邓 玉娇案”、“孙伟铭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网民们更是全程参与其中“献计献策”, 众多网民在网络上发帖、跟帖、顶帖,出现了所谓的“舆论审判”、“网络审判”的 现象。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在事关公 民人身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更是需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官 必须在法律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理性的进行裁量,而民意所体现的狂热天生就与法 官的理性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网络上扑面而来的针对案件的各种报道、评论不 可避免会影响法官的中立地位,甚至可能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网络评论中所夹 杂的浓郁的个人感情色彩,各种“喊杀”或者“喊冤”之声,也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落 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因此,在当前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 景下,刑事司法活动如何处理好网络舆论中所体现的民意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 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语境下表达自由分析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0年7月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 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的网民规模和宽带网民规模增长迅猛,互联网 规模已超过美国,稳居世界第一位。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 较2009年底增长3600万,互联网普及率攀升到31.8%.应该说,互联网在中国发展 的这几十年里,网络化已经广泛渗人到普通民众的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 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在网络普及之前, 社会公众获取信息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这些传统媒体的 角色定位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大多带有行政的色彩,其根本任务是宣传和贯彻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因此,我国的各种传统媒体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以宣传和服务于本机关、 本行业为主要任务,并没有代表公共舆论监督司法的职责,媒体的官方性质决定 了其并不是对什么案件都敢曝光的,凡是涉及重大问题的报道都必须经过其主管 部门的批准。传统媒体所受到的种种限制决定了信息生产者(报社和电视台)和信 息接受者(读者和观众)存在着严格的权威等级关系;但是网络的发展增强了信息 的交互性、及时性和循环性,从而打破了信息生产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的严格界限。在网络这个几乎不设防的自由空间里,社会公众行使表达自由的能力大大增 强,其对一些热点案件的关注和评判往往会形成强大的舆论,这体现在司法活动 中就是出现了所谓的“舆论审判”或者“网络审判”。

    如广州市中院一审对许霆作出无期徒刑的宣判引起了网络上的轩然大波, 一时间公共舆论铺天盖地。网络民意对法院的判决“积怨’旧甚,九成以上的网友 认为许霆案中量刑过重。而且普通网民也将许霆案类比于贪官污吏贪污受贿动辄 成百上千万的案件,并质问着那些贪官大多也是最高判处无期徒刑,而作为打工 仔的许霆只不过是利用ATM机的故障恶意取款17万余元,竟然也被判处无期徒 刑,差距如此悬殊,社会公正何在在该案被发回重审最终改判许霆5年有期徒刑 后,据新浪网进行的网络调查显示:对于该判决结果仍有82.5%的网友认为不可接 受,认为许霆应当被判无罪或者更轻的刑罚。

    而2009年5月发生的湖北巴东邓玉娇案一经网络曝光,同样引起了网民的 强烈关注,网民们纷纷在网络上发帖支持邓玉娇在防卫中刺死邓贵大的行为,称 邓玉娇为“巴东烈女”,更有网民为其作诗立传。在该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一批 “热心”的网友甚至自费前往巴东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将案情的进展第一时间通 过网络向社会公布。而邓玉娇的辩护人时而在镜头前痛哭流涕,时而又宣称发现 新证据但不为警方采纳,这对网上沸腾的民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狂热的网 民容不得一丝反对之声,几位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在对该案进行学理分析后得出 与网络主流意见不符的结论,然而也遭到网民的一致“炮轰”甚至“人肉搜索”。在 网上一片“喊冤”之声中,法院最终对邓玉娇做出了定罪免刑的宣告。每一次成功 的“网络审判”,都似乎成为了网民集体主义的胜利。网民们所代表的草根群体这 一社会力量俨然已经崛起,社会民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公民社会的建设已初现 端倪。但在看到网民通过网络自由表达意志,彰显网络民意良好的道德诉求的同 时,也必须对网络民意进行理性分析,正视其所具有的缺陷。

    二、网络民意的缺陷 (一)群体非理性尽管卢梭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以公共利益 为依托”,但他也承认“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作 为个体,无论其如何聪明绝顶,一旦融人集体群众之中,其智商、情商及道德水 准,无不马上降低为最低水准。虽然网络民意形式上代表的是网民的观点,但其 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舆论领袖”引导下的一种非理性的产物。有了“舆论领袖”,网 络舆论就有了风向标,其他网民如同“选择性接触理论”所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 自己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者接近的人群及内容加以接触,从而形成群体认同。[51原先民主社会所仰赖的通过充分对话和讨论,针对公共议题进行充分辩论的 机制在网络上虚拟的群体认同面前被遗弃,人们逐渐失去“互相说服和纠错”的机 会。这种沟通交往模式会进一步强化其未能察觉的偏见,集体形成极端的立场, 产生“群体极化”现象。

    (二)道德缺失性本尼迪克特针对东方提出所谓耻感文化,以区别于西方的 罪感文化:真正的耻感文化,依赖外部的制裁以达致善行;罪感文化中,罪是一种 内化的信念。羞耻感是对他人评价的一种反应,它需要有观众或者至少想象有观 众存在,而罪则不然。在耻感文化的机制下,对个人行为的激励和约束不是依靠 宗教和法律,而是依赖人的羞耻感和公共舆论。在网络中,网民表达自由的行使 大多是以匿名方式进行的。

    一方面,通过身份的隐蔽,网民免除了身份泄露的后顾之忧,保障了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和自由表达;另一方面,匿名性又阻却了耻感文化发挥作用,诱 发了人性的阴暗面,许多人得以不负责任的提供信息和评价他人,表达自由的种 种弊端皆由此而生。

    个体人格的虚拟化使网民获得了一种内心的安全感,而狂热的网民群体又 使个体获得了一种认同感,当个体融人整体后,个人责任感和道德感便趋于消失, 大众心理在不断的相互暗示,自我催眠中变得越来越专横、偏执和凶暴。群体往 往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自认为真理在握,不容他人辨白。在群体运动中享受道 义和施暴的双重快感,从而转变成“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多数人的暴政”,这 也为网络民意蒙上了一层伪道德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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