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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财务管理 > 其他相关 >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全文】... 正文 2019-11-28 07:35:11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全文】 最新交通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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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全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 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 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 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 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 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 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 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 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 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 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 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 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 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 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 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 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 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 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 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 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 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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