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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扣商品不退民法学研究]折扣商品不退不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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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扣商品不退民法学研究

    折扣商品不退民法学研究 在商品买卖中,商家经常会把商品打折来吸引消费者。打折,英文discount, 降低商品定价,按照商品原价的若干成进行定价。作为商品促销的一种手段,打 折愈来愈受到商家的青睐,同时也为消费者所接受。不同于便宜无好货,打折商 品并不是残次品和有问题的商品,如果是处理商品或残次品,只有在事先明示的 前提下才能出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类处理性的降价商品,经营 者不再承担“三包”责任,可在发票上注明“处理商品概不退换”字样。打折一方面 降低了商品的价格,另一方面也迎合了消费者的购物心理,给商品降价一个合理 的理由,有利于促进商品的销售,实现出售者和消费者的双赢。随着我国市场经 济体制的成熟建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打折现象普遍可见,为人们所熟知。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现实的考察,打折的相关规定和操作具体都由商家进行,消费者并未 参与其中,而打折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是出售者和消费者双方之间的一种相互妥 协,在这一活动的进行中,消费者只是作为一个被动的接受者,没有发言权,许 多打折活动中,出售者总是会习惯性地加上一条,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一霸王 条款。在商品的买卖中,必定要产生双方的买卖关系,由一方制定规则,并拥有 最终的解释的权力,若消费者在打折活动所购买的商品质优价廉,且符合自己的 需要,自不会产生什么问题,然而多数情况下则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于 商品的打折往往是在换季时节,新店开张,清理库存时等进行,其目的不外乎吸 引顾客,回笼资金,提高消费量,增加收入,而消费者往往是抱着一种性价比比 较的心态进行购买,这就决定了双方在打折活动促销中难免会有冲突,而这其中 最常见的就是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不妨先来看一下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有关打折商 品的具体认识:
    1.商家的“独角戏”大多数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我们买了商场的打折 商品,回家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换时,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理 由是打折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一听到商品要打折,人们的购买欲望一下子会被刺 激起来,因为便宜啊!但具体便宜多少,作为消费者永远是一脸的茫然,因为对 于原价格,消费者一无所知。我们消费者大部分是普通的老百姓,如果按正常价 格买了一件商品,回去发现了问题,脑子第一反应就是要求商家退换。如果想换 的话相对要顺利的多,毕竟进来的“资金”不用再“出去”;
    但是要求退的话,问题 就会比较麻烦。要是消费者买的是打折商品,想退换犹如登天。商家在促销的同时,也要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商家不重视商品的质量,只一味把目 光盯在“利润”上,久而久之,打折会成无人喝彩的商家“独角戏”。

    2.温柔的掠夺打折是用来促进和鼓励消费的,它与一般的降价处理是不同 的,凡是减价处理的商品是允许有瑕疵的,而且商家应该明白告诉消费者。花少 于标价的钱买的处理品,或过时或陈旧或磕皮掉瓷或有疤坑等等,这消费者能接 受。但是换季打折的商品是与处理品不一样的,仅仅是因为季节更替变化了,为 尽快回笼资金加快周转,商家特别进行的清货行为,它的标的不应当是残次伪劣 品,而是非应季的正品,并理应承担国家规定的各种售后服务规定。但我们常见 的情况却是,商家借打折之名倾销商品,趁机再夹带些伪劣残次等商品糊弄消费 者。而消费者自己则不理智消费,一遇到打折就蜂拥而来,乃至乱了方寸,最终 吃了大亏,复去理论多半遭遇狡辩推委而负气而归。

    3.不诚信的表现只要消费,就会遇上商家各种打折或变相打折的促销手段。

    绝大多数消费者先是“痛述”自己曾遭遇的买打折商品受骗的经历,然后就是“痛 斥”商家打折中的不诚信行为。换季打折,在近几年越来越变得像是商家与消费 者之间的“斗智”大战。打折商品好不好,从价格上说是好,因为便宜;
    但从质量 上说,那就未必好了,因为商家有可能在其中玩“猫腻”。一方面是商家想借打折 多招些顾客,多挣些钱;
    另一方面是消费者想既不上当又能买上好东西。这两股 力量至少在目前看来,多少有些“对立”的意思。假如商家能够以“诚信”为本,真 正把利让给消费者,那么有关打折上当的投诉就会少了许多,市场也能“清静” 许多。从以上人们对打折的认识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打折,消费者是又爱又恨, 爱的是商家进行让利,可以以花尽量少的钱买尽量多的东西,恨的是商品的质量 或者售后服务,打折商品几乎等同于三无产品。

    二、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对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进行明确的规定尚不健全,散见于《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和一些行政法规,主要有:
    1《.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打击服务业的14条霸王条款,将打折、特价商 品概不退换纳入了霸王条款。

    2.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 销行为管理办法》,不得虚构原价打折,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不得以保 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奖励、赠予、打折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 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上述有关打折不退货的规定,主要是出于行政的手段来对这一问题 进行规制,尽管规范的角度不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商家的打折商品概 不退换的这一问题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法规 对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行为都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的生活中未必见 得确实可行,据笔者查阅的资料显示,在这些法规实施之后,商家打折商品概不 退换的规定仍普遍可见。本文拟从民法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提供一种 新的思路来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问题的民法学剖析 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到不合适的打折商品时往往会选 择退换,另一方面出售者认为自己的商品本就卖的很便宜,再退换的话影响了自 己的利益,对于不退换,消费者认为不公平,对于商家,认为退换对自己不公平。

    在此对于主要是这双方的利益冲突进行分析,从逻辑的角度来说,分析问题的时 候一定要抓住问题的实质,而不是只讲道理。道理对于生活来说往往是作用不大 的,只是具有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单纯的讲道理是没有意义的,要把讲道理建立 在思维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比较清楚。如果对于打折货不退换这一问题首先站 在是否公平的角度,并以此为标准来反驳对方,那么这个讨论很可能会陷入僵局, 因为对方会提出另外一种公平标准来予以对抗,这涉及到认识问题的标准不同, 而且对公平的标准认识很不统一。我们到底应该用什么方式来思考这一问题呢? 我认为应该用两种方式来分析:一种是法律的方法;
    另一种是常识的方法,此处 仅就法律的方法进行阐述。公平与否当然是我们观念上的一个指导,但我们处理 问题时不可以完全凭借主观的公平观念来判断,要做出一个法律判断,这是一个 技术上的判断。因此,第一要看的是法律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合同;

    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第二,对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我们可以判断出这 实际上是一个合同条款;
    第三,我们要判断这个条款有没有效力。而判断一个条 款有无效力的依据是法律,并不是人们的感觉或者观念。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 得出这是一个格式条款。那么,这种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在什么情况 下会被确认为无效呢?这时,当我们拿出法律条文来比对的时候,会发现套用不 上。如果商家事先没有告知顾客打折货不退换这一规定,那是它没有尽到提示义 务,大多数情况下,商家对这规定进行了明示,有的在发票上面也进行了说明。接下来,这是不是一个违法的免责条款呢?也不是。是不是一个重大不公平的条 款呢,即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呢?正是在这个地方, 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产生了分歧,又主要分为两个观点:
    第一,认为这一条款是一个重大不公平的条款。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卖方应对其所出售的标的,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 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 量要求。”在此,出卖人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决定的, 在我国《合同法》上,这一义务又被表述为质量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当担保其 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或法律确定的质量标准。买卖合同中,当事人 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 物,应当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

    正是基于对于这一发条的解读,有的人认为商家的这一条款是一个霸王条款,是 重大不公平的,对此我们应该理性地去分析,商家对其所出售的货物进行打折, 其原因可能是多样的,有的是换季清仓,有时是为回笼资金,有的则是因为质量 问题等。在此,商家所出售的打折商品,虽则价格上进行让步,但这并不意味着 商品的质量就一定有问题,不能单纯地进行主观判断。再者,对于物的瑕疵担保 义务是隐含于合同之中的,无需明示,这是卖方所必须承担的,因此认为这是一 个重大不公平的条款的理由并不充分。

    第二,对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认为其并非一个重大不公平的条款。讨论 这个条款是否公平的时候,有一个法理概念需要弄清楚,那就是“什么是公平”? 要解决公平的观念问题。通常情况下,自愿就可以被认为是公平,除非是涉及某 些特殊领域,比如弱者保护领域,出现了一种强迫性的或压制性的合同条款,这 个时侯才可能由立法对公平标准的确定强行介入。但服务业不是垄断性的行业, 和水、电、气行业不同,并不是强迫消费者来接受的,消费者完全有选择权。在 消费者按自愿原则购买打折货的情况下,争议的原因并不是并非在于商家打折货 不退换,而是在于一种协调,争议的关键在于以打折的价格享受未打折商品的服 务,而事实证明,这才正是问题的所在。也许有人会发出疑问,这样一来,商家 的这一规定不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了吗?这么说的人忘记了,就算商家定出了 这样的一个条款,消费者完全可以不予接受,对这种情况商家一点办法也没有, 只能承认自己促销活动的失败。所以,只要不能论证这个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那么它就是合法的,这是一个技术上的思考。四、结语 行文至此,在以上的探讨中,笔者虽然主要是从理论的逻辑层面对打折商 品概不退换进行了思考,但其中不乏常识的判断,具有现实的意义。生活中类似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现象还有很多,涉及的问题似乎也很复杂。同时,往往会以 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规定,因为有些问题难以找到对应的法律规定,立法总是跟不 上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这些问题的法学思考,不 仅仅局限于行政法,对这些问题多从其他角度进行认识、发掘。在思考的过程中, 理性看待,抽象出问题的一般性,这对于问题的深化认识,争议的解决无疑是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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