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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财务管理 > 其他相关 > [试议金融业下的经济学] 什... 正文 2019-12-19 07:25:29

    [试议金融业下的经济学] 什么是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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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议金融业下的经济学

    试议金融业下的经济学 1.引言 国务院批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允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 接进入资本市场。由于现实与法律条文存在着脱节情况,因此立法机关、市场机 构以及专家学者对这一禁止性规定争议较大。最后,三部法律在修改时,都在原 有的综合经营禁止性规定基础上,加上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既为既成事实 提供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和发展预留了空间。根据世界银行2012 年公布的银行监管数据,在其所统计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10个国家和地 区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79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业务。但 是,始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加深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对于金融风险的担忧,在综 合经营的模型下,源于证券和衍生产品的风险很容易传导至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 控制的商业银行部门,降低银行业务的稳健性。从短期影响来看,可能造成银行 的监管资本无法有效吸收损失,金融机构的杠杆倍数较高,会进一步恶化市场风 险。

    同时,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银行挤兑,造成银行流动性不足,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也会失去作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也可能加剧银行的不稳定性。从长 期影响来看,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和 关联性,微观风险容易演化成为系统性风险,风险的直接传导(“多米诺骨牌效 应”)会使风险传导至整个金融链条,造成金融资产缩水,金融机构经营质量下 滑;
    风险的间接传导(“羊群效应”)会放大顺周期性,造成市场信心丧失,市场 剧烈波动。我国《商业银行法》修改时,把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 流动性为经营原则”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这一原则顺序的变化,表明了立法机关对审慎监管、审慎经营的高度关注。本文 认为应该分别从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角度去分析中国是否应当采用综合经 营模式、综合经营对金融业的影响以及我国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具体路径选择。

    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73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使 用固定效应模型,对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具体影响效果进行实证分析。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简要回顾文献的基础上探讨综合经营的内涵、 影响和我国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路径安排;
    第三部分介绍样本情况及描述性统 计;
    第四部分进行实证检验并讨论结果;
    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2.理论分析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中,美国倒闭的银行超过9000家,股市崩盘,金融系 统无法稳定运行,美国国会对危机的调查认为正是商业银行涉足证券行业导致了 金融危机。随后,美国通过《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 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Q条例》,建立起了金融分业的防火 墙,从业务、地域、人员和利率等方面,防止某一金融领域的风险传导到其他领 域,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但是,由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受到了严格的管制,非银 行类金融机构逐渐绕开监管,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展开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 行面对着高额利润的刺激,也开始寻求规避途径。商业银行纷纷成立银行控股公 司,跨州设立分支机构;
    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产生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衍 生工具)。监管部门顺应金融发展潮流,采取了一系列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如 取消存贷款利率上限、扩大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等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美国批准五家商业银行直接从事企业债的承销业务,并允许摩根大通公司承销股 票,随后又扩展到其他银行。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 -斯蒂格尔法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转变成为金融控股公 司,允许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交叉持股,业务经营相互渗透。

    我国在金融改革试点的过程中,曾经尝试过综合经营的模式,中信公司、 交通银行等都涉足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业务,但由于宏观经济的波动以及 制度建设不完善,金融市场出现过较大的混乱,1993年中国政府确立了分业经营 的金融体制,《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实施,为分业经营提 供了法律上依据;
    从监管体制上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 券业和保险业进行分业监管。但是,现实中已经存在了所谓“光大模式”和“中信 模式”(王鹤立,2008)的金融控股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法律修改时在坚 持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加入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定限度上认可了综 合经营模式,也预留了改革空间。是否应当采纳综合经营模式,核心问题是综合 经营对金融的影响程度。《证券法》在立法之初,正是吸取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教 训,因而禁止综合经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是否已经具备了建立综合经营 体制的条件?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 而绝对的分业经营已经非常罕见。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发展迅速,截至 2012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达133.6万亿元人民币,与2004年底相 比,增长了324.1%。

    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9月末,已有来自47个国家和 地区的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06万亿元人民币;
    综合经 营的模式具有范围经济、规模经济的特点,有利于银行的降低经营成本,扩大业务范围,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走出去”的发展步伐,。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 机暴露了综合经营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的巨大影响,监管标准和监管质量都较 高的美国金融业在危机中损失惨重,以至于美国不得不实施“沃尔克规则”,禁止 商业银行开展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类似工具的大额投资,而且重回“格 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的呼声不绝于耳。综合经营金融体制的建立,应当与我国 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发达程度和监管能力相适应(席涛,2010), 纵然中国金融业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我们不能忽视我国金融市场仍然较为 落后,监管水平依然有限,金融机构治理水平不高,客观分析中国银行业改革发 展取得的成就,相当程度上来源于经济增长、政策扶持等外部因素支撑,银行业 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自生能力依旧欠缺,内在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依然不足。

    作者:臧臣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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