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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与法分析论文] 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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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与法分析论文

    礼与法分析论文 一、礼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因为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和谐、圆 通的体系。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 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 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 谓之礼。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 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 人的“自然法”。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 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 惯法。”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 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 “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周公制礼的实质 是用礼的形式全面确立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 到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范围。礼得到了 国家与法律的支持和强制性保障。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的作用可以归 纳如下:
    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 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正是由于人接受礼义,才有尊卑之辨,父子之亲,长幼之序,夫妇之别。这些体 现在法律上如“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义”、“不睦”、“内乱”被列为“常赦 所不原”的大罪,表现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中华法系的特点。

    礼也是区别文明与野蛮,华夏与“夷狄”的重要标志,华夏族是以“郁郁乎 文哉”的礼义之邦而自傲于世的。对于不遵礼义的“夷狄”,则贬之为“若禽兽然”。

    礼不仅是华夏族的精神支柱,而且也是中华民族文明与进步的象征。2.别贵贱,序尊卑 礼是区分贵贱、尊卑、亲疏的标准,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或特权性 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 化。于是礼的政治哲学色彩更加浓厚了。不仅如此,源于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又 促进了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关系的建立。礼所肯定的伦理 纲常虽然不可避免地桎梏了人们的自然本性,但却体现了中国古代民族的心理状 态与思维方式,成为一种理想的价值取向。

    3.经国家,定社稷 礼最为重要的作用是经国家,定社稷。礼是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根本指 导原则,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从周公制礼后,礼便被视为“国之干也”、“国之常也”、“王之大经也”。礼是国无 失其民,王无失其臣,贵无失其贱,尊无失之卑的强大精神支柱,是长治久安的 根本。

    4.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 礼不仅设定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最高行为和道 德的标准,也为社会各阶级、阶层规制了一般的行为规范和是非观念。礼不仅支 配着人们的视听言行,而且由礼所培育起来的中国古代道德政治观,常常把一个 王朝的兴衰存亡,归结为道德的是否净化,人心的是否浇漓。

    礼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形成了在世界文明史上少有的文化传统。礼的影 响不限于古代社会,也向现代社会和现代生活辐射。

    二、法 从古代的一些字书中看,在法起源或初起时,人们对法的认识大致有这样 几点内容:第一法与刑相通。第二,法是客观、公正的规范。第三,法是依照神 意而进行的裁决。

    从字形的演变和解释的变化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人越 来越强调法的规范性,而神判的观念日趋淡漠:从古文“”字到今文的“法”,公平、 去恶成为法的主要内容。从东汉许慎《说文》到《康熙字典》对法的诠释,确切 地反映出中国古代法观念的演变与特征,即法的御用性、强制性日益增强,而其内容不仅包括了国家制定的制度规范,同时还包括了民间习以为常的习俗与自然 的约束。

    中国传统法以儒学为理论指导,以法家所描绘的具体制度为模式。儒家的 思想,法家的制度由对立转为统一,礼法融合,使中国传统法成为一个兼容并蓄 的开放体系。两个相互对立的学派互相吸收,共同服务于政治,表现了中国古代 政治家的成熟。

    孔子对法的看法是第一,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礼乐不兴,则刑罚 不中”。第二,“孝”是做人之本,人情重于法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 中”。第三,用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无讼”。第四,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比法律的规 范更为重要:“其身正,不令而行。”孔子对法的精辟论述,体现了传统法的精神, 奠定了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基础:
    1.法的地位――“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孔子认为德礼之治优于政刑之治。法律只是一种促成名正言顺、事成功就 的手段。这种手段与礼乐教化相比,位居次要地位。制度与法律可以划一人们的 言行,使百姓避免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们知犯罪的可耻。道德礼教变被动守法为 自觉守法,使人们对守法的理解从知其然而进入知其所以然。德礼所要达到的社 会治理境界较政刑显然要高出一个层次。

    2.法的核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孔子认为合乎人情的法才能体现“公正”。法与正直、公正并无必然关系, 维护法的人,未必是正直的人。只有按人之常情办事才算得上正直,因为公正体 现于人情之中。所以,法只有体现人情,才能体现公正。

    汉代之后,立法、司法是否体现人情,成为人们评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 标尺。在对伦理道德的追求中,法律的条文在人们心中远远不能与其所要或应体 现的精神相比。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其 实,伦理就是传统法的核心。

    3.法律的目的――“胜残去杀”“必也使无讼乎” 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将“无讼”作为一种理想加以追求。“无讼”即人与人之 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解决。“胜残去杀”即以礼教、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虐,而不用刑罚。

    “无讼”与“用残去杀”的思想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它根植于古代宗法社会中。宗 法社会中浓厚的“人情”观是它的温床。追求“无讼”必然会提倡忍让、自律。孔子 告诫为政者即使在不得已情况下使用法律,也不要忘记“无讼”的追求;
    制定法律 时,不要失却仁慈的君子之心。

    4.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其身正,不令而行”孔子认为人与法相比,人 的地位是首要的。君主的知人善任和提高官吏的素质,相对于制度的建设更为重 要。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发布的法令。这便是孔子的人治思想。孔子的人治思 想经汉儒改造继承,自汉代起,一直影响着传统法。其为“人”在立法,尤其在司 法活动中的作用留有充分的余地。法律的社会效果,与其说取决于法制的优劣, 不如说取决于官吏,即执法者的自律与表率作用。

    三、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礼与法的完美结合。礼与法的结合不是一成不变的, 其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1.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法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礼 治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教化的作用,而法与刑的锋芒被深藏,在不失威严的情 况下副作用得到有效控制。

    2.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代:礼法分离,独任法治。儒法两家之争, 以法家的胜利告终,原本附于礼治的法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时机,但法家之“法” 泛指制度,偏重刑罚。

    3.汉中期以后礼法融合时期 汉儒通过对秦政反省认为过分摒弃“礼”和“德教”,独任严刑峻法是秦灭亡 的主要原因。于是汉儒开始了在不排斥“法”独立存在的前提下,重振“礼乐”,建 构“礼法结合”的新的传统法体系。

    汉代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倡导的精神。自汉时起,礼法融合的进程 始终没有停止。儒家的精神、法家的制度构成中国传统法的主要内容。

    4.隋唐时期,法观念定型:礼主法辅,礼在法中,法外有礼自汉时起的礼法融合,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定型于隋唐。中国正统的法 观念的核心理念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王霸并用”,三者合言之便是“礼主 法辅”式的结合。在礼法融合的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法向着儒家化、伦理化、 道德化发展。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西汉后期兴起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 时的引经入律等,为形成“一准乎礼”的《唐律》打下了深厚基础。我们从《唐律》 的注释“疏议”中可以体会到,《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礼 与律真正达到水乳交融的地步。

    通过对礼与法的结合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礼与法的关系做如下归纳:
    (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比如纲常之礼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在唐 律的制订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要以礼为指导。礼对于 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2)礼典、礼文直接入律。如唐律的制定除总的方面受礼的指导外,有 些律文几乎是礼的翻版。如《名例律》“八议”是《周礼・秋官・小司寇》“八辟” 的照搬。

    (3)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审判实践中可以发现以礼折狱,弃律从 礼的案例。违礼之罪要加重处刑。由于“于礼以为出入”是公认的道德高于法律的 司法原则,并受国家保护,司法官宁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礼。

    (4)礼法互补,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体表现在:
    第一,礼侧重于预防犯罪,即导民向善,所谓“禁于将然之前”,法侧重于惩罚犯 罪,即禁人为非,所谓“禁于已然之后”。第二,以礼的规范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在唐代凡是律无明文的行为,可参考律疏处理。律疏是以礼为理论基础的,律疏 代律实际是以礼代律。第三,礼主刑辅,综合为治。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 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
    以礼 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
    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

    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
    以礼入法,使法 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
    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凡此种 种都说明礼法结合、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 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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