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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民法论文 > [议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涉]... 正文 2019-12-18 07:27:36

    [议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涉]什么是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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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涉

    议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涉 内容摘要:本文从家庭暴力这一在我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入手,分析其含义、 特点,剖析了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形成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其 中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
    针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方面提出了几条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司法干预 引言 家庭暴力作为我国一种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作为 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将要从法律方面探析这一现象。深入 剖析其成因和特点,特别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预提出建议。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象的现状 相信有部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很多人都看过,它是我国首部 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连续剧,剧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结婚才不久, 就不断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断裂,胎儿流产。这部电视剧在全国范围内 热播,说明了家庭暴力现象已经受到人们极大关注。

    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同样也是全国性的问题。虽然,对于家庭 暴力的状况,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 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 9000万个家庭笼罩在暴力的阴影之下。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祸起家庭暴力。据了解,当前,我省家庭暴力发生率居 于全国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农村,特别是相对贫困的地区,发生率较高;
    在城 市,大多发生在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和流动人口中。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之间, 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调查总数的58%,初中以下 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农民,个体户和无业者占大多数。我省妇联信访统计显 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达到46.8%比上年升了20.8%。

    省妇联2004年对我省一所女子监狱的调查发现,大多数女犯的犯罪原因与家庭暴 力有关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义,特点、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司 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还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 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主体主要是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来 说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
    家庭暴力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
    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有实施暴力的 故意;
    施暴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触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一段时间持续发生的一般的 伤害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受害人给予保护,符合民法上的侵权行 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家庭暴力主体主 要是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来说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 生活两个特征;
    家庭暴力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和自由权等;
    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有实施暴力的故意;
    施暴者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家庭暴力还具有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外界介入的 困难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等特点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体 家庭暴力的最恶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家庭作为社会的 基本原素,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家庭的解体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 乱,可见,反家庭暴力将成为全社会的口号。

    2、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对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伤害无疑是对妇女身心健康的摧残, 一方面,妇女在经常受到暴力后,身体健康亮起了红灯,常疾病缠身,痛苦不堪,同时遭受粗暴的对待后,妇女精神上往往产生了障碍,种种痛苦的回忆常常伴随 她们一生。使她们时时从恶梦中惊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会引发女性犯罪, 在妇女忍无可忍,求告无门的时候,往往选择最后一搏,将丈夫送进了地狱,也 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3、对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伤害,今后的生活 也会受到影响。

    (四)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女子作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会要求 女子的便是“三从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关系女性一生命运和生死存亡的 大事,婚姻,是妇女的苦难,又是妇女的希望;
    是妇女的囚牢,又是妇女的依靠。

    中国的女性往往视婚姻为唯一的归宿和目标,千百年来,婚姻如同一道坚强无情 的铁索,拴系着妇女的身心,演绎着一幕幕扭曲变态的悲观离合③。我国现今社 会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传统价值观和不良习俗影响,家庭暴力仍在发生。

    2、认识上的原因 现今社会冷漠,宽容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温床,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 看成是“家务事”。在实践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报警,而且很多警察认 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属于他们日常管辖范围,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 化了,使受害者继续生活在阴影下。在我国,单位、居民委员会、邻里及亲友们 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极少认真过问。

    3、经济上的原因 现今社会由于不公平的就业因素等原因,导致妇女争取到职位以及升迁的 机会较少,因此经济无法完全独立,常处于从属被动的状态,受到伤害后也只能 忍气吞生,我认为经济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态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时表现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时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交织的利害关系也使相当多的受害人 不敢反抗,逆来顺受,他们往往认为施暴者毕竟是自己的亲人,如果自己对外宣 扬或向执法机关告发,自己和家人的声誉也就全毁了,家也散了,为了这个家, 能忍则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无知,她们因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 知寻求外援和法律保护,而是认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无可奈何,正是由于 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仅不能让施暴者良心发现, 停止危害,反而是变本加厉,更加肆无忌惮。

    5、法律上的缺陷 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关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该问题 还将在下文详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预 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 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 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间有关家庭暴力存在问题的司法干预 美国规定:对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权将施暴者立即带入警察局 予以关押或逮捕,并对受害妇女的伤痕进行拍照,以备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 用。在紧急情况下,给受害妇女开具“保护令”,或给施暴者开具“禁止令”。“禁 止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威胁妻子、禁止伤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 的汽车、住房、办公室)、禁止打电话与妻子联络,如果施暴者违反了禁止令, 则很可能因违法而面临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础上,1995年1月1 日,一项禁止施暴者进入特定区域、禁止其跟踪、探访或以其他方式与受暴妇女 接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修正案规定: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 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护。所以,现在,那些受到身体、性侵犯、 虐待的妇女可以通过申请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 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加拿大的许多 省份,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 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 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 除暴力威胁为止④。(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 1、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外,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 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条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 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 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 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 龙江、山西、安徽、山东、辽宁、贵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肃等省、自治区 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条例、意见或办法。我们河南省也在2006年3 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2、我国司法干预存在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存在许多缺陷,并且操 作性也不强。缺陷表现为两点。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 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专家们比较倾向于 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义: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包括殴打、虐待、强奸、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二是对家庭暴力 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 《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 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 法》,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 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 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类家庭悲剧的上演。

    四、对我国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预的建议 下面是我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方面几点自己的建议:
    (一)推进立法完善 我国多项法律、法规中虽然涉及家庭暴力的问题,但还是应该有一部针对 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以及颁布司法解释或者修改政策,将家庭暴力行为明确纳 入法律规范或司法活动调整的范围,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条件成 熟的时候,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确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义务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 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 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 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 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据有关统计,被调查的 司法工作者普遍认为对家庭暴力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预(辽宁省为74.8%, 北京宣武区为72.5%),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 够。在评价所在地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现状时,近一半的人选择了一般,还 有10%~15%的人选择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学历越高、职位越高对家庭暴力处 理的现状评价越低。大多数被调查者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认识不足 和无法可依,这一结果也真实地反映了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⑤。

    实践证明,法律的刚性权威对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应,司法机 关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当使司法人员明确对家庭暴力的 意识和责任,尤其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处于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 件的受理和审理。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有人担心,如果公 安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将使警力发生困难因而顾此失彼。事实上,国 外的成功司法实践表明,这种有效的干预将大大减少其发生率。如果现场拘留施 暴者并对其提起公诉,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殴打的概率减少了一半;
    如果不对施暴 者提起公诉,受害人往往会再次受到暴力威胁或殴打。

    我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针对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关调查, 有这样一种做法:《干预家庭暴力社区警务理念》,它改变了民警干预家庭暴力 的单一做法,通过社区民警沉入社区开展工作,加强与社区居民、社区组织、妇 联等机构的合作,让社区民众了解警察、认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 作的开展一方面指导社区居民研究社区中的家庭问题,提高当地社区的道德水准、 改善居民行为方式;
    另一方面,鼓励和动员社区居民协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 预工作。邻里守望职能实现所达到的效果即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区基层组织, 关注和培养社区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强调的是互动与共同参与,从而不仅使家庭 暴力发生的隐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发生的信息动态化,而且使警察干预家庭的 途径由被动的事后制止拓宽为主动的预防与制止相结合,缓解因警察单兵干预家 庭暴力而导致的诸多不利,多机构、多层面干预行为的实现,使法律赋予受害人 的社会救济与司法救济在最大限度内发挥各自的作用,较好地缓解了警力不足与 家庭暴力多发性、反复性、当事人宽容性之间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员 之间的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状态,同时又可使受害人短期与长期安 全得以保障。建立这种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构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机制, 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预家庭暴 力的空间⑥。我认为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时, 为其提供有关证据,对实施暴力危害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 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三)改变司法人员观念,加强培训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各种培训,特别是有关社会性别和家庭暴力干预的培训, 使司法人员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彻底改变对家庭暴力认识上的误区,理解受虐妇 女的困难和处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原则、处理程序和 方法等,更公正地审理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需要 各部门通力合作,综合治理,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 度,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纳入正规化、法律化轨道,同时各部门也要积极 探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办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谐、稳定,从而 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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