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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法律规范抵触标准|法律规范... 正文 2019-12-18 07:27:51

    论法律规范抵触标准|法律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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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律规范抵触标准

    论法律规范抵触标准 【摘要】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可以说是法与法相互冲突的重要表现之一。在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抵触被列入到了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念范畴之中,是对法治规 范与统一进行破坏的典型代表。然而,由于当前针对法律规范抵触理论的研究较 为薄弱,加之语义应用方面的模糊性,导致对抵触概念的界定与抵触标准的划分 等始终未能达成共识。本文即是在对法律规范的“抵触”概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 分析了法律规范的抵触类型划分,并提出了法律规范之间“抵触”标准的认定,以 此深化对法律规范之间“抵触”现象的理解,尤其是全面理解法律规范之间的具体 “抵触”标准。

    【关键词】法律规范;抵触标准;法律惩罚;不一致 抵触是法律规范中常见的法律冲突表现与现象,但对于法律规范之间的抵 触标准却至今未达成统一的看法。其中,《立法法》中将纵向的法律冲突称为“抵 触”,将横向的法律冲突称为“不一致”,如果按照这种概念界定,那是否纵向的 法律规范冲突就不会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或者是横向的法律规范冲突就不会出 现“抵触”问题了呢可是,如果承认了严重的法律规范“不一致”现象就是所谓的法 律规范“抵触”,那《立法法》中有关“抵触”理论的论述就会土崩瓦解,这种现象 导致直到如今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问题依然是法律领域中的难题。因此,本 文针对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法律理论视角下的“抵触”概念定位 “抵触”的英文词汇是“conteavene”或“resistance”,表示“相反、对抗或者反 对”的意思。然而,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概念并不是通过“抵触”的相关词义就 可以全部解决的。针对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概念定位,诸多专家与学者也都做 过多次的探讨与研究。譬如,周旺生指出法与法间的抵触其实就是上位法和下位 法之间的违背与冲突,并将法律规范间的抵触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宪法、行政法 规、法律的条文内容存在违背与冲突,即所谓的直接抵触;另一类是宪法、行政 法规、法律的原则与精神存在违背与冲突,即所谓的间接抵触。董书萍则将抵触 等同于冲突,即包含有矛盾、违反、违背、相反等意思,也是两事物间相互排斥 的互不相容的一种状态。与董书萍的看法相类似的还有杨临萍,即后者认为法律 规范之间的抵触指的就是内容上的违背、冲突与矛盾。[1]另外,比较有代表 性的还有孔祥俊对“抵触”概念的定位,即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主要是指在对同一 个对象进行调整时法律规范之间出现的不相容的现象。基于法律理论视角的“抵触”概念版本还有很多,但综合这些观点来看,虽然其所指内容都会或多或少有 所不同,但所指向的几大要素还是能够达成一致的:一是抵触的内涵是指法律规 范的具体内容在意思上不兼容;二是存在抵触的法律规范针对的法律调整目标必 须是同一个;三是抵触既包括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法律条文冲突,也包括上位 法的精神与原则冲突。

    二、基于法律规范性质的抵触类型划分 (一)法律规则抵触。法律规则的特征与性质决定了,法律规则相互之间的 抵触其实就是彼此之间的冲突。从这一角度去看,法律规则抵触也可以称为法律 规则冲突。由于法律规则属于典型的确定性命令,故而法律规则在被有效适用时, 必须确保其所规定对象的内容能够得到最为精准的实现。这样一来,一旦在同一 案件中出现两个同时都能够适用于此案件的法律规则时,就会出现法律规则抵触, 此时案件的处理者就只能选择一个适用的法律规则,另外一个适用的法律规则必 须予以排除。然而,如果两个法律规则出现了冲突又该如何予以解决这时就可以 应用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处理法,如公交车上的乘客只有在公交车到站点的时候 才能下车,但如果公交车出现了严重状况且此时没有到达任何一个站点,此时乘 客到底该不该下车面对这种不相容式的法律规则抵触情况时,可以将公交车出现 严重状况的情景当作第一个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进行处理,即乘客可以下车。

    [2]但是,如果通过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处理法不能解决抵触问题时,就需要 法律规则的适用者将其中的一个法律规则确定为无效,这是因为法律体系中存在 的各个法律规则必须是和谐的、统一的且没有矛盾与冲突的,一旦出现了法律规 则之间的抵触则必须将其消除。(二)法律原则抵触。法律原则抵触主要是由法律 原则的特征与性质决定的,且法律原则抵触属于优先关系或竞争关系。从本质上 讲,法律原则属于最佳化命令,即法律原则能够不同程度地被满足,其这种满足 不仅要结合案件情况,而且还依赖于法律规则,尤其是对竞争法律原则的依赖。

    由此可见,法律原则的法律实现主要取决于法律原则所受到的与其有竞争关系的 法律原则在案件中的对其限制,此处所指的限制并不是将不适用于案件中的法律 原则予以排除,而只是明确这一法律原则在案件中没有优先性。比如,其中一个 法律原则对某件事情是禁止的,但另一个法律原则却是允许的,这个时候法律原 则适用者就需要考虑哪个法律原则更具优先性。换而言之,法律原则抵触与法律 规则抵触的矛盾关系与冲突关系不同,其只是优先关系与竞争关系。

    三、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认定 (一)形式化的抵触标准。一是以法律规范位阶为基础的积极抵触标准。位阶指的是确定法律规范抵触的主要依据,同时还是法律规范抵触形式化标准的认 定。一般而言,法律规范抵触仅仅在不相同位阶的规范之间发生。同时,根据位 阶设定的法律规范抵触标准,依据的是通过效力高低进行优先排序,并不是按照 适用性进行的优先排序。诸如,当下位法的法律规范对上位法的法律规范产生抵 触时,则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当下位法的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对上位法 构成抵触时,如果下位法更为明确与具体,则下位法要优先于上位法。二是以法 律规范要素为基础的消极抵触标准。法律规范所包括的要素主要由法律概念、法 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从法律规范要素视角对法律规范抵触进行分析,有助于明确 哪些法律规范要素之间的冲突能够构成抵触,哪些构不成抵触等。比如,法律规 则间的相互抵触可以说是法律规范抵触的最佳代表,法律概念的相互冲突也可以 构成抵触关系,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原则间的冲突则需要放 置到具体案件中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抵触。(二)实质性的抵触标准。一是以是否 对法制的统一构成损害来认定抵触标准。对法律规范抵触的实质性标准探析,必 须从法律规范抵触的研究目的进行着手。对于法律规范抵触的探究,其根本目的 在于实现法制的和谐与统一,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如果上位法和下位 法的规定存在差异性,并对法制的统一性构成损害,则会直接导致法律规范之间 的抵触现象出现。二是以是否违背权利保障、权力限制精神对抵触的实质性标准 进行认定。权利和权力是构成法律体系的最核心内容,故而对法律规范之间的抵 触是否成立,可以按照其所规定的权利与权力的效果不同进行判断与识别。

    总之,不完善是任何法律规范都避免不了的特性,但对广大群众而言,其 更希望生活于确定性法律与可预测性法律所构筑起的法治环境中。同时,对于法 学本身来讲,其核心任务之一就是排除各种矛盾,将各种材料与实践经验整理成 有价值的统一性整体。而要做到以上要求,就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所有人士意识 到并着力解决在法律规范中存在的抵触问题,确立清晰明确且统一的抵触标准, 从而切实保障法律秩序的和谐性与统一性,强化法律秩序的规范性与安定性,提 升法律秩序的可掌控性与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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