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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涉嫌敲诈问题管理论文|敲诈 正文 2019-11-16 07:40:29

    涉嫌敲诈问题管理论文|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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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敲诈问题管理论文

    涉嫌敲诈问题管理论文 2006年5月,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中国食品质量报》社等4家报社 记者站记者以新闻报道为名、向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或诈骗财物的违法违规活动。

    其中,《中国食品质量报》原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自己伪造生猪注水销售的 录像带,以“曝光”相要挟敲诈某食品公司30万元;
    《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 站站长孟怀虎以批评稿“阅后见报”敲诈浙江省石油总公司18万元;
    《经济日报》 原浙江记者站副站长卜军以帮助“曝光”为名诈骗1.8万元;
    《中国工业报》原河 南记者站副站长陈金良以存在问题相要挟向某建设局索要2万元。

    这四起案情虽互不关联,案发时间也有早有晚,却有一些相通之处。联系 新闻界这些年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也许这些相通之处可以被看作是近年来问题 演变的一个集中反映:
    1)性质:由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向违法行为转变 关于记者的职业规范问题,很多学者一直以来主张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科学 的规章制度出来,借以规范那些游走于现有法律条文之外的非道德行为,并且为 此做了或正在继续进行研究,比如陈中原在2001年就做了关于世界其他国家新闻 职业道德准则的比较分析[1],之后关于如何制定合理全面的新闻职业规范条例 的研究层出不穷;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记者的很多职业规范问题其实与缺乏相关 新闻法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主张尽快成立新闻法以促成记者对自身行为的约束。

    [2] 无论是主张从道德自律角度出发还是主张建立新闻法,都是因为过去所涉 及的记者行为多是违反职业道德但是又够不上触及现有的法律条文的程度,在处 理诸如收取红包、馈赠等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的过程中,往往也缺乏一个统一量 化的标准,报社不得不各自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上述的四个案例却无一例外 地涉嫌敲诈罪,已经超出了道德自律的限度。

    由违反职业规范到违法犯罪,这是一个质的转变。这个质变在某种程度上 似乎是使一直以来学者们执着探讨的道德自律问题,顿时失去了探讨的意义。

    2)方式:由被动收取好处向主动设套明码标价转变 2002年6月山西繁峙金矿爆炸事故中的金元宝事件,被普遍认为是记者有 偿新闻行为的典型,在这类事件中,记者并非主动索取好处,起初的报道动机也并没有立足于从报道中获利,只是由于被批评对象出于掩盖真相的目的而实行行 贿行为,在客观上为记者受贿提供了机会和环境。

    而在这四起案例中,四名记者都是以报道相要挟,主动向被报道对象索要 财物,甚至设计事端来为索要钱物创造条件和理由,例如汪启明是派人将20头生 猪屠宰注水后转运到所谓的曝光对象那里“销售”,这实际上是以栽赃陷害的手法 来设计圈套。还有采用诈骗手段,比如卜军是利用记者身份以帮助曝光为名骗取 受害人钱财。

    3)身份:由普通记者向记者站负责人转变 在陈金良事件中,新闻出版总署认为他“作为《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 的负责人,其在新闻采访活动中向采访对象索要财物不能简单视为个人行为”。

    其实何止陈金良的行为不能简单视为个人行为,这4起案例中的行为都不 能视为个人行为,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都是各报驻地方记者站的站长或 副站长。他们的名字列于2004年至今因违规违纪而吊销记者证的14名新闻记者名 单中,在他们被吊销的原因一栏中都有这样一句话:“利用职务之便”。

    普通记者利用发稿权受贿(有偿新闻)已经大大损害新闻传播业的声誉, 而作为负责人,本应以身作则尽应尽之责,反而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这种行为 对新闻媒体公信力的影响更是远远超出了普通记者的不良行为。

    4)主体:由个人行为向集体行为演变 由于领导层的主动“策划”参与,过去还只是局限于个人行为的,逐渐演变 为集体行为。在这四起案例中比较典型的是孟怀虎将以“阅后见报”的方式获得的 18万元放在记者站帐户内这一行为。

    记者站是新闻媒体为扩大新闻源而派出的从事新闻采编的机构,但是有一 些媒体违反新闻出版的有关管理规定,擅自设立记者站(比如《中国食品质量报》 设立的四川记者站)或向记者站下达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任务(比如《中华工 商时报》与浙江记者站签订的“广告经营承包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领导 层本身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整个记者站内部业缺少规范监督机制,集体性违规 行为就很难避免。

    1997年上半年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和全国记协国内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大型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意识事实上并不缺乏明晰而正确的判断。除了在新闻 工作者是否“可以为自己的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是否“可以接受被采访单位或 个人的招待用餐”、是否“可以为自己的单位联系广告业务”等问题上,由于某种 现实的“合理性”而存在着职业道德标准的模糊性之外,绝大多数新闻工作者在一 系列有关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的认识是明晰而正确的。[3] 这种观念与行为的反悖现象并不是偶然现象。2003年8-9月,《中国传播 新闻法制建设研究》课题组对全国有影响的55家媒体进行的职业道德调查结果显 示,“从1997年至今,中国传媒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意识方面,以及对职业规范的 遵循方面,没有任何进步。但从多数人态度暧昧来看,其实人们心中还是多少明 白是非的,只是在利益驱动下这种心底的良知被掩盖或压抑了。”[4] [page_break] 与受贿无闻、享受免费招待、媒介审判、偷拍偷录、炒作新闻等行为相比, 以曝光相威胁行欺诈之实显而易见更是非可为之事,不存在任何观念上的困惑或 模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种观念与行为的反悖更加印证了这样一个结论:“目 前职业道德领域的某种混乱和失衡,并不是人们的道理不明、标准不清,而是有 着更为深刻的媒介运作机制建设方面的原因,如果这一深层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所有关于职业道德问题的宣传、管理和教育充其量不过是‘治标之术’。”[5] 我国的媒体发展到今天,优胜劣汰的竞争状态日趋激烈,对于行业报而言 生存的形势要显得更严峻些,但是对于任何一家媒体来说,要放弃所拥有的出版 资源进行自我淘汰都是不甘的。面对经营上的困难,于是就有媒体把经营压力转 移给基层记者站或者是记者身上,将经济效益作为考核的主要标准。正如报刊司 负责人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分析的,“记者最初可能是被迫的,但是 后来发现有利可图,可能就变成主动了。如果一个记者承担了经营任务,甚至连 自己的基本工资都要自己挣回来,这种管理体制就容易导致记者进行违法活 动。”2004年《中国新闻周刊》揭露的湖北黄冈《鄂东晚报》形成的报社领导―― 记者――受要挟单位“媒体腐败食物链”、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的集 体行为,就是这种畸形管理体制和运作体制的典型。面对报社制定的创收任务, “只有社会资源比较丰富的老总和少数老记者,才能按正常的关系渠道,通过广 告和发行完成任务。其他人要完成创收任务,拿到应得的工资,别无他法,只有 敲诈勒索一途,而且在2003年年初那次集体行动后,这在报社内部已成为公开鼓 励的手段了。”“钱来得快,任务完成得好,老总表扬,再加上过程之中凌驾于人的权力感,让人产生了一种兴奋、刹不住车又深感不会长久的复杂心理。”[6] 违纪行为内化为记者的一种自然行为后,所有关于如何规范制度的约束都 变得苍白无力,而当违纪渐变成违法行为后,这样的讨论看似超出了新闻界,其 实症结还是在媒体的生存之道上。记者的违纪违法行为固然是违背职业准则,我 们需要更规范的、更严格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职业规范,但是如果拘泥于这个 层次的改进工作,结果可能是治标不治本;
    只有把记者的行为不简单地看作个人 行为,才能看到在这些行为背后起控制作用的媒体运作环境,因为这些环境,以 及这些环境激发的畸形媒体运作机制是个体记者、甚至是个体媒体难以扭转的。

    因此这四起案件敲响了提高记者职业素质的警钟,更是敲响了规范和引导媒体运 作的警钟。

    媒体的市场化运作是大势所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让媒体遵循优胜 劣汰的自然规则而不是以不择手段来强力维持生存状态,是摆在当前的问题。目 前状态下,市场很难主导媒体的生死,就如前面提到的,任何一家拥有出版资源 的媒体,即使在经营上发生再大的问题也不会主动放弃,因此市场背景下的所谓 优胜劣汰其实并不现实。我们需要的是重新思考如何建设合理有效的媒体运作机 制问题,这涉及到如何评估媒体发展能力、如何引导不良运作媒体转型为适合市 场需要的媒体形态或者转型到其他行业发展等。

    2005年12月1日新《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规定,“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 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新闻记者证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 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这些是非分明的条款能否真的起到约 束记者行为的作用,尤其是针对大面积的、自上而下的群体违纪违法行为,一方 面取决于记者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准,而另一方面,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记者们在 怎样的媒体运作环境下开展工作。

    注释:
    [1]《形象与信誉的基石DD81各国家(地区)、7各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 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新闻记者》2001年11月 [2]比如,魏永征《中国新闻法制的现状及发展》《新闻界》1997年1月刊 27-29页;
    刘照龙《新闻舆论监督呼唤出台新闻法》《声屏世界》2002年8月刊18-19页 [4]陈力丹《我国传媒的自律和他律》《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9月第5页 [5]喻国明《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与职业道德调查报告》《民主与科 学》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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