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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论家... 正文 2019-11-24 07:34:17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论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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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篇一 《 浅议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 》 摘要:
    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内部的和谐 相处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但随着社会发 展加快,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中笔者试 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暴力给受害人、 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法律界定 一、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论上,我国的法律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据((婚姻法解 释(一)))做出的,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

    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应对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分别进行广 义理解。所谓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长期居 住的共同体。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现,还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非婚 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与继父母家庭等等。所谓暴力,从受害者的角 度看,暴力指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

    暴力,从概念上讲包括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因此,我认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法 律规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我国的现有法律对家庭 暴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 政法》《地方性法规》。

    (三)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首先,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

    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女子必须遵守的三从四德思想,使得家庭的男人处于主 导地位,促使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其次,社会相关部门的惩治力度和监管力度不足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社 会原因。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具有隐蔽性使得相关部门介入较难, 除非当事人自己去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再加上,社会相关部门缺乏针对家 庭暴力的相关规范。

    再次,我国现有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没有关于家庭 暴力相关的惩治措施,并且法律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可操作性差,这些都是 产生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因。

    二、 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模糊,给法律适用带来难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首先,家庭暴力一般 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但由于社会的多元化的发展,家庭的形式的多元化的 出现,那么家庭成员的具体标准出现不确定性,使得在司法判定时出现难题。其 次,家庭暴力的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使得家庭暴力的手段的界定模糊,解释 一中仅列举了几个暴力手段,在实践中并无多大意义。最后,解释一中规定了家 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但对具体伤害的界定标准和鉴定方式很 难确定。

    (二)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是无过错方请求离婚 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并且此种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下列条件:存在侵权行为;
    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离婚。从上可知,首先,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也就是说只有 离婚才能请求损害赔偿,相反,不离婚的而导致的损害赔偿会受到共同财产的制 约,这使得执行出现困难。其次,关于主观过错的界定出现问题,法律没有对过 错的程度作出解释,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同一的界定标准。

    (三) 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的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化,缺乏具体性,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模糊,不便于当事人知法、守法,也不便于执法部门执 法,给立法、执法带来困难。从立法内容上看,尽管有很多法律规定家庭暴力, 但是没有专章专节规定家庭暴力,使得家庭暴力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三、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一) 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针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 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供当事人维护权益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很有必要,在这部防治法中,我觉得应重点规定以下内容:第一,明确界定家庭 暴力的概念,扩大家庭成员的概念,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还包括社会上 新出现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继父母家庭等等。第二,具体 阐明家庭暴力的具体特征及界定标准,给广大群众和受害人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增强可操作性。第三,规定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具体防治措施,规定有关部门 对家庭暴力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制约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需要相应的执法措施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加强相关司法部门对执法 的干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监督和实施。首先,加 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监督与制约,要求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关于家庭暴力的报 案和控告时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不拖延,同时,公安机关也可以在相应场所设 置相应的应急措施来为受害者提供便利。其次,加强法院对家庭暴力的监督,基 于家庭暴力而诉至法院的案件,若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文书规定的内容,法院可 以采取相应措施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制裁。最后,加强检察院的监督,要求检察机 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不仅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而且要针对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法制宣传,使受害者在遇到家庭暴力时使用正确的维权渠道。

    (三)构建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 和谐社会的建设不要求任何问题的解决必须权力的部门的干预,当然, 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家庭暴力防治过程中的威慑作用,但是当此种方式不能够 很好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需要社会组织,如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 组织的积极配合,同时作为受害者个人也不能只依靠别人,受害者应在遭受家庭 暴力时积极搜取相应证据,提供自己人身权受到侵犯时的权益的相应证据,也可 以通过网络来维权。同时,我们社区应积极履行基层组织的职能,社区作为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方便与受害人进行联系,与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有利于迅速、及 时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 学法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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