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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关于改革开放的论文 [小型农... 正文 2019-12-02 07:33:25

    关于改革开放的论文 [小型农村水利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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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农村水利改革论文

    小型农村水利改革论文 一、全面认识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与性质,找准问题的关键,是搞好改革 的前提 (一)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 通常把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 工程界定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种类和功能很多,大体可归纳 为以下几类:小水库、塘坝、水池等蓄水设施,小型拦河闸坝、引水闸、截潜流 等引水设施,渠道、管道、闸门等输水配水设施,渡槽、隧洞、倒虹吸、桥、涵 等交叉建筑物,泵站、机井等提水设施,灌水沟、畦、喷灌、滴灌、闸管、“小 白龙”等田间灌水设施,保护村镇、农田的小型圩堤、河道堤防等防洪设施,排 水闸、排涝泵站、排水沟、地下暗管等排涝降渍设施,乡村自来水厂、水窖等生 活供水设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2000万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农村水 利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地位作用重要,需要高度重视。“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精辟地表述出 农村水利在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由于有了完善的 灌排设施,良种、化肥、耕作栽培等先进农业技术才有用武之地。但是,作为基 础设施的农村水利,投入多,见效慢,管理难,本身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多表 现为间接的社会效益,在一些地方易受忽视。对农村水利的重要地位作用,需要 不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是群众性强,需要广大农民参与。农村水利遍及全国各地,与所有农民 的生产、生活都有密切关系,是一项群众性的事业,每年都要发动近亿劳动力从 事已建成工程的清淤维护岁修、水毁工程修复和新工程的兴建。群众性、互助合 作性是农村水利的重要特点之一。

    就单个农村水利工程看,技术比较简单,但从流域、区域水土资源综合开 发利用以及它涉及水利、农业、政策、经济、管理等众多领域看,农村水利又是 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搞好统一规划,加强指导。

    三是公益性较强,需要政府扶持。农村水利既有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和生 活供水等兴利功能,也有防洪、除涝、降渍、治碱、防治地方病等除害减灾功能;

    既可以为花卉、蔬菜、果园、养鱼等高附加值产业服务,又承担着大田作物灌排,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以兴利为主的工程兼有经营性和公益性,防洪除涝等 工程完全是公益性,不具备经营条件。从总体上看,农村水利的服务对象是弱质 产业,投资回报率较低。基于农村水利公益性强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 政每年都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给予扶持。粗略估算,几十年来,政府补助约占农村 水利总投入的1/3。

    四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按受益农户多少区分,小型农 村水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如水窖、水池、浅井等;
    另 一类是几十户、成百上千个农户共用、规模相对较大、具有农村公共工程性质的 泵站、水库、引水渠等。受地形、水资源等条件限制,多数公共工程具有天然垄 断性,不能像乡镇企业那样搞市场竞争、破产倒闭。灌溉所用水资源,属国家或 集体所有,是公共资源。所有生活在当地的农户都有公平用水的权利。用水权是 农民生存权的组成部分,为农民生存条件服务的公用水源和公用设施不适合让私 人垄断。农村水利设施多地处农田荒野,无人值守;
    风吹日晒雨淋,易老化损坏;

    土方工程多,维护工作量大。除生活供水工程外,多数工程季节性使用。农村水 利的建设与管理需要在政府的规划与计划指导下有序进行。

    (二)农村水利的性质 农村水利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 条件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除农户自用的微 型工程外,农村水利与农村道路、农村供电等同属农村公共工程,是农业和农村 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公益性。

    农民是农村水利事业的主体。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的力量,合作办水 利,是发展农村水利事业的基本原则。农村水利的宗旨是服务。以兴利为主的工 程,既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偿服务,核算成本,降低费用,促使工程良性运 行,又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有关法律和政策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找准问题的关键 从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农村实行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 管理体制。按照“民办公助”原则,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给予 补助。建成的设施归公社或生产队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管理。那时,所有权是清 晰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一致,工程维护管理较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包到了农户,牛、马、犁、锄头 等生产工具分到了户。水库、机井、渠道、桥闸涵等不能分,仍实行集体所有、 集体管理。新形势下产生的问题是: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托的“集体”到底是谁? 集体所有制以什么形式来实现?不明确。“集体”虚设,水利工程所有者主体自然 就“缺位”。跟着带来的问题是基层政府代替“集体”承办本该由“集体”办的事,造 成政府“越位”,政府与农民在农村水利中的角色“错位”。农民兴修农田水利,改 变生产和生活条件,是自己要干的事情,结果变成政府要农民干,甚至被人理解 为政府加重农民负担。由于工程集体所有的体制与农村分户经营的体制矛盾没有 解决,维护管理责任自然就很难落到实处,造成“集体”所有的工程,有人使用, 没人管理,老化、损坏、丢失严重。因此,小型农村水利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是要解决集体所有的实现形式,即有一种组织扮演“集体”角色,负起工程“业 主”责任,明晰所有权;
    二是解决已建成工程经营管理活力的问题,促使工程良 性运行。

    能否把农村水利公共工程交给个人办?不行。理由前面已有阐述。继续沿 用目前这种由乡或村代行“集体”职责的办法行不行?也不行:首先,乡政府不行, 因为它是政权组织。其次,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虽然在一定 条件下,可以代行“集体”职责,村内工程按“一事一议”原则协商办理,但它毕竟 不是管水组织,而农村水利公共工程往往是跨村、跨乡按流域、渠系建设和管理 的,必须要有新的管理组织解决原有体制不顺的问题。

    (四)明确改革目标和原则 改革要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以增强经营管理活 力为重点,以提供良好服务、实现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为目标。改革要有利 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已建成设施的巩固和效益 发挥,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有利于加快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二、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 明晰所有权,是小型农村水利体制改革的核心国家对农村水利一直采取“民办公 助”政策。从宏观上看,这个“民”是集体的“民”。从每一个具体工程微观层面看, 这个“民”是“受益者”。“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是农村水利体制改革 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来说,不同类型工程,应实行不同管理体制。

    (一)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蓄引提工程,政府可酌情在经费上给予补助。这类工 程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发给产权证,受法律保护。

    农户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 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

    (二)较多农户受益的小型公共水利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 组织管理体制 受益农户较多,特别是跨村或跨乡的小型公共工程,应当按水系、渠系范 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这种体制有以下特点:首 先,它不按乡、村行政区划组建,更符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特殊要求,可以避开 乡、村借水费名义搭车收费或截留挪用等问题。第二,明确用水户是建设主体、 投入主体、所有者主体、受益主体,形成了以用水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

    第三,机制灵活。合作办水利,就是要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设备的出设 备,可以以物换工,以资换工,以工换工,以工换水,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 应尽义务都严格按章程办事。第四,合作组织要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成为有法 人地位的服务实体,受法律保护,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合作组织有章程, 民主选举负责人,在内部采用民主协商方法决定成员出工、出资分摊以及水费计 收等大事。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是过去合作社、人民公社组织的简单重复,它是新形 势下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是体制上的创新。目前各地改革中 采用所谓的“股份合作”管理体制的工程约有60万处,由于它们中的绝大多数不 是企业,而是农民互助服务组织,应当在实践中逐步规范成正规的用水合作组织。

    政府补助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明确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集体所有。从总体上看,小型农村水利资产都属集体所有性质,不存在国家所有 的问题。

    这里还要强调,在农村水利体制改革中,对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所有 权要持慎重态度。小型水利公共设施固定资产,一般不下几万、几十万元,真要 按其价值卖,一般农户买不起。如果低价卖,必然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更大的问 题是卖给个人的工程损坏后,由谁负责更新改造。从总体和长远看,今后农村水 利能否靠个人兴办?农民群众投劳集资建成工程后,卖给个人去经营,群众还有 没有兴办农村水利的积极性?长期以来,集体所有的公共工程,管不好、没人管、效益不佳,原因是复杂的,应当从体制方面查找深层次的原因,“对症下药”。“拍 卖”的前提是所有权要清晰。如果政府替农民“拍卖”集体资产,会埋下产权纠纷 隐患。

    (三)经营性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按“股份合作制”企业体制运作 以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供水为主,兼有村民生活供水任务 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内 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结合,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 法。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产权清晰,所有者的权、责、利十分明确,有较强的内 在经营活力。为了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吸收有钱的“大户”投资入股, 并给予合理投资回报。但要防止出现“水霸”垄断乡、村公共供水设施或利用公共 水资源牟取暴利的情况。从扶持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出发,地方政府也可酌情 对工程建设给予补助,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股权应为政府所有,政府通过持股参与 监督企业经营管理。

    三、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加强经营管理,是小型农村水利机制改革的主要 内容 明确了农村水利公共设施归用水户集体所有,作为“业主”的用水合作组织 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千 方百计发挥工程效益。

    (一)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直接经营管理 这种方式适用各类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水利管理制度 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目前全国近80%的工程仍实行所谓的乡村“集体” 管理,应当逐步规范为用水合作组织自主经营管理。

    (二)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经营管理 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找不到合适人选时,可以聘用外部的“能人”具体负责经 营管理。被聘者为用水合作组织“打工”,领取报酬。用水合作组织对受聘者监督, 促使其真正对工程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起责任,搞好服务。

    (三)承包承包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属。它通过合同契约,由工程的所有者把管理权委 托给承包者,同时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给予明确,承包者比合作组织聘用的 管理负责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承包者可以是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社会上 的人,可以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

    承包方法简便易行,较好地解决了工程维护管理差,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 题,易被农民接受,已有多年实践经验,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农村水利公共设施。

    目前全国约有10%的工程采用这种形式,应当作为农村水利经营管理机制改革 的主要方式之一加以提倡。

    (四)租赁 严格地说,它与承包经营管理属于同一类型,因为工程所有权没有改变, 只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得更进一步,租赁者在经营管理上有更多的自主权。

    租赁者可以从直接或间接的经营利润中获取报酬,同时也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和 风险。因此“租赁”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较强,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水利 工程。如租赁小水库、塘坝,在提供灌溉服务收取有限的水费的同时,通过养鱼 获利。目前全国2000万处小农水工程中约有1%采用“租赁”方式的改革。

    (五)“拍卖”经营管理权 严格地讲,这不是“卖”,而属于一种公开竞标的承包方式,有利于做到公 开、公平、公正确定承包者。“拍卖”经营管理权,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上比 租赁更彻底。“拍卖”农村水利设施经营管理权存在三种风险:一是购买者不能取 得预想利润,甚至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二是购买者掠夺式地开发水资源(机井) 或工程设施,工程损坏报废后,还得让广大群众收拾“烂摊子”,重新出资投劳;

    三是购买者改变工程用途,让防洪抗旱服从个人养殖,受害的也是广大用水户。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较强的工程设施。在全国2000万处工程中约有近 3%采用“拍卖”方式。

    “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各种改革方式都偏重于利用工程的经营性, 借用市场机制的办法增强经营管理活力。而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公益性设施(如 渠道、圩堤、桥闸涵、隧洞、渠系建筑物等),如何深化改革,调动农民建设和 管理积极性,使工程更好地发挥效益,尚缺乏成熟经验,也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 重视,这是下一步改革要着重研究解决的问题。四、履行政府职责,加强政府引导、扶持、服务、监督 推动农村水利事业健康、蓬勃发展,要抓好三个关键:一是发挥农民群众 主体作用,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
    二是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经营管理,解决 运行机制不活的问题;
    三是加强政府引导扶持,做好服务监督,提供必要的公共 服务和公共产品,为体制与机制改革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三者缺一不可。过去 几十年,我国农村水利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从中央到地方 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扶持,强有力的政府行为把农民组织起来,显示了依靠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群众集体力量能办大事的优越性。对过去的做法,不 能一概否定。应当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发扬好的传统,找出体制与机制上存在 的深层次问题,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要求的做法。总的来说,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农村水利改革中,政府对农村水利的扶持引导 不应当削弱,而要加强。该政府管、政府办的,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履行职责。

    该让群众办的,一定要让群众自己办。能用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当放手,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入WTO以后,为了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需要很好地利用“绿箱政策”,加强各 级政府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增加补助经费。依靠农民用水合作 组织兴办农村水利,政府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应抓的工作主要有:第 一,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动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
    第二,制定农村水利 发展规划和指导性计划,做好工程建设前期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力量对水资源利 用、工程布局、项目设计等合理性的审查等;
    第三,做好农民群众的宣传、组织、 引导工作,帮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兴办自己的事业;
    第四,提供资金、材料设 备等扶持,包括正常情况下的资金补助和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的补助;
    第五,通 过建立和完善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提供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技术指导、信息、 培训、科普宣传等服务;
    第六,对农村水资源开发利用、农村水利经营管理等进 行监督,防止政府补助经费、农民集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挪用,防止无偿平调 农民投工,防止垄断公共资源、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情况发生。

    最后,谈一下关于小型农村水利改革的名称问题。许多文章把小型农村水 s利改革归结为“产权制度改革”,这是不准确的。它没有全面、准确地表达出农 村水利改革丰富的内涵和关键所在,容易使人误解,似乎只要解决了产权问题, 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甚至“一卖了之”。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水利改革内容的一 部分,但不是全部。在以服务为宗旨,非营利性质的前提下,过分强调“产权”, 没有太多实质意义。所有权一定要明晰,所有者主体一定要到位,这是改革的切 入点。因此,小型农村水利改革应当概括为建设与管理制度改革,也可以简称“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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