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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贪污贿赂案件刑法分析_刑法案... 正文 2019-12-19 07:26:36

    贪污贿赂案件刑法分析_刑法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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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贿赂案件刑法分析

    贪污贿赂案件刑法分析 一、贪污犯罪案件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界定。贪污罪属于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未遂这一 犯罪形态。理论界对于贪污罪既遂和未遂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因行为人实际控制 财物和财物所有人对于公共财物的失控之间通常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如果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使得钱款转入其他账户,虽然行为人还没有真正的取得公共财物, 但是这也可以实现贪污既遂。财物所有者失去对于财物的控制,并不代表行为人 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道单位应收款即将到账,利用某种 非法的手段实施平账,那么单位财物账目当中就无法将这笔财物反映出来,这就 说明单位已经无法控制财物,而行为人还没有实际控制该笔应收款,此时仍应判 定为贪污犯罪既遂。(二)关于受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认定。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当中,只能成为贪污犯罪的 主体,不能成为受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主体。在形式上,受托人和委托单位之间 没有行政方面的隶属关系。在实际上,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承担管理和经营 国有财产的责任,受托人对于国有资产具有管理和经营的职责。管理就是监守和 保管公共财物;经营就是将公共财物投放到市场当中,使其不断增值,利用公共 财物实施营利性活动。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行使管理职权,可以处置财物。

    二、受贿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方面的便利,在受贿犯罪当中属于必要的构 成部分,因此受贿罪也被称作是职务犯罪,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直接利 用自身职务,有的属于间接利用。在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就利用第三人职务的 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这种行为进行全面规定,当今法学界仍旧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的管理体制当中都是下级服从上级,对于这种命令和指挥,下级不敢不从, 行为人可以利用本部门的隶属关系,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为他人谋利,这也是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表现。我国《纪要》当中具有明确的规 定,利用职务便利不局限在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单位领导利用他人谋利,也属 于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我国刑法当中具有明确 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就形成了受贿罪。受贿罪具有很大的社 会危害性,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实现财物的交 换,那么谋取的利益不管有没有实现,都应该成立受贿罪。明知道对方有事委托, 还接受他人财物,这就被看作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总之,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道他人送财物是为了让自己为他谋取利益,接受了这种财物,那么就构成了刑 法上的受贿。(三)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便利条件。职权指的就是本人职务犯罪当 中的权力,和职务具有密切的关系,虽然没有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却利用了职权 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用, 也属于受贿行为。单纯利用亲友关系办事,不应该判定为受贿。在《纪要》当中 对于受贿罪的特点进行明确规定:国家人员接受了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是对于工作人员之间并不存在制约管理,例如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就 没有隶属关系。接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影响到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 务,这种影响是间接的。

    三、结语 通过以上综合的论述,对于贪污犯罪案件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受贿犯罪 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的论述,这有利于更好的应对贪污贿赂刑法适用过 程各种新问题,加强业务审判的指导,从而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有利于构建法 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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