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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宪法论文 > [常州方言家字的读音和剧法]... 正文 2019-11-07 07:39:46

    [常州方言家字的读音和剧法]常州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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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方言家字的读音和剧法

    常州方言家字的读音和剧法 “ 家” 的本义为人居住的地方。《说文解字》:“ 家, 居也” 。先秦时期也 指大夫的封地。上古音为[kea],《广韵》:“古牙切”,中古音为[ka](郭锡良,1986)。

    常州方言“家”字的两个不同读音[ku]和[tia],口语中发哪一个音取决于它的用法, 即它形成的语法结构和它所表示的语义。

    一、常州方言中“家”的语法化过程 最初,“家”在常州方言中只用于构成简单名词,第一种是表示本义的住所, 如“家庭”“国家”“我家”等;另一种是表示敬称,如“老人家”。“家”在这些简单名词中 都读[ku]。

    后来,“家”字开始用于“名词1+家+名词2”的格式中,这种格式用于地名的很 多,通常情况是:“名词1”表示“姓氏”,“名词2”表示“村寨”等,包括“村、寨、田、营、 坡、沟、湾、桥、坟、弄”等,就形成了“姓氏+家+村寨”格式。常州地名多以此格 式命名,如“王家村”“丁家寨”“李家田”“刘家庄”“黄家桥”“曹家沟”“杨家弄”等等。

    另外还有以这些地名为基础产生的扩展地名,如“王家村墓地”“刘家庄花园”“杨家 弄菜场”等等。这些地名中的“家”在语义上还具有明显的“家庭”“家族”的意思,因 此语音上老派口语中都说[ku]。但近代年轻人读书时,由于受到普通话影响产生了 文读形式[tia],于是偏向书面表达的“家庭”“家境”等词语中的“家”字在口语中逐渐 演变成了[tia],造成了方言中的文白异读现象。

    当“名词1+家+名词2”中的“名词1”不表示姓氏而表示“人称代词/亲属称谓/ 专有人名”,“名词2”不表示“村寨”等,而表示“亲属称谓”时,就形成了“人称代词/亲 属称谓/专有人名+家+亲属称谓”的格式。例如“我家妈妈”“你家妹妹”“他家哥 哥”“大伯家儿子”“表哥家媳妇”“张三家老婆”“李红家先生”等等。这些结构中的 “家”,在语音上都读[ku],不读[tia];而在语义上却发生了明显变化,它们可以直接解 释为“的”,其语法意义相当于吕叔湘先生所说的“领格”,当然它们同时还带有“家 庭”的语义,因此可以进行双重分析。由此可以看出,语法化了的语词多少还保留着 原来实词的一些特点。由于以上提到的结构在常州方言中使用十分频繁,同时也 处在动态变化中,语义表达的重点也在不断地移动,所以仔细分析后的结果是:表 示“家庭”意义的名词“家”逐渐语法化为表示“的”的意义的结构助词“家”。

    当“亲属称谓+家+亲属称谓”格式中充当中心语的第二个“亲属称谓”被名 词“家”替换时,“名词1+家+名词2”就变成“人称代词/亲属称谓/专有人名+家+家”的格式。例如“我家家”“你家家”“姨夫家家”“李四家家”“王大爷家家”等等。这种 格式就只能进行一种分析了:每个例子中的第一个“家”,语音上读[ku],语义上已经 完全表示“的”;而每个例子中的第二个“家”,语音上仍然是读[ku],但语义上则表示 “居所”或抽象的“家庭”。所以,“我家家”只能说成是[ou ku ku],而不能说成[ou tia tia]、[ou tia ku]或[ou ku tia],意思是“我的家”。这些结构中的“家”,已经完成了名词 “家”语法化为结构助词“家”的过程。

    这里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当“人称代词/亲属称谓/专有人名+家+家” 的句式中的“家”只出现一个时,这个“家”情况有点特殊:如果“名词1”是人称代词 的单数形式,那么剩下的这个“家”读[ku];如果“名词2”是人称代词的复数形式,那 么剩下的“家”读[tia]。但是,无论其语音形式如何不同,它们的语义都固指“居所” 或抽象的“家庭”。例如: (1)我家[ku] = 我们家[tia] (2)你家[ku] = 你们家[tia] (3)他家[ku] = 他们家[tia] 综上所述,常州方言中“家”的语法化具有很强的语境限制,这种变化只发生 在非常局部的语境——“名词1+家+名词2”的格式中。名词“家”语法化为结构助词 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姓氏+家+村寨” 2.“人称代词/亲属称谓/ 3.“人称代词/亲属称谓/专有人名+家+家” 第一阶段中的“家”,还明显具有“居所”或抽象的“家庭”的语义;第二阶段中 的“家”可以分析为“居所”或抽象的“家庭”,也可以分析为结构助词“的”;而到了第 三阶段中的“家”就只能分析为结构助词“的”了。二、常州方言中结构助词“家”对 前后语词的语义限制我们把结构助词“家”出现的语法格式记作“名词1+家+名词 2”,这个“家”的语义相当于“的”,于是“我家家”和“我的家”出现了共存的现象。但是 “家”不能代替“的”,只是在很小的语境中与“的”共存。也就是说,使用“名词1+家+ 名词2”这一格式时,存在很多的限制,包括对“名词1”的限制,对“名词2”的限制,以 及对整个格式的限制。1.“名词1+家+名词2”对“名词1”的语义限制 常州方言中的“名词1”只能是人称代词、专有人物称谓名词或亲属(包括准 亲属)人物称谓名词。由人称代词充当的,如“我家舅舅”“她家哥哥”等;由专有名词 称谓的名词充当的,如“小王家妹妹”“小刚家老婆”“保姆家儿子”等等。要注意,其 中“保姆家儿子”中的“保姆”必须是有定的,是“保姆”中具体的某一个“保姆”,实际 上是指“这个保姆家儿子”或者“那个保姆家儿子”:总之,是谈话双方共同默认的特 指的对象。还有由亲属人物称谓的名词充当的,如“李大爷家小孩”“王大妈家女儿” 等。值得注意的是,无生命的事物不能充当“名词1”,不能说“自行车家轮子”“学校 家老师”“商店家顾客”等;人以外的动物也不能充当“名词1”,不能说“兔子家尾 巴”“猫家爪子”等;且“名词1”不能使用复数形式,不能说“他们家妈妈”“孩子们家玩 具”等。

    2.“名词1+家+名词2”对“名词2”的语义限制 对“名词2”的语义限制比对“名词1”的语义限制更加严格。“名词2”只能是 表示亲属(准亲属)人物称谓和专有人物称谓的名词,连用于“名词1”的人称代词也 不能使用。不能说“你家车子”“他家电视”“我家他”等。但如果中间加上“的”则是 可以的,如“你家的车子”“他家的电视”“我家的他”等;不过这些结构中的“家”还是 “居所”或“家庭”的意思,并未语法化为结构助词。

    3.“名词1+家+名词2”对“名词1”和“名词2”的语义关系的限制 “名词1”对“名词2”必须具有领有关系,所以常州方言里不能说“红色家 书”“大盆家花”“高处家房子”等,因为这里的“红色”并不领有“书”,“大盆”并不领有 “花”,“高处”并不领有“房子”。但如果把以上受到限制而不能说的句子中的“家”换 成“的”,那就全都可以说了。

    综上所述,常州方言中,语法化了的作为结构助词的“家”[ku],只代替了结构 助词“的”的一小部分功能,而且对出现在其前后的“名词1”和“名词2”都有严格的 语义限制。这些限制表明,语法化了的结构助词“家”还部分保留着原来名词“家” 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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