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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宪法论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加强人... 正文 2019-11-26 07:35:2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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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 职责的通知 通知 自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以来,各级国 家保险管理机关和保险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维护了被保险方 和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但据各地有关方面反映,近来,一些单位干涉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审 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实施,程度不同地影响了一些地方保险业务的开 展。为了贯彻“大力发展保险业务”的方针,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条 例》能够顺利地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六 条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全国的保险企业” 的规定,《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 银行。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职责是:拟定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批准保险企业 的设立,指导、监督保险企业的业务活动,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检查 保险企业的会计帐册和报表单据,并对保险企业在经营业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或者损害被保险方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责令其停 业”的规定,履行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各项职责,依法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管理。

    二、保险企业的基本保险条款,是保险企业经营保险业务的准则,也 是保险企业履行业务、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信誉的基本保证。保险费 率是保险企业向被保险方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费是补偿保险标的损失的基金 来源,同时,由于其具有返还给被保险人用以补偿损失的性质,决定了其与商品 价格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对保险费率的制定、管理就不能 等同于一般的物价管理,而应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管 理。

    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是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全国性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审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负责在本地区实行的地方性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的审定。各保险企业不经人民银行审定,不得擅自颁布基本保险条款和制定、更改保险费率;
    任何干涉人民银行依法行使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职责 的行为,都是违反《条例》的,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保险公司要多做解释和宣传 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以期正确贯彻发展保险事业的方针。

    三、对未经人民银行审定,就擅自颁布基本保险条款和更改保险费率 的保险企业,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应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 限期改正、罚款,直至令其停业的处罚。

    四、各分行应将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意见和建议及 时向总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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