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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宪法论文 > 什么是断层 [探究“法官”断层] 正文 2019-12-14 07:26:48

    什么是断层 [探究“法官”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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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究“法官”断层

    探究“法官”断层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量 与日俱增,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并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法官成为律师所 和公司竞相争取的资源。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法官“断层” 和人才匮乏的现象日益突出。从制度层面来说,导致法官断层的原因有:
    1、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本意上是促使法官素质的提高和阻止人员的滥入, 但在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和司法地方化领导的框架内,反而成为了职业断层的原 因。

    一方面,高门槛对职业准入渠道带来了负面影响。修改后的《法官法》将 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从大专提高到本科,并确立了司法考试的门槛,随后却出现了 “法院想要的不肯来,想来的跨不过门槛”的困境。另一方面,非试法官的进入对 司法考试制度以至对法官职业准入制度的排斥。未通过司法考试而不具有《法官 法》任职条件的人以变通的形式超越法律规定完成为法官,使行政职级资源和法 官 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组织 资源受到了侵占和影响,削弱了法官严格选任的刚 性影响,对未任法官心理造成了相当的影响,造成许多人心理的逆反和失落。

    2、我国对法院编制的管理采取的是等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员额 管理制度,未将法官编制员额与法院内部非法官编制员额分别规制。

    此种情况造成法院在录用工作人员或编制管理机关对法院编制进行管理 时无法专门录用或为法官定编,从而造成大量非法官员额挤占法官员额现象;
    也 难以保证法官员额的动态平衡。

    3、未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报考法院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我国法官的录用仍然沿袭党政公务员招录程序和条件,在招录法官时将通 过司法考试作为参加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的现象很少。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是 两种不同的测试应考人员能力和水平的考试体系。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不 一定就能通过司法考试。这种不科学的录用法院公务员的方式造成了通过公务员 招录程序进入法院的部分公务员长期无法过司法考试关而进入法官队伍。这部分 人员也相对缩减了法官员额。

    4、目前的司法环境给法官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一方面,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普遍提高,人们对法官办案在公 平正义上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法官办案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 效果,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政治。另一方面,随着《监督法》的出台,人 大对法院的监督力度也会逐渐加大;
    法院内部的案件评查、差错及错案责任追究 等制度越来越规范,执行力度也越来越大。此外,多种因素导致司法裁判的权威 性不高,许多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不断上访。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集 中地,法官办案可以说是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但是,面对这种情况,我们 对法官工作目标绩效的考评缺少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法官的奖惩激励制度不健 全,从而出现了“办案越多、错案几率越大,风险越大;
    办案越少,越安全”的怪 圈,其结果必定是法官消极办案,积极转型,逐步丧失职业信心。

    5、法官流失现象严重。

    法官流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部流失,即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向法院内 部非审判业务部门流失。法院审判部门一般人员较多,职务升迁竞争较为激烈;

    非审判业务部门一般人员较少,职务升迁竞争较为平和。有些法官从职务升迁角 度考虑则不得不到非审判业务部门谋职。法官流失的另一种现象是法官向法院系 统外流失。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编制员额一般较多,但领导职数却相对 较少,法官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职务升迁竞争更大。法院是全社会监督的 对象,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处理中心,因而法官的职业风险相对其他公务员也更大。

    诸多因素决定了法官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相比具有一定的劣势。在个人收入上 法官与律师相比显著的特点是法官的收入随着工龄的延长、职务的升迁其增长变 化很小,而律师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及资历的加深,其收入增长幅度极大。从职 业风险而言,律师的职业风险相对法官而言很小。因此,法官向其他国家机关或 律师行业流失现象也较为严重。

    应引起注意的是,法官队伍断层问题在基层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普遍存在。

    这与目前法院所承担的任务是截然相反的:我国80%的法院是基层法院,80%的 法官在基层法院工作,8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这三个80%决定了中国要实 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基层的法官队伍建设做起。同时,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越需 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HttP://wWw.gwYoO.Com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应对法官短缺现象。

    第一、实行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即由编制管理 机关专门为法院内法官编制员额作出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如遇法官员额空缺则及时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录法官;
    禁止法 院内其他非法官人员占用法官编制员额。

    第二、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优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院残存着一定的 学历较低,专业不对口,缺乏法学自学能力而又长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的人员。对这部分人员应该由党委政府在国家机关体系内进行人力资源 优化,即将这部分人员优化到其他能施展他们专业特长的国家机关,将其他国家 机关中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化到法院工作。

    第三、将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参加法院公务员招录考 试的必备条件之一。今后,法院在招录公务员时应当将应考者通过司法考试并取 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报考必备条件之一,防止有的人员虽然通过公务员招录 考试进入法院,但长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无法进入法官队伍 现象。

    1、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法院在管理工作中,应树立改革意识和新的司 法理念,针对审判工作重、审判力量不足的局面,通过建立和完善审判制度和其 他改革措施,使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的法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 中,尽量避免让法官去从事司法行政事务性工作,将法官充实到一线审判工作中 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其他不具备审判资格人员过渡到法官助理员等辅助 人员角色,以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数量,继续推行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合理使用审判资源,以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应对法 官断层问题。注重对法院行政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着 力从法院内部产生法官。从精神上予以鼓励,在应考复习时间上予以照顾,提高 司法考试过关率,从而在从社会选任法官渠道暂不通畅的形势下,尽可能从法院 内部产生法官。采取措施防止法官流失。当前,法院应制定相应的制度防止法官 流失,即为审判业务法官提供更多的职务升迁机会,又防止法官向法院内部非审 判部门流失现象。国家要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为法官职务晋升提供同于或优于 其他公务员的条件;
    要提高法官经济待遇,降低法官职业风险,从制度上挽留更 多法官安心审判工作。

    2、加强和完善陪审员制度。由于法官人数逐年减少,许多法官长年超负 荷工作,工作压力大。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根据需要适时举办岗 前培训、在岗培训,积极争取陪审员经费,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真正参 与陪审,为法官审判提供正确的事实依据,缓解法官“断层”带来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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